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封建剥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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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县中部、西南部形成陆地较早,元朝末年有移民垦居,经明、清两代封建统
治者推行“移民就宽乡”政策,不断分批移民定垦,逐渐形成了102个村庄。县域东
部、东北部地区,形成陆地较晚,清末民初始有移民垦殖,20世纪30年代人烟渐多,
形成200多个村落。
阶级关系由于土地是淤积而形成,人口是逐步由外地迁徙而来,并且长时期没有
政权建制,因此在1941年解放前,这里在政治、经济各方面均呈局促草创状态。在政
治上,因长时期的统治薄弱,土匪横行,民众生命财产毫无保障;在经济上,富农经
济不发达,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均极缺乏,无正式的商业。特别是新垦区居民,大多
以原家乡关系而居,没有相对系统的统治基础。
在垦区,占农村人口3~4%的地主、富农占有30~40%的土地,个别村庄的地主
、富农甚至占有50~60%以上的土地,且地质也好;而占人口95%以上的贫农、中农
,仅占有60%左右的土地,地质也差。垦区的地主在数目上较其他地区为多,拥有土
地的数目也相当巨大,拥有数顷、数十顷甚至数百顷的土地。例如垦三区的新成、仁
义2乡的地主,所占土地达本乡的80%。垦区地主的来源,并不是凭钱买土地,而是
凭借政治上的权势占有土地。地主上有政府、军队的支持,下有地棍、二东家、二地
主等供其驱使,甚至有的地主还是土匪的公开掌柜。他们靠着政治、经济上的权势,
以官府为支持,以地棍为佣使,以土匪为爪牙,不但圈占未垦公荒,而且还贿赂官府
,用更换地契、司照的办法,巧取豪夺农民土地,有的甚至达到蛮横霸占的程度。农
民如有不服和反抗,轻则私立公堂、毒打关押,重则捏造罪名押送官府下狱,逼人家
破人亡。垦区地主所占土地,一般不雇人耕种,而是佃给无地或少地农民,收取实物
地租进行剥削。
国民党屯垦部队也占去不少好地。1930年(民国十九年),五十九旅赵新德部来垦
区屯垦,除将一些尚未开垦的土地作为军屯地外,还将民国十六年前颁发的土地老照
宣布作废,将贫困群众无力换发执照或证书的土地,分封给部属,连、排长每人1顷
,兵50亩。
垦区还有二地主、二东家、地棍、投机商人等,对农民巧取豪夺,盘剥渔利。二
地主凭借政治上的优势,勾结官府,领租大批公田,加租转佃给无地农民,不费丝毫
劳动从中剥削一份。农民非常讨厌二地主,称之为“地二子”。二东家为远居他乡或
城市里的地主在垦区的代理人,在经营地主土地时,往往抬高地租,从中剥削渔利。
地棍则勾结官府,依仗势力,强占民田或公田,或专门承租公田加租转佃从中取利,
或顶名换权蒙蔽欺诈农民,剥夺土地。垦区的投机商人有两种:一种是他区地主或富
农来垦区经营土地,忽来忽去,搞土地买卖投机渔利;另一种是不法粮商,专门搞囤
积居奇,贱买贵卖,坐收渔利。
垦区雇农较少,而佃农较多。原因是土地多,容易租到手,与其当雇农不如当佃
农。特别是原属利津县的几个老区,土地大多掌握在少数地主手中,农民多为佃农。
再如垦五区民丰村,地主土地占耕地总数的70%,在185户农民中,除5户自耕农外,
余皆佃农。佃农的形式也不一致,有的则可称为佃富农,有的可称为佃中农,但佃贫
农的数目为大。1935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迁移来的鲁西灾民及此后其他地区迁来的受
灾移民,“计口授田”,安置土地,后来他们多发展成自耕农。
由于受自然、历史、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条件影响,垦区的阶级关系有其特别
之处。垦区地主经济较富农经济大占优势,雇农少,佃农多;在商业上,粮食投机买
