第三辑 建立工商界生活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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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7月, 省工商联转发了全国工商联《关于组织工商业者广泛讨论<工
商界生活互助金办法(草案)>的通知》。此后,为帮助解决公私合营后部分工
商业者的生活困难,有40多个市县工商联试办了工商界生活互助金,研究制定了
实施办法。各地筹集互助金的主要来源是:按季从私方人员定息收入中按10%认
交;从公私合营企业(包括国营和安排在国家机关的)在职的原工商业者的工资
中, 按月以1%认交;个别的按工资收入提取 0.10元至 0.50元不等;未参加
合作组织的经销、 代销户和自营户,每季按营业额认交0.1%,或按收益额交1
%。在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手续上,各地做法不尽一致。济南是由区工商联自行
掌握使用,补助名单须经市工商联审核批准。青岛是由区工商联将认交的互助金
汇总交市工商联集中管理和使用。有些市县则由企业代收代管和使用。1962年春
节,仅济南、青岛两市就补助1449户,补助金额共18629元。
1962年,省工商联第三届第五次常委会议决定成立由13人组成的山东省工商
界生活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尚兰亭为管委会主任。管委会不设办事机构,其日常
工作由组织处代管。
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夕,全省仅有19个市县工商联继续举办工商界生
活互助金,其余的市县皆停办。据1956年至1966年十年间的不完全统计,共筹集
工商界生活互助金4220368元, 除用于定期、临时补助外,至“文化大革命”前
尚结存1501056元。 1978年工商联恢复组织活动后,全省有 7个市工商联继续办
理互助金。1981年11月,根据全国工商联同年10月召开的部分省市工商联组织工
作和工商界生活互助金工作座谈会精神,省工商联派员到过去举办过工商界生活
互助金,“文化大革命”前仍有结余款的威海、莱阳、即墨、益都、章丘、聊城、
菏泽、泰安、肥城等市县进行了专项调查,经工商联建议,解冻发还了“文化大
革命”中被冻结和上缴国库的工商界生活互助金结余款,并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
用这批余款继续在当地工商界进行生活补助,用完为止。1985年春节前,全国工
商联划拨山东工商联一部分工商界生活互助金补助款,使山东省互助金补助面由
7个市扩大到12个市和10个县。 1985年,省工商联补助了232人,补助金额11490
元,各地工商联用自办互助金补助了2033人,补助金额59750元。自1985年以后,
全国工商联每年拨给山东工商联3万元左右的互助金款, 补助办法是:自办互助
金结余款较多的市,原则上使用当地互助金进行补助;办过互助金但结余款不多
的市,由省工商联拨给一部分补助款与当地互助金合并使用;已恢复组织但未办
互助金或过去办过互助金但无余款的市县,由省工商联根据当地情况,使用全国
工商联划拨的补助款对工商界老会员、老骨干及其遗孀进行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