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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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不断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体系,1990年,市人大常委会
依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山东省实施办法,结合青岛的实际,制
定了《青岛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并报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自1990年7月4日起施行,为加强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在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有关
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了《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并报经省七届人大常
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参加和组织了对国旗法、铁路法、
财政预算审批监督的若干规定等十几个法律法规草案的讨论和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