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枪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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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前,纳入公安机关管理的枪支,主要有非军事系统的手枪、步枪、冲锋枪、
轻重机枪、射击运动枪和发射金属弹丸的猎枪、气枪以及麻醉注射枪。1986年后,85
式狙击步枪、79式冲锋枪、82式冲锋枪和防暴枪等相继纳入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范围。

一、收缴非法枪支弹药
1986-2003年,全省先后5次进行非法枪支弹药集中收缴清理工作。
1992年,按照公安部通知要求,全省开展清理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枪支弹药,打
击取缔非法制造贩卖枪支弹药的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全省查验登记各类民用枪支
257382支,其中猎枪50686支、气枪31450支、土枪等175246支,发证182703本;查验
射击运动枪4191支,发证3816本。收缴各类枪支22263支,查破涉枪案件135起,抓获
违法犯罪嫌疑人178名。
1994年7-10月,全省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收缴社会非法枪支的专项斗争。全省共查
缴各类非法枪支93088支, 其中军用枪166支、 小口径枪228支、 猎枪7587支、气枪
5840支、 土火药枪66813支、钢珠枪5581支、催泪枪308支、电击枪3580支、麻醉枪7
支、钢笔式枪17支、打火机式枪92支、其他枪支2869支,子弹35万余发。查处涉枪案
件315起, 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950余名,捣毁制贩枪支窝点120余个,消除了一大批
社会治安隐患。
1995年,根据公安部《关于查禁、收缴钢珠枪等违禁枪械的通知》要求,全省开
展彻底查禁、 收缴钢珠枪等违禁枪械专项行动。全省共收缴各类枪支11145支,其中
军用枪75支、钢珠枪3500支,子弹7800余发。
1996年,根据公安部收枪治爆严打整治集中统一行动的部署,结合贯彻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全省公安机关对非法枪支进行彻底收缴。全省共查缴各
类枪支35181 8支,其中军用枪89支、制式猎枪13956支、小口径枪424支、气枪17637
支、 钢珠枪2 284支、火药枪305520支、改装枪3581支、其他枪8327支,查缴各类子
弹39万余发。审验各类枪支98615支(其中集中封存67868支)。查破各类制贩枪支案件
317起,捣毁非法制枪窝点160处,破获涉枪犯罪案
件116起。

图3-8 1996年,全省收枪治爆集中统一行动中收缴的各种枪支

2001年,根据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省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治爆缉枪专
项行动, 共收缴各类非法枪支78959支, 其中军用枪130支、小口径枪1231支、猎枪
17430支、火药枪32302支、仿真枪3649支、其他枪24217支,子弹1263968发。抓获涉
枪违法犯罪嫌疑人8591名。

图3-9 2004年9月7日,省公安厅在济南销毁各类军用枪支6000余支。图
为待销毁的枪支

二、控制枪支配备种类和范围
1986年,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严格党政干部枪支佩带问题的通知》,明确
规定因山东省不属边防、海防地区,更无偏僻复杂地带且社会稳定,党政干部无需佩
带自卫武器;凡属佩带范围的,应将枪、弹登记,核发持枪证;凡不属佩带范围的,
不论是有关部门配发的还是个人通过各种渠道要来的,一律限期收回。离休、退休干
部(包括公安、政法部门的离休、退休干部)原佩带的枪支应坚决收回。对经批准属于
个人的纪念枪,应交给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保卫部门代为妥善保管。1991年,
为严格党政干部配备枪支的问题,省公安厅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党政干部违反规定佩
带枪支问题的紧急通知》,各级公安机关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收回党政干部违反
规定佩带的枪支。1995-2003年,经过5次全面清理,共收回党政干部违规配枪346支。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
管理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20日,省政府下发《关于我省境内不
设猎区的通知》,确定山东省境内一律不设狩猎区。
1998年6月11日、2002年8月28日,公安部发布和重新发布《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严格规范公务用枪的配备标准和范围。
2000年1月3日,公安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按照严
格控制、保证需要的原则,规范射击运动枪支配置范围和标准。
2002年7月27日,国务院颁发《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把公务用枪的配备范围严格控制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
要使用枪支的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
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缉私人员;国家重要的军
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
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对民用枪支的管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加强银行系统枪支的管理, 1998年8月25日,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
于银行系统换装防暴枪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月1日,在全
国银行系统换装97式18.4毫米防暴枪。山东省银行系统根据通知要求,于2003年底完
成换装任务,共换装防暴枪7929支。
国务院《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明确,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的保安服务公司可以配备防暴枪。 8月28日,公安部报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布《公
务用枪配备办法》,明确保安服务公司的配枪标准。省公安厅先后批准济南市保安服
务总公司等14家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武装守护押运业务,批准配备防暴枪512支。

三、启用新版枪支管理证件
1997年2月26日, 公安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下发
《关于启用新版枪支管理证件的通知》,要求全国于1997年底以前启用新版枪支管理
证件。
当年5月, 山东省启用公安部重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枪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
证、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等新版枪支管理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