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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志·序例目录
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山东人民出版社
二○○三年·济南

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名誉主任 张高丽
顾问 王众音 马连礼
主任 韩寓群
第一副主任 蔡秋芳
副主任 刘忠泉 刘宗元 王庆新 王启信 朱文玉
胡述安 王凤胜 倪永康 尹慧敏 单宗杰
刘秋增
委员 张传亭 张万堂 齐涛 姜代晓 宋文平
阎兆万 邢玉斗 左敏 刘长允 杜昌祚
车吉心 王存荣 姜明文 陶滋年 姚学政
张奎明 何荣德 王兆成 许金题 孙邦信
金明善

《山东省志》总纂组
顾 问 李化诚 史学通 黄子良
总 纂 刘秋增 孙其海
副总纂 马福震 夏照林
编 纂 朱友刚 李 坤 李天程 林秀玲 蒋庆立

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1981年)
主 任 王众音
副主任 张子明 于克颖 许剑波 辛 玮 狄井芗
方 正 刘汉彬 刘长明 张家骅 陈芳彬
宋 英 谭 天 崔 介 靳星五 王仲荦
委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光华 马耕农 尹涛 王炳琴 王希坚
王华民 王力生 王力翔 王伯群 王学强
田勤耕 孙笑生 孙书义 刘翔鸥 刘献林
刘元勋 刘兰英 刘本奎 毕 健 安作璋
李恒奎 李汉英 李青田 李士钊 陈锡德
谷 前 苏克强 张全景 张逊三 张晓枫
张云昌 赵宏弼 赵俊堂 杨再文 杨维屏
周坚夫 周子明 所梦九 单程 金宝珍
金松源 柳 青 侯连三 席星加 柴 诚
徐 刚 秦永文 高金兰 梅 枫 鲁 萍
鲁在瑄董海山 路 遥
顾 问 杨希文 郑鹤声 张维华 廉立之 冯毅之

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1984年)
主 任 王众音
副主任 张敬焘 张子明 于克颖 刘守璞 刘汉彬
席星加
委 员 周文彬 李富章 韩福元 尤芳湖 张家骅
刘雨温 高维真 肖 洪 陈芳彬 齐松涛
季星如 程湘清 石洪印 史学通 黄子良

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1988年)
名誉主任 王众音
顾 问 张敬焘
主 任 赵志浩
第一副主任 宋法棠
副 主 任 马连礼 于克颖 张子明 刘守璞 王修智
李化诚 席星加 张守富
委 员 周文彬 刘守杰 王科三 韩福元 丁学超
易元秋 赵锦良 郭长才 周文昌 杨传升
王永清 季星如 刘志厚 刘雨温 吕可英
于占德 石洪印 王焕清 史学通 黄子良
孙其海

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1993年)
名誉主任 姜春云
顾 问 王众音 张敬焘 马连礼
主 任 赵志浩
第一副主任 吴爱英
副 主 任 王科三 王克玉 陈光林 刘忠泉 王启信
张守富
委 员 林书香 韩永禄 张 龙 曹道泉 柏继民
杨传升 吕可英 于占德 易炳炎 刘学德
石洪印 赵锦良 于永旭 徐 力 宋存胜
陈建坤 刘金江 周文昌 刘仁象 史学通

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1995年)
名誉主任 赵志浩
顾 问 王众音 张敬焘 马连礼
主 任 李春亭
第一副主任 吴爱英
副 主 任 王克玉 林书香 林廷生 王科三 陈光林
刘忠泉 王启信 张守富
委 员 杨传升 张 龙 曹道泉 柏继民 冉龙泉
吕可英 孙永猛 易炳炎 刘学德 石洪印
赵锦良 毕庶学 于永旭 徐 力 宋存胜
陈建坤 刘金江 周文昌 刘仁象 孙邦信
孙其海 李玉泰 金明善

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1998年)
名誉主任 吴官正
顾 问 王众音 张敬焘 马连礼
主 任 李春亭
第一副主任 吴爱英
副 主 任 王克玉 林书香 林廷生 王科三 陈光林
刘忠泉 王启信 张守富
委 员 杨传升 曹道泉 柏继民 冉龙泉 张海涛
车吉心 张 龙 张义国 易炳炎 刘学德
石洪印 赵锦良 单兆众 张明全 丛吉滋
孙永猛 毕庶学 于永旭 宋存胜 陈建坤
刘金江 孙邦信 孙其海 李玉泰 金明善

