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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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2月,县人民检察署开始开展刑事检察工作,当年受理案件61起,翌年受
理案件50起。1955年秋,县人民检察院建立批捕制度,当年受理批捕案件67起,批捕
57人,不批捕8人,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撤回提请批捕案件2起。受理移送审查起
诉案件60起,决定起诉39起,不起诉12起,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9起。1955~1966
年底,受理批捕案件2411起,其中批捕1576人,不批捕351人,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
查、撤回提请批捕案件174起;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察起诉案件1804起,其中起诉16
51起,不起诉29起,免予起诉29起,建议有关部门作行政处罚95起134人;受理检察
院自侦案件449起;出庭支持公诉112起,115次;审查判决书副本129个。1966~197
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检察工作由“军管组”代替,简化了刑事诉讼程序,
致使工作混乱,案件积压。1978年5月,刑事检察工作重新开展,当年受理批捕案件
5起、移送审查起诉案件5起。1979年8月,对1978年建院以来的刑事案件全部进行复
查。并积极配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依法从重从快开展刑事检察工作,全年受理
批捕案件134起158人,其中批捕144人,不批捕14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17起1
14人,其中决定起诉112起139人,免予起诉5起5人。1990年,刑事检察工作针对工作
量大,疑难案件多等特点,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批捕科严把“入口关”,
起诉科严把“出口关”,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和检察
院自侦送审批捕的案件60起119人,其中批准逮捕88人,不批准逮捕25人,退查2起6
人。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自侦送审起诉案件84起149人。全年起诉到县人民法院的
案件47起92人,已审结44起88人,各案都作了有罪判决。1978~1990年,共审查批捕
案件724起972人,批捕811人,不批捕164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613起799人,其
中决定起诉517起681人,不起诉11起12人,免予起诉60起80人。出庭支持公诉530次
;发表公诉词8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