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土地证书及土地权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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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 清光绪十八年(1892年)十月无棣县地契

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清代,地契作用等同于土地证书,上面标注民户的授田面积。嘉庆时期后的地契更为详细,写明土地坐落、四至等,并且附有地块草图。
中华民国时期,由财政部颁发土地执业凭证,上面有土地业主的姓名,土地位置和四至,地块长、宽和面积,凭证编号,且盖有方印,作为合法有效的土地证件发给土地业主。当时的地契,有的称为田房草契,有的称为领租官地凭照;附图中表示的相关位置清楚、精确。另外,部分地区由地政局颁发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声请书,还对土地进行价格评估,评估后进行价格审核,最后由估价员、复核人、主任和地政局局长签字。

图5-2 中华民国四年(1915年)二月无棣县地契

图5-3 1932年青岛市地政局颁发的公有土地权利登记声请书

图5-4 1947年青岛市地政局颁发的土地权利证及附图

从1947年开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山东解放区也颁发了土地房屋所有证,登记项目有土地、房产的坐落、亩数、间数、四至等,各项内容填写详细。

图5-5 1947年昆嵛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陆续发放了土地房屋所有证书及有关的土地权属资料。登记项目有土地、房产的坐落、种类、亩数、间数、四至、长宽尺度、附属物等,各项内容填写详细。

图5-6 1951年邹平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

1989年11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土地登记规则》,明确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土地证书样本,即1990年版的土地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内记载土地使用者、地址、图号、地号、用途、四至及土地使用面积、建筑占地、共有土地面积、土地等级等;集体土地所有证内记载土地所有者、地址、图号、地号、土地总面积及各种地类面积、四至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内记载土地使用者、地址、图号、地号、土地类别、土地等级、用地面积,其中包括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用途等。三种证书均附有宗地图,并加盖县级以上政府和同级土地管理局的印章。
1996年,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文件,启用新版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12月,省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启用新版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的通知》,要求从1998年起一律使用新版土地证书。新版土地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监制并统一印制。
1999年4月,国土资源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城镇国有土地证书进行一次全面的年检。5月7日,省土地管理局发文对土地证书年检的范围、时间、提交的资料及不按照规定参加年检的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地制定切实可行的年检工作实施方案。此次年检的重点是:检查无证用地,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及改变用途的行为,特别是检查企业改制、商品房开发中涉及的土地转让、抵押行为。通过土地证书年检,查清了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发现并查处一批土地违法案件,规范了土地市场交易行为。至2005年,1998年版土地证书一直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