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1999年)
名誉主任 吴官正
顾 问 王众音 张敬焘 马连礼
主 任 李春亭
第一副主任 陈抗甫
常务副主任 刘秋增
副 主 任 刘忠泉 王科三 王启信 杨传升 王凤胜
倪永康 张昭立 张守富
委 员 周 齐 柏继民 张明友 张万堂 姜明文
刘学德 张义国 车吉心 李光泉 宫本欣
董香菊 林保义 于永旭 张明全 单兆众
姜代晓 丛吉滋 章永顺 毕庶学 陈建坤
何荣德 孙邦信 孙其海 刘德荣 金明善

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2001年)
名誉主任 吴官正
顾 问 王众音 张敬焘 马连礼
主 任 李春亭
第一副主任 蔡秋芳
副 主 任 杨传升 刘忠泉 王科三 王启信 韩永禄
李凤龙 王凤胜 倪永康 张昭立 单宗杰
刘秋增
委 员 张传亭 张万堂 柏继民 姜明文 刘学德
张义国 车吉心 李光泉 宫本欣 刘方会
齐 涛 姜代晓 宋文平 邢玉斗 毕庶学
陶滋年 陈建坤 姚学政 何荣德 孙邦信
孙其海 刘德荣 金明善

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2002年)
名誉主任 吴官正
顾问 王众音 张敬焘 马连礼
主任 张高丽
第一副主任 蔡秋芳
副主任 杨传升 孙守璞 刘忠泉 王庆新 王启信
韩永禄 胡述安 王凤胜 倪永康 张昭立
单宗杰 刘秋增
委员 张传亭 张万堂 齐涛 姜代晓 宋文平
刘方会 邢玉斗 左敏 刘学德 张义国
车吉心 毕庶学 姜明文 陶滋年 姚学政
李光泉 何荣德 宫本欣 陈建坤 孙邦信
金明善

《山东省志·序例目录》编辑人员
主编 刘秋增
副主编 马福震 夏照林
撰稿 李天程 林秀玲 蒋庆立
编辑 李坤 李军
编务 公忠涛

目录

凡例
前言
总目录
第1卷序例目录
第2卷大事记(上、中、下)
第3卷建置志
第4卷自然地理志
第5卷生物志
第6卷地质矿产志
第7卷气象志
第8卷地震志
第9卷海洋志
第10卷(一)共产党志
(二)民主党派工商联志
第11卷(一)农民团体志
(二)工人团体志
(三)共青团志
(四)妇女团体志
第12卷政权志(上、下)
第13卷外事志
第14卷民政志
第15卷公安志
第16卷司法志
第17卷军事志(上、下)
第18卷农业志(上、下)
第19卷林业志
第20卷水利志
第21卷黄河志
第22卷水产志
第23卷一轻工业志
第24卷二轻工业志
第25卷纺织工业志
第26卷丝绸志
第27卷烟草志
第28卷陶瓷工业志
第29卷乡镇企业志
第30卷机械工业志
第31卷电子工业志
第32卷冶金工业志
第33卷黄金工业志
第34卷化学工业志
第35卷医药志
第36卷石油工业志
第37卷电力工业志
第38卷煤炭工业志(上、下)
第39卷农机志
第40卷交通志
第41卷铁路志
第42卷邮电志(上、下)
第43卷城乡建设志
第44卷建筑志
第45卷环境保护志
第46卷建材工业志
第47卷测绘志
第48卷商业志
第49卷供销合作社志
第50卷粮食志
第51卷对外经济贸易志(上、下)
第52卷海关志
第53卷财政志
第54卷金融志(上、下)
第55卷计划志
第56卷工业综合管理志
第57卷统计志
第58卷审计志
第59卷物资志
第60卷物价志
第61卷标准计量志
第62卷工商行政管理志
第63卷进出口商品检验志
第64卷社会科学志
第65卷科学技术志
第66卷体育志
第67卷卫生志
第68卷教育志
第69卷文化志
第70卷文物志
第71卷孔子故里志
第72卷泰山志
第73卷广播电视志
第74卷报业志
第75卷出版志
第76卷人口志
第77卷劳动志
第78卷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第79卷侨务志
第80卷民俗志
第81卷方言志
第82卷旅游志
第83卷档案志
第84卷人物志(上、中、下)