卖盛行,高利剥夺农民。贫苦农民在政治上受压迫,经济上受剥削,生活上极度贫困

租佃关系垦区土地形成时间短,居民为外地迁徙而至,且地多人少,所以,垦区
地主所占土地,很少雇人耕种,一般是佃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收取一定数量的实物
地租。租额为五五分制或四六分制。五五分制(佃、主各半),则佃农不负担田赋和公
家钱粮;租额为四六分制(佃六主四),佃农则要每亩预交2~5元的小租(春交押金),
田赋由地主负担,每亩0.5元钱以内的公款及公粮由佃农负担。其他额外剥削比
较少见。
垦一区永安镇有地主49户,出租土地2156亩,佃农85户。佃农中实行定租制的2
8户,租额为四六分制(佃六主四);实行活租制的40户,其中佃四主六者1家,佃六主
四者2家、佃七主三者28家、佃八主二者8家、佃九主一者1家;租地时未言明租额的
17家,待秋后按产量再论定租额。一般为四六分制(佃六主四)或三七分制(佃七主三
)。一区其他村庄的租佃情况,与永安镇的租佃情况略同。
垦二区的租佃情况一般为亩产量2石的,则租粮8斗、小租5元;亩产量1石的,租
粮1.5斗、小租0.5元。垦二区土地一般亩产量为1.3~1.4石,租额
一般为2~5斗、小租3~5元,折合四六分制或三七分制。
垦四区的租佃情况一般为土地亩产量1.5~3石的,租粮为4~7斗。垦四区土
地亩产一般是1.5石,租粮一般为4斗左右,为二八分制(佃八主二)或三七分制(
佃七主三)。
垦五区的租佃情况一般为:土地亩产量1.8石的,租粮为5斗、小租5元;产
量1.2~1.5石者,租粮3.5斗、小租3元;产量1石的,租粮为1.5斗
。田赋及捐税等一切都由佃户负担,总算折合为五五分制。
垦六区的租佃情况一般为土地亩产量1.5石的,租粮为7斗、小租1元;亩产
1石的,租粮为3斗、小租1元。垦六区土地亩产量一般为1.3石,租粮一般为5斗
、小租为1~2.5元不等,田赋及捐税等均由地主负担。
垦三区,由于土地较多,所定租额比其他区为低。
在租佃关系中,除垦一区实行定租制、活租制及其他租制外,其他各区均实行定
租制。垦区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无偿占有农民的劳动成果,对农民进行剥削。
债务关系在垦区,债务利息高,盘剥惊人,而且名目繁多。(1)放豆期:垦区农
民以种植大豆为主,春播时节,有些农户缺少豆种,而地主则趁机“放豆”进行剥削
。惠鲁村有一地主,春天放出大豆13石,每斗时价4元,言明豆价最高时定出钱数,
到秋后按最低的豆价还豆子。农民春天无奈所借的豆子,到秋后则要以2~3倍的数量
进行偿还。(2)抓工夫:春天农民缺吃,向地主借豆饼1斤,到夏收夏锄时,农民则要
还地主2个工夫(给地主干2天活)。当时的豆饼价格为每斤4分钱,而到夏收夏锄时每
个工价为4角钱,2个工价是当时豆饼价格的20倍。(3)高利贷:高利贷是地主剥削农
民较普遍采用的方式,在垦区,地主高利贷剥削更为严重。高利贷所定利率一般月息
为5~6分,高的达8~9分,最低的是3分。永安镇一地主放高利贷,放本钱200元,贷
期为3个月,农民还帐时,连本加利则要还地主300元。(4)借钱借地:垦区地主占有
大量土地,有些地则任意荒芜。地主将未经开垦的生荒地借于农民垦种,农民则要借
钱给地主,一年后无息还地还钱。此种形式表面剥削程度不大,而实际上,农民将生
荒开垦成熟地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另外,农民借给地主的钱,一般是向别的地主借贷
来的,农民从中要承受高利贷的盘剥。(5)“吃份子”:这种剥削方式多在利津移民
户中实行。佃户租种地主的土地,秋后所收粮食交不足租粮,地主便将交不上的这部
分租粮转为借贷关系,欠交1斗第二年还1斗半,第二年如再不能还清,则利息累加。
这种部分租粮转为借贷关系方式,实际上是“驴打滚”的剥削,加重了对贫苦农民的
剥削程度,致使一些贫苦农民负债累累,家破人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