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销 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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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粮油供应
1982年,城镇人口粮食供应面粉80%、杂粮20%。1983年1月1日起对部分老干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的在职干部、离休干部)粮油供应执行如下标准:在定量内供应大米、大豆各1.5千克,其余全部供应细粮,食油在定量外补助0.5千克)。1987年,来本县探亲、旅游的台湾同胞,每人每月供应粮食15千克、食油0.25千克。居住不到1个月的,粮食按天计发,食油按1个月计发。从1988年起,取消定量外的粮油补助,对接待旅游、外事的高级宾馆、饭店(除会议用粮油外),改供议价粮油。1989年4月1日起,粮食供应细粮70%、粗粮30%。自1991年5月1日始,城镇粮油销售价格大幅度提高,城镇和农村粮油销售价格差距缩小。定量人口6.1万人,供应粮油15428吨,其中食油328吨。1992年,除军供粮外,放开城镇粮油供应价格,居民粮证继续保留,是年,全县城镇粮油供应13208吨,其中食油138吨。1993年,粮油价格大幅上扬。1994年6月10日起,小麦、玉米等定购粮销售价格重新纳入国家定价并大幅提高。1995年,对定量人口实行凭证、限价、限量供应。1998年后,市场粮价回落,平价高于市价。2001年5月1日,取消定量人口粮食供应证,定量人口转移,不再办理粮食关系转移证明,城镇粮油供应终止。
二、工商行业用粮销售
1978年,工商行业用粮,将“以粮带油”改为“定量包干”,不准超过指标,是年供应工商行业用粮1980吨。从1980年第四季度起,酿造业供应大豆比例50%、小麦10%、杂粮20%、瓜干20%。1981年元月恢复“以粮带油”办法,即每供应50千克成品粮,糕点业带油9千克,饮食业带油2.5千克。从1981年7月1日起,除白酒原料由地区安排外,其它工商行业用粮均在销售基数以内,由本县自行安排。是年工商行业用粮1020吨。从1984年开始,工商行业用粮油以1983年粮食年度实际销售为基数,基数以内的供应平价粮,超过基数的供应议价粮。是年下半年,酿酒用粮改供议价粮或加价粮,对酿酒用麸皮,随粮食改按议价或高出统销牌价的合理价格供应。1985年, 饮食、糕点用粮油,重新核定基数,基数以内的按平价供应,超过基数部分按议价供应。酒精、工业用粮从4月1日起一律改供议价粮或由用粮单位自行采购解决。取消“以粮带油”规定,根据包干基数,重新核定计划,按计划供应。1988年,停止工业用油供应,从1988年12月1日起饮食业用油一律改供议价油。1989年11月1日起,工商行业用粮取消平价供应。1993年起,县内全部取消工商行业用粮供应。
三、农村粮油销售
1978年后,粮食产量逐年增加,农村粮油除库区、湖区、灾区群众外一般不再销售供应,主要依靠互助互济、借销、议销等方式解决,是年农村缺粮供应4170吨,其中食油130吨。1985年农村粮油实行购销同价,是年销售4310吨。1989年,春旱连伏旱,粮食作物大幅减产,为安排好灾区人民生活,全年农村销售粮油11512吨。1991年,农村食油统销取消。自1993年起,农村粮油统销全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