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人民代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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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资格
阳信县人民代表选举始于1949年选举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代表资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凡年满18岁的公民,除患精
神病及被剥夺公民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性别、阶级、信仰均可当选为代表。
1953年以后,人民代表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岁的公
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法剥夺选举权和无选举权的人除外。
选举制度
1949~1953年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实行选派和选举相结合的制度,即县
人民政府的代表由县长、副县长等充任。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军队的代表分别
自行选派,乡村代表由选民推选,其他代表由县人民政府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
员会商定,由县人民政府邀请与会。1954~1966年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产生,实行
间接等额选举,即由乡、公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县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代
表候选人名额与当选代表人数相等。1981年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及《山东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暂行
实施细则》的规定,革除了间接选举制度。自1981年1月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
次会议始实行直接不等额选举制度,代表的产生,按照选举法规定,先自下而上酝酿
提名,自上而下征求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额多于当选代表名额,后以无
记名投票正式选举产生出代表,代表任期3年,届满时再行换届选举,以此类推,至
1985年程序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