凝聚全省方志工作者心血的、共84卷88部分志的社会主义新方志--《山东省志》,
历经22年的编纂,终于全部出齐了。这是值得全省人民庆贺的一件大事,也是山东社
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
山东省向为修志大省, 仅历代纂修的地方志就达925种之多,古往今来,几经沧
桑,现存者尚有647种,860种版本,占全国现存旧志的8%,在我国地方志的编纂史上
名列前茅。鲁之《春秋》,可谓方志之滥觞,元代于钦的《齐乘》以精湛著称,素称
海内名志。单是作为省级志书的《山东通志》,自明代开始,就有明嘉靖《山东通志》、
清康熙《山东通志》、清雍正《山东通志》、清宣统《山东通志》等四种之多。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修志工作,特别是《山东省志》的编纂,受
到省委和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1958年至1965年短短几年时间,就开始辑存了大量资
料,着手编辑《山东省志》。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工作夭折了。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同全国一样掀起编修新方志的热潮,规模之大,史无前例,
被方志界称为第一届修志。1981年10月20日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成立,从此开
始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肩负起编纂《山东省志》和指导市(地)县两级志书的重大责
任。《山东省志》的编纂工作,又重新提上日程。
自1981年至今,我省广大史志工作者,为了编写好第一届社会主义的《山东省志》,
在省直各有关厅局、各大专院校等一百多承编单位和各级政府的支持和领导下,搜集
了数以亿计的大量资料和数以万计的照片和图片资料,编写了大量资料长编和史志资
料,并相继撰写出各分志志稿。在这些良好素材的基础上,由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
员会总纂为一部《山东省志》。
我们可爱的山东,有着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珍贵的文物,巍峨的泰山,滔
滔的黄河,物华天宝,人杰地灵。这些,都在新编《山东省志》中得到了充分地反映。
对1840年以后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山东人民在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
僚资本主义的斗争中发生的可歌可泣、前仆后继的英雄事迹,在从事社会主义革命和
建设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努力奋斗、群策群力的创新精神,《山东省志》也进行了重
点记述。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山东人民投身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
心,努力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新山东,山东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显
著的成就和丰富的经验,山东省的面貌焕然一新。这些,都在我们的《山东省志》中
得到了充分反映。
最近,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省委工作会议提出了“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现代化建设
步伐”的号召,处在我们这样一个改革开放的时代,要求真务实,真正认识一个省的
情况,除了认真研究本省情况外,还必须注意把这种研究同对国情及世界经济和社会
发展情况联系起来,把省情放在发展变化的动态之中。我们相信,《山东省志》一定
会为我省的各级干部和广大读者提供丰富的资料和借鉴,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
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山东省志》是我省第一部社会主义新省志,它的出版发行,必将对我省经济建
设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必将为我省的科学文化发展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必将为我
省开展社会主义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起到积极的宣传作用。它的社会效益和历史价值
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历久弥珍,愈显重大。

