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进一步 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招发〔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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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烟台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稳妥扎实有序地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稳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抓好计划生育重点任务。
(一)依法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单独两孩政策对今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很大影响力。各级要准确把握政策,强化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严格执行落实。本着"优质、便民"的服务原则,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再生育审批制度,优化办证流程,简化办事程序。要加强形势研判和风险防控,建立完善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准确把握出生人口变动态势,防范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根据人口变动情况,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计生、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保障,确保政策实施过程中生育秩序可控、社会风险可控。
(二)保持适度低生育水平。经过各级各部门长期不懈努力,招远市连续十多年保持了人口零增长,计划生育工作一直走在烟台市前列。要继续保持这种工作好势头,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指导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为主、安全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加强孕前管理和随访服务,从源头上减少违法生育的发生。坚持并完善常年有奖举报制度,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拒不交纳的,申请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强制执行。加强对计划生育薄弱村(居)的帮促转化力度,建立健全通报和约谈制度,防止出现计划生育水平区域性反弹。
(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完善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实施部门联动,卫生计生、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持打击"两非"(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涉案人员和机构。建立健全终止14周以上妊娠查验证明、实时通报和住院分娩实名登记、信息共享制度。将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重要工作范围,加强平时检查,实施专项督查,完善评估机制。对出现"两非"案件的镇(街道、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努力保持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多年来一直正常的好势头。
(四)注重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扎实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期保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体系,积极推进出生缺陷预防干预工作。加强对有再生育意愿高龄产妇的优生技术服务和指导。全面普及优生优育科学知识,促进儿童早期健康成长。
(五)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大力推进区域间和部门间协作。落实好"网格化"管理,规范网格管理员、协管员工作职责,实行定网格、定人员、定职责,做到以职责管人理事、依职责考核奖惩。加强住宅小区、集贸市场、产业园区等流动人口集中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人口流入地、流出地工作职责和双向考核办法,落实管理责任。健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更新和共享机制,提高信息质量。做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推动流动人口融入社会。
二、改革创新计划生育体制机制。
(一)巩固基层网络。为确保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工作需要,完善整合市、镇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增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强化镇(街道、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配备,城市社区要配备楼长、片长或计划生育协管员。加强城市社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功能,落实驻区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村(城市社区)党支部和村(居)委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完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推动群众自治。
(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把新型婚育文化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干部群众普及率。深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国情、省情、市情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成就,宣传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国策的重大意义,引导干部群众正确认识当前人口形势、全面了解计划生育政策,使干部群众了解、支持、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推进移风易俗,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引导群众科学生育、依法生育。密切关注舆论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止负面炒作。
(三)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完善制度建设,健全依法行政体系,积极推进基层计划生育管理规范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再生育审批和违法生育处理、打击"两非"等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加大对计划生育违法案件的处理、执行力度。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积极推行征收标准、程序、结果公开和处理与征缴、收入与支出相分离的征管体系。
(四)健全政策体系。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社会经济政策相衔接,政府为主、社会补充、覆盖城乡、公平合理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全面落实各项法定奖励优待政策。扎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工作,动员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在生产帮扶、生活照料、养老扶助、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予以倾斜。村集体在宅基地划分、土地承包和确权登记、婚嫁落户、集体收益分配等方面,要体现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体现男女平等。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计生助福"行动,扎实推进国家"新家庭计划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全面开展幸福家庭创建活动,增进人民群众福祉。
(五)推进信息共享。继续抓好出生信息即报工作,确保出生人口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卫生计生、民政、公安、教育、统计等部门要协作配合,落实工作职责,建立定期沟通联系制度,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健全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婚姻登记、义务教育等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形成计划生育动态监测、决策支持和公共服务一体的信息化应用体系。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计划生育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问题,党政主要领导要负主要责任。稳定"五职责任人"的领导体系,加大经常性工作协调力度。把计划生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优先研究解决制约计划生育发展的突出问题,并切实抓好督查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综合治理。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并监督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信息共享、执法监督、利益导向、基础建设、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非诉执行等方面,认真履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有关部门履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加大投入力度,稳定工作队伍。把计划生育事业投入作为惠民生、促发展、保稳定的基础性投入,落实工作经费和基层工作人员待遇。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按照"年轻化、知识化、女性化"的标准,配齐配强村级计划生育专职主任,加强培训,落实报酬待遇。
(四)严格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工作的要求,做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严格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健全完善通报批评、重点关注、黄牌警告、重点管理制度(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严格落实离职审计、追踪奖惩、一票否决。
中共招远市委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