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 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招发〔2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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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工作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在服务居民群众、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和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建设和谐社区为载体,通过加强社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经费保障等工作,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善、服务周全、群众满意的平安和谐家园,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社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作为第一信号,把社区居民的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真正把社区建设工作变成服务居民、造福居民的民心工程。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社区居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形成合力。
4.坚持居民自治,倡导志愿服务。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动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
5.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引领带动。在重点社区、重点工作上下功夫,树立不同类型的社区建设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市社区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力争2~3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起职责明晰、制度健全的社区组织体系,系统科学、配套完善的社区管理体系,设施完善、项目齐全的社区服务体系,素质过硬、充满活力的社区人才体系,努力把城市社区建设成为干部群众满意的基层阵地。
二、主要措施。
(一)健全完善组织体系。
1.健全完善社区党组织。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要按照"一社区一支部(总支、党委)"要求和"三有一化"(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处议事,城市基层党建区域化)标准,加强城市社区党的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社区党组织要改进工作方法,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重点抓好服务群众、优化管理、维护稳定等工作。建立完善社区党务公开制度,健全社区党员代表议事制度,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切实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党员"双管双责"、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志愿服务和结对帮扶等制度,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
2.健全完善社区自治组织。进一步规范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程序。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居民委员会"的要求,依法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未达到50%的,应成立居民小组,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组建工作,逐步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各项制度,促进社区党建与社区建设紧密结合。
3.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优先发展服务类、重点扶持慈善类、规范引导活动类的原则,不断发展壮大社区社会组织,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主动帮助办理备案手续。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各类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注意培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等途径,积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社区内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为其开展社区服务活动提供帮助。
4.理顺社区内各组织之间的关系。要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充分行使职权,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内各类组织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协助街道办事处及时组建业主委员会,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内社会组织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驻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主动将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探索建立驻社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考评体系,引导社区党组织和驻社区单位党组织相互学习、相互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将驻社区单位开展社区建设情况纳入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内容,有关部门在评先树优时要主动听取居民委员会对驻区单位的意见,形成联动机制。
(二)健全完善管理体系。
1.合理确定城市社区管辖范围。社区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管辖范围,其所辖户数一般以3000户左右为宜。规模较小、居住分散的社区要按照界线清楚、互不交叉的原则进行调整合并,成立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2.明确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1)立足主责开展工作。积极组织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及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社区居民群众意见建议;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并对及其工作人员、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监督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内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2)协助政府开展服务。协助政府相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协调、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3)支持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服务。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协助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老年协会等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开展项目补贴等方法,引导各种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
3.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全社区。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要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凡属于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凡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政策。要严格落实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工作进社区准入审批制度,凡未经市城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不得进入社区;强行进入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
4.设立社区专业服务机构。辖区超过3000户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社区服务站(或称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专业服务机构。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有足够能力承担应尽职责的,可不另设专业服务机构。
(三)健全完善服务场所。
1.对新建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按照烟台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建筑面积,每百户居民不得低于20平方米,其中用于服务的面积不得低于70%","争取到十二五末,所有社区都要建成6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中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连片改造居民区,根据政府规划独立设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住建部门在规划审批时,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把关,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社区用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必须有街道办事处参与,确保社区用房建设符合基层工作需要。建成后,市住建部门和城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市住建部门按照财政核定的成本价向开发建设单位收购,资金按规定渠道列支,产权归市政府,使用权归项目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2.对不达标的老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按照分类推进的原则,逐步进行解决。一是利用腾退公房。凡在社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腾退出的办公用房和中小学校幼儿园调整教学布局后空余出的校舍,按照社区优先的原则,符合社区用房标准的,要无偿划拨给社区使用。二是征拆翻扩建。对面积小于300平方米,具备征拆、扩建条件,且改扩建后面积可以达到6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由所属街道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计划、报方案、报预算、报效果图,经政府有关部门论证审批后,进行征拆、扩建。三是整合调整。对面积不足300平方米,使用情况良好的社区,又不具备改扩建条件的,通过整合、购买或置换社区用房加以解决,实现一个社区多块阵地多种功能,并确保每一块阵地能用、好用。四是租赁。对已建成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服务范围窄、不具备改扩建条件,尚无办法通过整合、调剂使面积达到60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采取租赁的方式解决,由各街道自行租赁,经验收达到社区建设标准的综合用房,按照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租赁的相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由市财政承担50%的租金,从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列支。
3.合理布局社区服务场所。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根据服务需要进行合理布局;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当设置在建筑物的一层,做到供暖、水电、煤气、通信、厕所等配套设施齐全,且有独立的出入口,方便居民办事。内部功能设置要有社区"一站式"便民服务厅(统一规范设置劳动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计划生育、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咨询等服务窗口)、社区组织办公室、社区居民议事(党员活动)室、社区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办公室、社区调解室、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工作室、社区图书阅览室、社区文体活动室、社区慈善物品捐赠室、社区警务室"一厅九室"办公服务场所。按照标准建设社区党建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计生服务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益性服务场所的。提倡"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率。
