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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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在工作实践中不
断改进和完善人事任免办法,认真履行人事任免权。一是被提名的市十届人民政府组
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作述职报告,被提名者的组织考察等材料发给全体委员审议,
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任命。1988年,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向获市人大常委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任命的40名市十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颁发了任命书。二是提请任命单位
负责人到会介绍提请任命干部情况和任命理由。三是参加了对领导干部的年度政绩考
评、考核工作,对选举和任命干部的德、能、勤、绩情况增深了解。1988年市人大常
委会共任命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海事法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干
部84名,免职9名,批准辞职2名,未被通过任命的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