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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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会计人员实行会计证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
的规定,开展了对会计人员实行会计证管理工作。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可以依法独立
行使会计人员的职权,可以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聘任(任命)和优秀会计人员
的评选,可以按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任用其
独立担任会计岗位工作。
2、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审计程序规定。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精神,
市有关部门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 审计程序作出规定:(1)各部门、单位
凡用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填报“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审计表”
一式六联,并提供有关财务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查签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签
章。 (2)经审批准予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要存入财政部门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自筹
基建资金审批专户”,待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下达后,再将本息一次转入单位的
基建帐户, 由建设银行监督支付。 (3) 各部门、单位经财政、建行审批签章后的
“六联单”及有关财务资料应及时报送同级审计机关进行事前审计。经审计符合国家
有关基建规定的, 审计机关签章后,再报计划部门申请投资计划。(4)对资金不落
实、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规定以及未经事前审计的自筹基建项目,计划部门不予安排
投资计划,开户银行不予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开工的基
建项目,一经审出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3、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为控制本市城市人口的增长,加快城市基础设施
的建设和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从1990年7月1日
起,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的对象是凡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进入本市市南区、
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暂住登记人员(在本市常住
或暂住的外国人和香港、 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免征)。征收标准:(1)外地在市
内五区设立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住在市南区、市北区的、每人一次性征收1万元;
住在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的,每人一次性征收8000元。对其中办理暂住登记的人
员, 分别按上述标准减半征收。(2)外地来市内五区务工经商的人员,每人每月征
收10元。 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减半征收。(3)在市内五区的旅馆、宾馆、饭店等
住宿的人员, 按其住宿费的1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分别由公安部门、城乡建
委,税务部门按规定代征,交财政部门专户,按计划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
4、 建立青岛市工业企业技术开发专项基金。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的要求,结
合实际情况, 从1990年4月11日起,建立工业企业技术开发专项基金。基金的主要来
源有:(1)国家计委和财政部下达青岛市的技术开发拨款;(2)市财政安排的与国
家拨款相匹配的技术开发基金; (3)国营工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从销售收入1%提
取的技术开发基金中市集中的20%。 (4)本基金的回收部分;(5)收取的基金利息
和其他可以利用各种资金。 基金主要用于根据产业政策和产品结构调整要求编制的
《青岛市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实施;优先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与科研机构、大专院
较合作开发具有我国特色的高技术、高质量,高附加值的新产品,用于支持企业新技
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基金实行有偿使用,
企业申请基金贷款一般要有10%至30%的自筹资金,其余部分可申请使用基金贷款。基
金贷款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月息率为4.2‰。基金贷款的归还,
首先用企业自有资金,不足部分经市财政批准后用贷款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
对于有的企业经济效益差,但社会效益大,又难以单独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经市财
政批准后可用综合效益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