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

凡例
一、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四
项基本原则,认真遵循党和国家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以民族
的形式、科学的内容、大众的方向进行编纂,力求全面、完整、准确地记述山东的历
史和现状、自然和社会,努力做到思想性、资料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对当代山东重大政治、历史问题的记述,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
决议》所提示的原则为准绳,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方针政策
保持一致。
二、本志定名为《山东省志》,按“以类系事,事以类从,类为一志”的原则立
志。立志标准参照以下原则:1.符合科学分类;2.参照社会分工;3.资料足可立志;
4.地方特点突出;5.利于组织编纂;6.便于查检使用。
三、本志采用述、志、纪、传、图、表、录诸体,志为主体。志体先横后纵,横
排事类,纵述历史,纵横结合,使全志组成一个有机整体。
四、本志以大事记为经,各类分志为纬,形成基本结构。全书共设84卷88部分志。
各分志的排列次序是:先自然类,后社会类;在社会类中先政治、次经济、后文化;
最后是人物等。其中第10卷含《共产党志》、《民主党派工商联志》两部分志,第11
卷含《农民团体志》、《工人团体志》、《共青团志》、《妇女团体志》四部分志,
其他各分志均独立成卷。为体现山东地方特色,特设《黄河志》、《泰山志》、《孔
子故里志》等。
五、 本志大事记的条目按照大事突出、要事不漏的原则编写,收录1840年至199
8年的大事要事,采用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的方式记述。
六、《人物志》坚持生不入志,以正面人物、近现代人物、本省籍人物为主的原
则。人物入志以贡献和影响大小为标准,收录卒于1840年至1985年的人物,并按卒年
先后的顺序排列。
七、本志资料来自档案、文献和回忆录,均经考证核实后使用,所用资料一般不
注明出处。
八、本志断限坚持“立足当代,侧重近代现代,因事而异地上溯到古代”的原则。
上限定为1840年,有些分志从实际出发适当上溯。下限一般定为1985年。由于各分志
成书时间不一,部分分志的下限适当下延,以便各承编单位使用。本志记述重点放在
1911年以后,特别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
九、本志的记述范围为现行山东省行政区域。为准确、完整地反映全省历史面貌,
凡涉及到历史上曾属于山东的某些地区,亦作必要记述。
十、本志行文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记述体。力求做到述而不作,言简意赅,
文约事丰。文风严谨朴实,不用浮词、套话、空话。
十一、本志篇目设置采用横分门类、纵述历史的方法。各分志一般分为篇、章、
节、 目4个层次。各分志一般首列“概述”,概括该分志主要内容,简述历史沿革,
反映事物发展规律,以提挈该分志。
十二、本志所用统计数字,属国家规定的统计项目,以国家规定的计算方法为统
一口径,以山东省统计局提供的数字为准;非国家规定的统计项目,以有关主管报表
部门提供的数字为准。
十三、本志数字的使用。
1.以数字作为词素构成的专用名词、人名、地名、书名、成语、缩略语、习惯用
语以及古诗词古文中的数字、 序数字、 不定数及数字专门名称等,用汉字表示。如
“七七事变”、“张三李四”、“五莲县”、“二十六史纪略”、“十一届三中全会”
、“白发三千丈”、“星期三”、“七八百人”、“六六六”等。
2.统计数字、图表、公式中的数字、分数、百分比、书页、年龄等,用阿拉伯数
字。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不采用“,”分节的办法。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
改写成以“万”、“亿”为单位的数。但一个数字只能用一个数值单位。如“4.5亿”,
不写成“4亿5千万”。
3.邻近的两个数字连用,表示概数,用汉字。例如二三米、三五天、十三四吨、
四十五六岁、七八十分钟、十之八九等。
4.数量的增加或减少用下列词语概念:如“增加为(到)过去的2倍”,即过去为1,
现在为2。“增加(增产)2倍”,即过去为1,现在为3。“增产80%”,即定额为1 00,
实际为180。 “降低到80%” ,即原来为100,现在为80。“降低了80%”,即原来是
100,现在是20。
5.引文数字前后的“近”、“约”、“许”、“左右”等表示约数的字,不作增
删。
十四、本志计量单位的使用,均按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与标准执行。
1.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使用,按照国务院1984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
计量单位》执行,采用国际单位制。
2.历史上使用过的旧计量单位名称,如“斗”、“石”、“”、“”、“码”、
“磅”及“俄亩”等,在引文时或记述比较特殊的计量数字时则照录,并在第一次出
现时注释。
3.温度用公制摄氏制表示。历史记载中原用华氏、列氏的,则照录,并注明相当
