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003—2007年,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听取有关报告,选举或补选人大、政府领导成员;依据“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的法律规定,按时召开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并就相关事项作出了多项决议和决定等,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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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003—2007年,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听取有关报告,选举或补选人大、政府领导成员;依据“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的法律规定,按时召开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并就相关事项作出了多项决议和决定等,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