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林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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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权属政策
建国后,临朐县在林木权属上贯彻"谁造谁有"的政策。1952年土地丈量发证
时,对宅基、闲园等非耕地的树木,明文填入土地证,归个人所有。由于权属明
确,林木保护良好。1956年农业合作化时,除房前屋后、院内树木归个人所有外,
其他大部折价归集体所有。1958年,国营林场、社办林场平调生产队的土地,树
随地走, 国有、集体林木增多。此后的3年内,护林秩序一度混乱,毁林造田、
乱砍滥伐现象时有发生。1961年秋,中共中央制定《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
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规定"在人民公社化以前已经划归国有的山林,仍然
归国家所有;高级社时期划归合作社、生产队所有和社员个人所有的树木,归属
不变。人民公社化以后新造林,坚持谁造谁有的原则,即国造国有,社造社有,
队造队有, 社员个人在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1962年,
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将4处国营林场及胡家庄苗圃、
园艺场平调的75469.6亩土地退还给原社、 队;国、社合营林场退给原生产队土
地5500亩;5处社办林场停办,退回土地2万余亩。1963年全县林木确权发证工作
结束,主要解决了国家与集体的林业权属问题。1965年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社员"四旁"零星树木(庭院以外的树木)折价归生产大队,社员个人林木权属再
次变动。
1978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重申谁造
谁有的政策,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林木所有权。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
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试行)。1980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开
展植树造林的指示》 。为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法规,1980年8月,县革命委员会制
定关于保护林木,制止乱砍滥伐的措施并发布布告,要全县坚持执行在法定范围
内谁种、谁营、谁有的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砍伐国
家、 集体和个人的树木。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护森林,
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同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关于发展林业生产的
十条规定》。
1981~1982年, 县贯彻上述文件精神, 进行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工作,将
1965年折价归公的社员"四旁"树木,全部退回给个人,并规定不准将集体的林木
划给社员所有,也不准随意没收社员的树木;对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
林权归现经营管理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归当地政府指定
的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
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所有林权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发给确
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先后
于1984年9月、1986年5月颁布,临朐县林业生产逐步走向法制轨道。

第二节 林业生产责任制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1981年全县林业生产开始推行多种形式的生
产责任制。主要形式有:
(一)把山林承包到户(组),一包几年不变,期限有10年、20年、30年不
等,收入按比例分成;
(二)划自留山、自留滩给个人,一定多年不变,收入归己。至1987年,全
县已划自留山滩65904亩;
(三)在集体组织的林业生产中,刨穴、挖沟、栽植等任务实行劳动定额管
理;
(四)大包干责任制,即不计生产成本,按合同规定,上交集体后,剩余归
个人所有。
对集体的"四旁"树木或零星经济树,以树作价承包到户,收入按比例分成,
也可实行大包干; 对田间、 地边的零星树,提倡树随地走,也可地随树走;成
片果园实行三定(定成本、定产量、定报酬)一奖惩,也可实行大包干;适宜种
果树的梯田、山地、夹荒,可分到户种植,初果期收入归己,盛果期集体与个人
按比例分成。
对集体成片的山林地承包,一般采取"统一规划,先治后包,以穴带地"的办
法。如白沙乡申家庄,于1984~1985年集体治山整地2000亩,栽植山楂2.7万株、
板栗4.2万株、苹果1万株、桃及葡萄等0.4万株,人均果树138株,承包后一户一
个果园。
1986年3~7月,县委、县政府组织人员对28处乡镇1015个行政村的农业承包
合同进行完善和修订,其中完善修订林果合同13892份,个别合同纠纷得以解决。
至1987年, 全县有山林承包户2.3万户,其中林业专业户422户,从业896人;林
业联合体20个,117人;共承包面积14.5万亩,其中荒山11.9万亩、疏林面积2.2
万亩、灌木林面积4085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