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属公益性用房,不得出租、转让或挪作他用。一旦发现出租、转让或挪作他用,由市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市住建部门予以收回。
(四)健全完善人才体系。
1.壮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队伍。每个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要达到8~10人(包括社区"两委"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各街道主要通过内部调剂进行解决,调剂后不足部分采取配备社区专职人员方式进行解决,但总数不得超过3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人社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人员实行派遣管理,费用由街道负责。
2.落实小区长、楼长、楼梯长队伍。居委会下设居民小组长(居民小区长)、楼长、楼梯长负责协助居委会做好社区日常管理服务。居民小组长,按照社区每300户设1名的标准配备;楼长和楼梯长,原则上每栋楼设1名楼长,每个楼梯设1名楼梯长。居民小区长、楼长、楼梯长面向社区居民选聘热衷于社区群众工作的人员担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3.建立健全社区志愿者队伍。健全完善以市社区志愿者组织为骨干、街道社区志愿服务站为基础、各类志愿者组织互为补充的社区志愿者组织体系。大力推进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发展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
4.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社区工作业务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要根据需要制定社区工作人员培训规划,每年至少对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一次,每两年至少对其他成员培训一次。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等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
三、社区重点服务工作。
1.抓好社区党组织服务管理。组织部门和街道党工委要积极依托社区党组织,深入推进住宅小区、楼栋、楼梯单元、党员中心户等基层党的网络体系建设。要指导党员干部认真履行好"双岗双责",切实开展好流动党员管理,扎实做好社区党建服务站建设,为社区各类党员提供教育和服务。社区党组织要认真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引导。重视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他们在社区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完善发挥在职党员作用的载体、途径、方法,倡导并组织在职党员参与社区活动;积极引导社区民间组织和社会群体中的党员发挥模范作用;加强社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认真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不断为党员队伍注入新的活力。
2.抓好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住建部门、编办、人社部门和各街道要认真贯彻落实《招远市物业管理办法》(招政发〔2014〕34号)精神,成立物业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要创新工作机制,有效解决物业监管不强,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要按照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的要求,加快推进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住建部门要制定全市实施意见,各街道要出台配套工作方案,着重抓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筹建、选举、换届、监督等各个关键环节,规范完善各项管理机制,不断扩大居民自治小区覆盖率,提升业主自治工作水平,逐步建立起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协商的良性互动管理服务模式。
3.抓好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市委政法委要牵头对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规划实施,科学划分网格,健全各级网格化管理组织体系,设计开发社区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涵盖"人、地、物、事、组织"等信息的综合信息数据,指导基层逐步配齐配强小区长、楼长、楼梯长等网格管理员队伍。社区居委会要积极配合开展工作,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在社区逐步构建起"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多元化参与、信息化支撑"的网格化管理工作格局。
4.抓好社区治安防控工作。公安部门要抓好社区警务室人员配备和警务设施建设,维护好社区治安秩序,开展好消防、户籍、出入境等便民服务进社区活动。市610办公室要加强对邪教的防范和处理,抓好社区居民宣传教育。市司法局要抓好社区调解组织建设,落实好社区矫正工作措施。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协助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做好流动人口信息摸排、矛盾纠纷排查调解等各项工作,及时掌控社区服刑人员、吸毒人员、涉邪教人员、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员信息。
5.抓好社会救助服务。民政部门要指导居委会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贫困家庭、优抚对象等社会弱势群体开展好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居委会要积极协助部门、街道做好慈善捐赠、慈善救助工作;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为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医疗救助、大病救助和临时救济等。同时,要认真做好优抚救济、双拥共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等工作。
6.抓好社区劳动就业服务。人社部门要积极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劳动就业服务,宣传促进就业、自主创业和创业带动就业优惠政策,鼓励社区内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新成长劳动力自主创业;开发和管理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实施社区就业安置项目,指导和帮助社区内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实现就业。
7.抓好社区环境整治。针对当前物业管理滞后,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由市住建、城管部门牵头、街道配合、居委会协助,负责解决社区居民在环境绿化、基础设施管理、生活垃圾清运等物业管理方面遇到的问题。对于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按照市物业管理基金管理办法解决。
8.抓好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卫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社区计生工作的业务指导,落实好各项计划生育政策,健全完善社区计生工作组织和信息网络。社区居委会要协助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经常性工作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普及优生优育知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
9.抓好社区卫生防疫工作。卫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工作,认真抓好社区卫生设施、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和管理,开展好教育预防、除害消毒、保健康复、心理健康、计生技术指导、家庭病床等服务,促进医疗服务向社区楼院和居民家庭延伸。社区居委会要支持、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搞好社区居民健康调查,建立健康档案,做好社区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宣传。
10.抓好社区安全管理。社区居委会要积极配合安监部门和街道开展好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全面做好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家居安全、公共场所安全、社会治安安全及防灾减灾安全等重点工作,确保社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11.抓好社区市场监管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牵头、街道配合、居委会协助,加快社区市场升级改造步伐,不断提高社区市场规范化水平。社区居委会要积极摸排、提供辖区信息,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12.抓好社区思想文化工作。宣传、文化、教体、司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精神文明、思想文化、法德教育阵地建设,不断完善公益性群众文化服务设施,积极开展创建文化先进社区、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等活动。社区居委会要协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体育健身、娱乐和教育等活动,增进居民身心健康,提高社区居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保障。(1)调整充实城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力量。城市社区建设工作涉及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要保证工作协调有序推进,必须在市级层面形成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根据市委《关于调整市有关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精神(招委〔2012〕17号),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对原城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做进一步调整。由市长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组织部长、政法委书记和各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街道(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重点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督导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规划实施。(2)成立市城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办积极向上争取成立城市社区工作的常设机构,专职负责街道社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在未常设之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政法委,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政法委常务副书记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住建局、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从城区三办一区和住建局、民政局等部门抽调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
2.加强经费保障。市、街道要将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人员报酬以及服务设施、警务设施和社区网格化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要对居委会工作经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得挪用、挤占、截流,并定期向社区居委会及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市财政局要完善资金监管机制,对经费落实、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社区运行经费落实到位。
3.完善考核机制。要将城市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街道岗位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体系。市城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对各职能部门和各街道社区建设工作的督导考核,促使社区各项工作切实落实到位。
各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中共招远市委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