的摄氏度数。
4.人民币单位以新的人民币面值为准,必要时采用旧人民币单位,并在第一次出
现时加注;重复出现容易引起误解时,标明系指“旧人民币”。旧政府发行的货币,
使用原货币名称及单位。
5.本志行文中的计量单位一般用汉字书写,公式中的计量单位用国际符号表示。
如行文中的“米”、“平方厘米”,在公式中写成“m”“cm2”等。
十五、本志引文与注释的表示。
1.引文一般注明原始出处,并保持与原文一致。引文删节时,用省略号标出。引
用原文加引号,复述大意不加引号。
2.引文若有明显的错、衍、倒、脱字,在保持原文的前提下进行补正。
3.引文均在注释中注明出处,包括著译者姓名、书名或篇名、出版单位、出版时
间、卷、期、页码等。
4.注释一般采用脚注(页末注),用注线与正文隔开。较短的注释则采用随文括注。
十六、本志的图表与照片。
1.古代地理区划图,以谭其骧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为准,现行区划图、城
区图以国家主管部门的最新标准图为准。专业地图则简明准确地表示出专业地图的意
图,一幅图一般不表示多个主题。
2.图表穿插于相关文字之间或附近,每幅图均标明图题、图注,并按篇统一编号,
如“图3-9”,即表示在该分志的第三篇的第九幅图。表与图的编号方法相同。
3.统计表的标题要标明表的内容、统计时间和地区范围。表中的各项参数计量单
位相同时,则将计量单位写在表的右上角;如计量单位不同时,写于各栏参数名称的
右方。
4.统计表格的上下数字要对齐,如有相同数字也要详写,不用“同上”、“同左”
等字样或符号代替。表号写在左上方,表格名称写在表的上方居中位置。有的栏目没
有内容填写时,以短横线表示。若表格未排完需转下页续排时,续表要标明“续表”
字样,且续表的栏目名称一般不予省略。
5.图表的绘制、复印、使用,均按照国颁或部颁标准执行。
十七、本志名称表述。
1. 人物直书姓名,不加褒贬,一般不冠以“同志”、“先生”或“女士”(引文
除外)。为反映历史真实,所记人物必要时可冠以职务、职称,但不过多重复。
同名人物,分别在首次出现时予以注明。人物的字、号、别名、曾用名、绰号等,
首次出现时写出,以后不再重复。
所用译名,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尚未有标准译名的,则参照各学科的习惯译
名。外国人译名,采用国内通用译法,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其外文原名。
2.地名以国务院和当地民政部门公布或核定的地名为准。如需用古地名而又与今
地名不同或同名异地时,按当时名称书写,在括号内加注今地名。使用乡、镇村地名
时,应冠以县名。
3.科技名词术语,凡已有中文定名的,一律采用中文名称;尚未确定中文名称的,
采用比较合理的暂行名称。志书中一般不使用令非专业人员难懂的艰深术语。
4.文件、会议、公报、组织机构等各种名称一律用全称。如名称过长,且重复出
现,在第一次使用时用全称,其后用统一的简称,并在第一次出现时加注以后所用的
简称。
5.记述历史朝代、政府机构、官职时,采用当时的称谓。如:清王朝称“清廷”。
民国时期的政府:北洋军阀统治下的政府称“民国政府”;国民党政权的政府称“国
民政府”;蒋介石集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称“南京国民政府”,之后称“台
湾当局”;日伪傀儡政府称“日伪政府”。
6.区域和单位名称一律用第三人称,不用“我省”、“本省”、“我市”、“我
县”、“我厅”等。为了节省文字,酌情使用“全省”、“省内”、“省××厅(局)”、
“市××局”等。
十八、本志纪年与时间。
1. 公历的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民国纪年,均用阿拉伯数字。如20世纪8
0年代,1949年10月1日,4时20分,民国38年等等。
2.行文采用公元纪年,需要时于公元前后的括号内标注历史纪年,或先写历史纪
年,后用括号标注公元纪年 (仅限于《建置志》、《文物志》、《泰山志》、《孔子
故里志》。如“1840年(清道光二十年)”,“隋开皇十年(590年)”等。
3.夏历的年月日和清代以前的历史纪年,用汉字书写。如“甲子年正月初五”、
“清光绪二年”等。星期几,用汉字书写。
1911年以前的月日沿用夏历的统一作出交代;夏历年末、公历年初,夏历月日则
换算成公历月日,并加以注明。1911年以后的月日一般用公历。
4.公元前的世纪、年代加“公元前”,连续使用,后面的世纪或年代不加“公元”,
如“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公元前201年-前109年”等。
公元后的世纪、年代不加“公元”,如“1840年-1985年”。但100年以内年代或
可能引起误解的地方,则加“公元”,如“公元85年”等。
起止年代跨越公元前后的,表述为“公元前××年-公元××年”。
起止世纪、 年代、年度,用起止号“-”或“~”表示。如“5世纪-11世纪”、
“30年代-50年代”、“1984年-1985年”等。
5.时间表述要明确具体,一般不用“今年”、“明年”、“上个月”等时间代词
和“目前”、“最近”、“今后”等不确切的时间概念。
6.为了行文方便,用“建国前(后)”、“新中国建立前(后)”代替“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前(后)”。
十九、本凡例未尽事宜及各分志另有规定者,参见各分志中的编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