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60&A=10&rec=34&run=13

【唐彩杰等人绑架、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唐彩杰,男,1969年7月生,莱阳
市人。住芝罘区幸福七村;被告人孙照升,男,1978年9月生,海阳市人,
住芝罘区幸福五村;被告人姜同锁,男,1970年2月生,烟台市牟平区人;
被告人林乐胜,男,1963年3月生,荣成市人,住芝罘区幸海里;被告人刘
曙光,男,1973年9月生,潍坊市人,住开发区凤台小区;被告人邵颂斌,
男,1968年1月生,招远市人,住芝罘区幸芝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认定;被告人唐彩杰纠合邵颂斌、张文忠(在逃)、詹怀志(军事法院判处死
刑),为索要山东莱西市水泥厂欠山东省建材工业学校实验厂货款22.5万元,
于1997年10月27日晚,将该水泥厂厂长赵某拘禁在烟台市芝罘区一居民楼内
达24天,并采取拳打脚赐,限制饮食等手段对赵某进行人身伤害,致其轻伤。
待赵某亲属将欠款给付后,4被告人获酬金6万元,均被挥霍。1998年4月7日,
唐彩杰纠合姜志刚、詹怀志、张文忠又以索取欠款获取酬金为目的,将龙口
市福利企业总公司副经理郑某拘禁在烟台开发区银芝小区 lO天,后迫于警
方压力将郑放回。1998年12月17日,唐彩杰、孙照升又以同样的目的和手段,
将青岛市崂山区第一职业中学校长矫某拘禁至烟台市芝罘区11天,后迫干警
方压力将矫放回。2000年1月2日晚,由唐彩杰、詹怀志预谋,孙照升、林乐
胜参与,采用捆绑、戴面罩和殴打等手段,将开发区个体养殖业主孟凡仁劫
持到芝罘区祥和小区居民楼关押,并向孟的亲属勒索15万元。次日晚,4被
告将盂凡仁转移到芝罘区福安小区居民楼关押,孟凡仁趁被告熟睡之机逃走。
2000年1月10日,4被告又纠集被告姜同锁,采用同样的手段,将牟平区物资
贸易总公司总经理曲连广劫持到芝罘区,后又转移到开发区看押,期间,被
告人唐彩杰向曲连广亲属索要30万元。1月15日,曲连广欲行逃脱,被被告
发现后用铁丝捆绑手脚,木棍打击头部致使其机械性死亡,其尸体被掩埋在
一排污水渠内。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彩杰、孙照升、姜同镁、
林乐胜、刘曙光、姜志刑交叉结伙索债,以非法挟持、禁闭等暴力手段剥夺
他人人身自由;还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绑架2人,并致1人死亡,
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
被告唐彩杰、孙照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
被告人姜同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3000元。分别
判处被告人林乐胜、刘曙光、姜志刚有期徒刑13、12、11年;并分别投收个
人财产2000元。判处被告人邵颂斌有期徒刑1年。
【隋成杰、隋成刚抢劫、放火、盗窃案】被告人隋成杰,男,1967年3月生;
被告人隋成刚,男,1968年10月生。两被告系莱阳市冯格庄镇小埠村人。被
告人隋成杰、隋成刚经预谋于1998年12月15日晚,窜至平度市云山镇丈岭村
李尧歧家中, 用事先准备的术棍将熟睡中的李尧歧夫妇打死, 劫得人民币
13000元平分;劫得摩托车一辆,逃离现场后将摩托车抛入本村水库。2000
年1月21目晚.两被告共谋窜至莱阳市吕格庄统兴石材厂李桂京住处,用钢钎
将睡在炕上的李桂京夫妇、女儿及儿子四人当场打死,劫取人民币12000元,
摩托罗拉、爱立信牌手机各一部。两被告杀人劫财后为毁灭罪证,从李桂京
的摩托车上抽取汽油,泼洒在4被害人身上点燃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家房屋、
彩电、冰箱等物品被烧毁,摩托车被抛入莱阳市化肥厂机井内。1998年10月
至1999年12月间,两被告还先后在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吕格庄镇工商所、
莱阳九中宿舍、莱阳种鸡场等处,采取撬门破锁等手段,盗得人民币4300元,
摩托车一辆及手机等物品一宗,折款人民币17000元。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认为:被告人隋成杰、隋成刚抢劫、盗窃、放火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
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民愤极大,均应依法严惩。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 规定, 依法判处两被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别处罚金
12000元。
【李有利受贿案】李有利,男1954年12月生,捕前系烟台市公路管理局副局
长。被告人李有利在担任公路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公路养护、后勤总务、
基础建设项目等职务之便,自1995年至2000年间先后6次受收烟台市交通涂
料公司经理姚某、业务员李某送给的人民币130000元;先后两次受收中介服
务人吕某送给的人民币30000元;收受山东胶东建设总公司工程九处负贵人
崔某送给的人民币10000元;收受烟台市福山区鲁东园艺场场长王某送给的
