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县政府发展民营经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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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垦利县委 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
(试行)(1997年6月9日)

为进一步加快全县民营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法规,
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实行“四放开”
1.放开从业人员范围。鼓励人人参与、从事民营经济。鼓励在职的国家
干部职工积极举办各类经济实体、从事民营经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本人
写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备案,并同本单
位签订1~3年合同,即可从事民营经济。合同期满后可续签,也可回原单位
工作。对从事民营经济的干部职工,原单位不能再安排工作,保留编制、职
务,工资按时照发,不影响正常的晋级,工龄连续计算。机关干部从事民营
经济,必须举办具有实体性质的项目,并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参照执行。国有、集体企业干部职工到民营企业工作,可停薪留职,也可将
人事关系、劳动保险放在县人事局、劳动局或乡镇企业局。自收自支、差额
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企业执行。欢迎外地人员来垦利从事民营经
济,并享受与本县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同等的待遇。
2.放开经营范围。只要能够促进垦利发展,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经营
范围全部放开,准予经营。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搞行业垄断。
3.放开经营方式。允许民营业户、民营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多种形式
的生产经营。可以与国有、集体企业联营,可以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
有、集体企业,鼓励他们参与企业间的平等竞争。
4.放开名称登记和资本注册。允许注册资金达到3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
冠以大名称,刻制与其它企业同类规格的印章;允许其使用不标明企业性质
的普通统一发票。凡申请兴办民营企业的,凭本人身份证和必要的证件即可
注册。注册资金按申报数额标准在1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提供资信证明和验
资证明,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在5天之内核发证件。
二、培植骨干民营企业
5.年纳税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确定为重点民营企业,实行重点扶
持,重点发展,重点保护。
(1)税收实行目标管理,每年的纳税增幅不高于同期全县税收增长幅
度。
(2)从1997年6月起,新开办民营企业和重点企业扩大规模征用土地,
只收土地补偿费,免收土地管理费和登记费。
(3)进城落户不收费。
(4)由县人行协调各商业银行、信用社,在资金上予以重点扶持。
(5)水、电等优先供应。
(6)对重点民营企业,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制作张挂“重点保护民
营企业”牌匾,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行检查,对干扰企业发展的行为予以查
处。
三、积极发展民营经济专业园区
6.鼓励重点乡镇积极举办民营经济园区,尽快在全县形成以乡镇经济小
区为主体,布局合理、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民营经济园区。园区必须由县
民营经济领导小组认可。
7.对新进入园区的民营业户、民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前
提下,允许其先试办、试产、试销、半年内登记注册。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税务部门给予代开代征,一年内其它税费全免。从第二年起,以上年
应缴税金为基数缴税,年递增比例低于同期县税收计划增幅5个百分点,一
定三年不变。要结合实施“一乡一业、一村一品”战略,大力发展专业乡、
专业村,优惠政策参照园区政策执行。
8.设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的管理办公室,一头对外,具体负责民
营经济园区的管理、指导、协调工作,其它部门、单位不准进区参与管理。
各乡镇民营经济园区管理办公室,业务上接受县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
领导。
四、建立完善配套政策
9.放宽税收政策。对民营业户、民营企业、实行定期定额同期征税制度,
以上年实际入库税金为基数,每年递增比例不高于县税收计划增幅。自1997
年6月起新开办的民营业户、民营企业,从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实行申报
纳税。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部门给予代开代征。一年内其它税费
全免。
10.完善监督管理办法。各部门对新兴办的民营业户、民营企业以及张挂
“重点保护民营企业”牌匾和进入民营经济园区的民营业户、民营企业的检
查,如产品检验、卫生检查、市政、文化管理等,只允许进行服务指导,一
律不准收费,不准罚款。
11.有关部门优先解决民营业户、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和用水、用电等。
民营业户、民营企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对
外来经营业户实行重点保护。
12.凡在县城或乡镇规划的园区内购建住房,或创办民营企业的,可按有
关规定优先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
13.民营企业持营业执照,申请开立账户,设立存贷关系的,金融部门要
积极给予支持。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应主要面向民营企业。对效
益好、项目具有可行性的民营企业,金融部门要采取财产抵押担保等方式,
重点提供资金支持。凡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经批准可以发行股票或地方债
券。
14.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城镇待业青年到民营企业就业,其档案由人
事、劳动部门按规定代管。在民营企业工作的时间,按连续工龄计算。
15.民营业户、民营企业研制的新成果,开发的新产品,纳入名、优、新
产品的评比范围,享受国有、集体企业同等的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享受减
免税照顾。民营业户、民营企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参照集体企业办法评
定。
16.民营业户、民营企业的产品展销、技术鉴定、商品检验、科技立项、
成果奖励、专利申报等,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17.民营业户、民营企业主愿意出让农业土地使用权的,乡镇、村要积极
组织收回、转让。
18.对效益较好,能正确核算,帐务健全,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防盗
措施得当的民营企业可确定为一般纳税人,给予使用增值税发票的使用权。
对以上规定,不得作为税收检查对象对待。
五、奖励标准
19.对乡镇的奖励
对体制补贴乡镇和完成体制上解任务的乡镇,在完成县里下达的税收计
划的前提下,民营业户、民营纳税总额,以上一年纳税总额为基数,经年终
考核,每增加县级税收5万元,奖给乡镇税收增加部分的20%。
20.对民营业户、民营企业的奖励
(1)对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民营业户、民营企业主,由县委、县政府表
彰奖励,披红戴花。
(2)对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民营业户、民营企业主,属农业户口的,办
理家庭人口“农转非”1~3人。
(3)对纳税较多的民营业户、民营企业主,经考核,可聘为副科级干
部。
21.干部职工创办民营企业,纳税较多的,根据贡献多少,经考核可提拨
或聘为正科级、副科级干部;
六、加强领导,严格奖惩
22.为推动全县民营经济的发展,成立由县委、县纪委、县人大、县政府、
县政协、县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办事机构。
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和办事机构。主要研究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措
施,具体协调、指导全县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23.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领导
任期目标。
24.为及时了解和处理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实行县六大班子领导、
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副科级以上干部联系民营经济大户制度。每
位领导干部至少联系1家民营业户或民营企业,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帮助解
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
25.县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民营业户、民营企业评
议政府职能部门活动。对经评议好的部门予以表扬;对经评议差的部门给予
批评教育。
26.进一步提高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的政治地位。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的推举,要给民营经济一定的比例;各级政府要在民营经济中开展“劳动模
范”评定工作;宣传部门要搞好民营经济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在全县努力
营造从事民营经济光荣的浓厚氛围。
27.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决定精神,可以制定实施细则。
本决定由县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