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推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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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根据101个市县工商联统计,全省私营工商企业共47.8万余户,资金总
额17364亿余元(旧人民币)。其中私营工业7429户,资金额6773亿余元(旧人民币);
私营商业 82049户,资金额 5959亿元(旧人民币);个体手工业13.6万余户,资金
额3021亿余元(旧人民币) ;摊贩24.1万余户,资金额1349余元(旧人民币);行
商10680户,资金额259.9亿余元(旧人民币)。从业人员共88.2万余人,其中职工
17.3万余人,资方从业人员70.4万余人,资方代理人4615人。
在上述101个市县中, 济南、青岛、烟台、淄博、潍坊、张周、济宁、威海、德
州市及临清镇,在全省私营工商业中所占经济比重较大。九市一镇共有私营工商业户
10.8870万户,占全省总户数的22.78%;资金额13061.9亿余元(旧人民币),占
全省资金总额的75.22%;从业人员共 27万8335人,占全省总数的 31.56%;其中
职工人数 11.3984万人, 占职工总数的65.89%;资方代理人3261人,占全省资方
代理人总数的70.66%。
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时, 据不完全统计, 参加公私合营的私营工商业者共
50262人, 其中在职的30464人,不在职的私股股东19798人。合营时资金总额为8426
.7万元,其中在职的资金额为4679.2万元,不在职的股东资金额为3747.5万元。
1964年, 据100个市县工商联报送的1956年公私合营时的资料统计,私营工商业
者(包括小商、小贩、手工业者在内)共27.7270万人。其中私方人员(包括资方代
理人和有定息的其他私方人员) 30738人;小商小贩14.15万余人(参加合作商店或
被吸收在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中任职的57108人,有证个体商贩84400人);手工业者
10.5024万人(组织起来的54385人,有证个体手工业者50639人)。
1979年,中共中央[1979]84号文件要求,把小商、小贩、小业主(简称“三小”)
从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中区别出来。经中共山东省委区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
省参加全行业公私合营在职的原工商业者共30464人,区别为劳动者的24626人,不区
别的原工商业者5248人(因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时统计表数字不够准确和1979年区
别劳动者时有些人下落不明,故数字较前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