人民币i0000元。并为上述单位和个人谋取了利益。上述共计受贿180000元,
于案发后全部退回。被告提供了用于办公事的部分发票,经查,其中27003
元系用于办公事花销,其实际受贿为152997元。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
为,被告人李有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
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其归案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
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判处被告人李有利有期徒刑11年,所得赃款上缴国库。
【李明淑、曹相圭走私案】李明淑,女,朝鲜族,1955年6月生,吉林省珲
春市人,暂住烟台芝罘区;曹相圭,1956年出生韩国,1999年8月入境,暂
住芝罘区。1999年8月,被告人李明淑为将自己在韩国起山皮革栋式会社(下
称起山会社)联系的166151平方英尺皮革运入境内销售谋利,经被告曹相圭
商请天津坤弘皮革服装有限公司(下称坤弘公司)经理金珍玉(韩国人,另案
处理)帮忙后,由坤弘公司与韩国起山会社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伪造有关单
证,遂将该批皮革混充韩国金兴洋行株式会社的112000平方英尺皮革,以来
料加工的贸易方式运入境内。同年9月2日,两被告人在烟台销售该批皮革时,
被当场抓获,皮革全部被扣。经查,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21655.8l元。烟
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明知坤弘公司与韩国起山会社签订买
卖皮革合同、伪报贸易性质将货物运人关内,系违犯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
督和偷逃关税之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两被告在整个走私犯
罪中,起次要作用,且认罪态度较好,走私货物均被扣押以及本案的具体情
节,对被告李明淑予以从轻处罚;对曹相圭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孪明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曹相圭驱逐出境;并罚金人民币15万元。扣押的皮革
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刘仲林利用信用证诈编案】被告人刘仲林,男,1955年4月生,山东省文
登人,住天津市河西区,1993年至1997年曾任烟台市科技开发公司经理。被
告人刘仲林与烟台远通船务有限公司经理王强(在逃)合谋,以从美国进口鳕
鱼等为名,虚开远期信用证,骗取银行资金。由被告人刘仲林找到香港东泽
公司大连办事处文峰等人帮忙,准备了申请开立信用证所需要的进口合同、
提单、发票及开证保证金;由于王强准备了申请开立信用证所需要的国内销
售合同,欺骗烟台市土畜产进出口集团公司作代理,于1998年4月提供保证
金330万元人民币, 骗取交通银行烟台分行的信任,为其开立丁金额分别为
100.48万美元、96万美元的远期信用证两份;1998年5月,又提供保证金380
万元人民币,骗取光大银行烟台支行的信任,为其开立了金额分别为96万美
元、95.2万美元、86.4万美元的远期信用证3份。上述5份信用证,由香港东
洋公司大连办事处在美国贴现兑换成人民币并扣除费用后, 汇给刘仲林
3544.0171万元,刘自己留用1264.0171万元,转给王强2280万元(岔保证金)。
信用征到期后,刘仲林与王强均未付款赎单,迫使交通银行烟台分行、光大
银行烟台支行为其垫付492.6863万美元.折台人民币4080.0884万元,"两行"
除预先收取保证金710万元外,造成经济损失计3370.0884万元。烟台市中级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仲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从美国进口鳕鱼
等事实,利用信用证骗取银行资金,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刘仲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仲林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郝现娥等4人诉牟平区殡仪馆、牟平区医院精神损害赔偿案】1998年8月8
日,邹德礼驾驶农用四轮运输车载康金海行至莱山区东海宾馆处,将正在清
扫公路的郝现娥之夫,孙大伟之父,孙小俊、于从花之子孙世江撞伤。肇事
后,邹德礼、康金海即用肇事车将孙世江送到牟平医院,声称自己是伤者亲
属,并交付住院押金2000元。孙世江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邹德礼、康金海
为其结算了全部医疗费用;购买了寿衣;进行了整容;办理了领尸手续;并
用殡仪服务中心的车将其尸运至牟平区殡仪馆火化。火化时,邹德礼、康金
海谎称死者是其叔,单身一人,是自己开三轮车摔死的,家中只有双目失明
的老父亲不能动弹,叫其二人负责处理后把骨灰带回去就行了。牟平区殡仪
馆工作人员认为死者亲属在场,即将尸体火化。邹德札、康金海买骨灰盒将
