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投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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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2月3日,政务院命令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县以上合作社财产以及搭乘火车、轮船、飞
机的旅客实行强制保险。同年6月,本县开办了大牲畜保险业务。1953年,开办了船舶、货物运输、
团体人身保险。1954年,按照“整理城市业务,停办农村业务,整顿机构,在巩固的基础上稳步前进”
的方针,停办农村大牲畜保险业务,退保工作于1月底基本结束。1956年,恢复农村大牲畜保险业务,
同时开办企业财产、汽车、船舶、货物运输保险。1958年12月后,逐步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81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同年开办企业财产保险。1982年,开办国营集体企业财产保险、城
乡汽车(含拖拉机)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业务。1984年,开办团体人身意外、船舶、渔船
保险业务。1985年,增办摩托车、货物运输、养殖业、大牲畜、奶牛、自行车、生猪、长毛兔、家禽
及小麦火灾等保险业务。
企业财产保险,工业分六级。保险费率:一级为1‰,二级1.5‰,三级2‰,四级3.5‰,五级5‰,
六级了‰。
机动车分17个档次。保险费率:自用、营业最低均为2‰,最高50‰。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
率,自用最低24元,最高200元;营业最低36元,最高300元。
家庭财产保险费率为1‰,附加盗窃保险3‰。

海阳县1953-1958、1981-1985年保险情况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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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保费 │年份│ 保费 │ 年份 │ 保额 │ 保费 │ 年份 │ 保额 │ 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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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1.3 │1956│ 6.5 │ 1981 │11492.8 │ 23.8 │ 1984 │19281.9 │ 60.8 ┃
┃1954│ 3.8 │1957│ 5.4 │ 1982 │13712.5 │ 30.1 │ 1985 │34792.9 │ 118.4 ┃
┃1955│ 5.0 │1958│ 15.7 │ 1983 │14103.2 │ 35.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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