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卷 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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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工商联),是由建国前的商会、工业会演变而来的。全
国解放以后,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工商界进步人士接收了旧商会、旧
工业会,组成了新的工商业联合会并整顿改组了旧同业公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简称全国工商联) 和山东省工商联分别于 1951年和1952年建立筹备组织,分别于
1953年 10月和1954年12月正式成立。
工商联成立以后, 其性质、 地位、职能、作用经历了一个转变和调整的过程。
1952年8月,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规定:工商联是
各类工商业者(包括国营企业和合作社、私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等)联合组成的人
民团体。工商联从建立到“文化大革命”以前,所做的主要工作是:建国初期,协助
政府恢复生产,繁荣经济,稳定物价,取缔投机,畅通物资交流,调整公私关系和劳
资关系等;在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公布以后,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领导
和推动私营工商业者接受社会主义改造,逐步走上国家资本主义道路;在社会主义改
造高潮实现以后,协助政府完成全行业公私合营工作,组织工商业者参加政治理论学
习,加强思想意识的改造,并推动他们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以后,恢复了工商联组织,落实了对工商业者的政策,原工商业者成为社会主义劳动
者,工商联的中心任务在于团结全体会员,为振兴中华、促进四化建设和完成祖国统
一大业贡献力量。
1979年10月,全国工商联召开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会章,规定“中国工商
业联合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工商界组织的人民团体,主要由工商界的社会主义劳
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所组成”。1983年11月,全国
工商联召开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重新修改会章,规定“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工
商界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主要由过去经营工商业的人员组成”。从1985年起,为了
适应国民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各级工商联开始进行吸收新会员的试点工作。新会员
包括国营、集体、乡镇、私营、“三资”等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及个体劳协、行
业协会、同业公会等团体会员。1988年11月,全国工商联召开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
修改会章,规定“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工商业界组织的人民团体,民间的对内对
外商会”。同时规定:“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作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企
业集团、经济联合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可以
参加为企业会员”。
199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在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工商联若干问题的请示>的
通知》(中发[1991]15号)中指出,“工商联作为党领导下的以统战性为主,兼有
经济性、民间性的人民团体”,可以“成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一个桥梁。
工商联的主要工作对象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三胞’投资企业和部分乡镇企业,
而不是国营企业”。
1997年11月,全国工商联召开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的会章规定:中国
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
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其宗旨是:
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以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基本方针,
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社会
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全国工商联的历届领导人为:陈叔通、胡子昂、荣毅仁、经叔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