骨灰领出后,遗弃在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路南处。事发后的1999年12月,烟
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邹德札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赔偿受
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3940元;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康金海有期徒刑6个月。
受害人亲属郝现娥、孙大伟、孙小俊、于从花认为,牟平区医院工作人
员在没有任何合法证明的情况下,协助邹德扎、康金海将孙世江尸体领出;
牟平区殡仪馆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合法证明的情况下,将孙世江的尸体火化,
使其生不见人、死不见尸,精神受到重大伤害,即将两个单位诉至牟平区人
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0元。被告牟平区殡仪馆辩称,
肇事人邹德札冒充死者的侄儿,花钱为死者整容并雇车拉死者来其馆火化,
欺骗了殡仪馆,殡仪馆没有故意,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牟平区医院
辩称,孙世江是肇事人邹德礼、康金海送其院进行抢救的,医院没有义务查
实来院患者和其亲属的身份及陈述的情况是否真实,导致死者的尸体被火化,
是肇事人的主观故意,应有肇事人承担责任。
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四原告的亲人被肇事人邹德礼、康金海撞伤
致死后火化并将骨灰遗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有肇事人邹德礼、康金
海承担全部责任。牟平区医院无义务审查患者身份,孙世江死亡后,邹德礼、
康金海将尸体领走,被告牟平区医院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被告牟平区
殡仪馆在火化孙世江时虽未按《殡葬管理条例》规定验查死亡证明,但其行
为未侵犯3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于2000年5月10日,判决
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费的诉讼请求。四原告不服一审判
决,遂提起上诉。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允许任何
人侵犯。生命健康权不仅包括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而且包括精神健康权。无论
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还是精神健康权受到侵犯,都有权请求加害行为人或有
过错方进行赔偿。四上诉人的亲人孙世江被肇事人邹德礼、康金海撞伤,经
被上诉人牟平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人冒充孙世江亲属将其尸体领出;
被上诉人牟平区殡仪馆在火化孙世江时未按国务院颁发的《殡仪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和《山东省殡仪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验查死亡证
明,将孙世江火化,使四上诉人丧失对亲人尸体的探视机会,无法进行祭拜,
寄托哀思,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牟平区殡仪馆对此损害后果有过错,应负赔
偿责任。原审驳回四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欠妥,应依法改判。四上诉人对此上
诉有理,予以支持,但提出赔偿80000元,数额过高,不予支持。被上诉人
牟平区医院其职责是救死扶伤,投有权利,亦投有义务审查伤者身分,肇事
人为孙世江交付押金、买寿衣、整容等行为,使医务人员足以相信其系孙世
江的亲属,在邹德礼、康金海履行登记手续后把孙世江尸体领走,被上诉人
牟平区医院工作人员已尽到一般责任,对四上诉人精神受到的损害无过错,
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诉其赔偿精神损失费理由不当,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判决:撤销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2000)年第183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牟平区殡仪馆赔偿四上诉人精神损失
费i0000元;驳回四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牟平区医院的诉讼请求;驳回四上诉
人对被上诉人殡仪馆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5820元.由四上诉人
负担5410元,被上诉人牟平区殡仪馆负担410元。
(王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