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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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署设户房为国家征收赋税。县财政收入大部上解,地方存留数额,由清
政府决定。县署无收支的预决算权。

民国初年仍沿袭清制。1929年,国民政府划分中央、省、县收支范围。1935年,
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确立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曲阜县财政开支依赖
于田赋附捐、杂捐、公产收入等,收支自求平衡。而田赋正税及杂税收入均悉数上解。

解放战争期间,民主政权为保障军政人员的供给,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财
政收入以实物为主,全部集中统一使用。

建国后财政体制多次变化,1950~1952年,仍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收支项
目、范围、标准、办法均由上级制定,财政收入全部上交专署,本县支出由专署核拨。
年终结余资金全部上交。从1953年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县级预
算收入有3项, 一是地方固定收入,包括地方各税、地方所属企、事业收入等。二是
国家比例收入,包括农业税和工商各税。三是调剂比例分成收入,包括商品流通税和
货物税。后两项中央与地方之间实行比例分成。1959年,在地方管理权限和收支范围
不断扩大的基础上,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凡
属地方组织的收入,全部划作地方预算收入。支出亦不再划分正常支出和专项拨款支
出,一律按隶属关系,哪级支出列哪级预算。地方财政收支,收大于支多余部分上交,
收小于支,由上级拨款补助。根据地方财政总支出占总收入的比例,确定总额分成比
例。其它收支指标、分成比例和补助定额一年一定。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
干、保证上交或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每年初,由上级核定预
算收支指标,收大于支,包干上交;收小于支,由上级按差额包干给预补助。预算执
行结果,超收或支出结余部分,全部由地方支配;短收或超支,由地方自求平衡。

1978年,试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办法。地方财政支出与地方组织的收入挂钩,
实行总额分成,分成比例一年一定。地方机动财力的提取,按当年实际收入比上年增
长部分和确定的增收分成比例进行。1979年,改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办法。地方
机动财力的提取,由增收分成改为超收分成。1980年,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
的财政体制。原则上以1979年收支决算为基数,收大于支,多余部分按比例上交;支
大于收,不足部分由省给予定额补助,补助额每年按百分之五的比例递增。1982年,
济宁地区行政公署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改为总额分成,即以1979年收支决算为基数,
根据收支范围的划分和近两年影响财政收入较大因素的变化情况,确定曲阜县总额分
成比例为50%。1987~1990年,曲阜实行“收入全留、定额上交、比例递增、超收分
成”的财政体制。递增比例为8%,即当年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8%以内和15%以上的
部分全留曲阜,增长8~15%的部分济宁市分成5%,曲阜分成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