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自来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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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是北方严重缺水的城市之一,六十年代末以来,市区供水一直处于紧张状
态。 1985年10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引黄济青” 工程设计方案。经过三年建设,于
1989年11月25日建成通水。通水后,其源水水费由山东省物价局核定为每立方米0.38
元。考虑到渠道和管网漏失,青岛市自来水公司每销售一立方米自来水要支付源水水
费0.416元。 另外,由于固定资产原值增加而带来的折旧费增加及人员费用、维修费
用增加等因素影响,成本也大幅度提高。据测算,1990年青岛市自来水公司的销水成
本为每立方米0.805元。
1989年,青岛市用户水价为: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20元;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
0.13元。 加权平均计算,实际售水价格为每立方米0.177元。当年该公司售水成本为
每立方米0.472元, 全年市财政补贴达2900万元。1990年水价如果不调整,受“引黄
济青”工程供水的影响,青岛市财政年补贴额将达6250万元。为了减轻财政压力,青
岛市拟定了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财政补贴大体维持在1989年水平,工商用水由每立
方米0.20元提高为0.60元,提高幅度为200%;居民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0.13元提高到
0.30元,提高幅度为131%。此方案经国务院批准,于1990年3月1日正式出台。
青岛市调整自来水价格是治理整顿以来全国最早的一家,调价幅度和绝对水平较
高,对企业和群众的影响较大,方案出台后,获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社会反映
平稳,达到了既减轻财政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又保持社会安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