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党政机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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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简机构
1988年至2003年,全县共进行两次大的党政机关机构改革。
第一次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是在1994年。此次改革后,全县党政机关共设立32个部
门, 其中县委工作部门5个,县政府工作部门27个。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有关规定设置机构11个。乡镇党政部门由平均20个减至8个,
精简60%。全县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共600人,精简298人(精简33%);12个乡镇编制
为406人,精简48人,清退、安置各类临时人员1100余人(两项合计,精简70%)。同
时,制定各部门"四定"(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定人员)方案。此次改革,把县
农业局、林业局、水利水产局改为事业局,1996年又重新建立了县农业局、林业局、
水利水产局,为政府组成部门。
第二次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是在2002年。此次改革后,全县党政机关共设立30个部
门,其中县委工作部门7个、县政府工作部门23个。另设派出机构1个,群团机构5个。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规定设置机构2个。各乡
镇设置党政机构5个,比1994年减少3个,撤销了11个乡镇级政协机构、40个办事处。
县直党政群部门编制由原来的610人减至481人, 精简21.1%;专项政法编制由原来的
320人减至289人,精简近10%;乡镇机关编制由原来的479人减至383人,精简20%。

1994年平阴县党政机构改革后机构设置情况
县委工作部门5个: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
县政府工作部门27个:办公室、工业经济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农业委
员会、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
会、教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商业委员会、公安局、司法局、
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局、统计局、财政局、税务局、交通局、卫生局、审计局、工
商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乡镇企业局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规定设置下列11个组
织机构: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纪律检查委员会、县直机关党委、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人民武装部、工会、共青团县委、妇联、老龄委办公室

2002年平阴县党政机构改革后机构设置情况
县委工作部门7个: 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县监察局与其合署)、办公室(挂县
委政策研究室牌子)、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
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县政府工作部门23个、 派出机构1个:办公室、发展计划局、经济贸易局、教育
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室与其合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管理局(挂规划局牌子)、环
境保护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文化体育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局、
审计局、统计局、济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县政府派出机构)
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7个: 办公室、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
济工作委员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老干部工作办
公室
政协委员会工作机构6个:办公室、学习提案工作委员会、文史资料工作委员会、
社会文教工作委员会、经济科技工作委员会、港澳台侨和外事工作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设置机构2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群众团体5个:总工会、共青团平阴县委、妇女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科学技术协会

二、转变职能
1988年以来,党政机关逐步减少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直接管理和不必要的行政干
预,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上来,把生产经营和决
策权真正交给企业;合理划分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任务,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
政管理职能收归政府机关承担,将一些技术性、事务性的工作转移给事业单位;把社
会可以自我调节与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把机关后勤服务工作逐步推向社会。
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理顺关系的原则,1994年把县商业局、县粮食局、县物资局、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行政职能收回, 改为企业。同年5月,将农业技术推广站、水
利站等11个事业站所由原主管部门管理下放乡镇政府管理,以利于乡镇政府整合资源。
1997年,开始实施事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将行政机关承担的部分事业职能剥离出来,
交还事业单位,使事业单位逐步成为面向社会提供服务,自我发展壮大,独立享有民
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事业法人。当年登记事业法人143个,以后事业法人规模逐
年增加, 至2003年底已登记事业法人182个。2002年,把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
部收回行政机关,并逐步把县建筑设计院、县监理中心等12个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
位整建制改为企业。
三、分流人员
逐步压缩机关人员编制,提高行政效率,减轻财政负担。1994年党政机构改革后,
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控制在600人。 2002年再次精简人员,县委部门机关人员编制总
量按12%精简, 县政府部门机关人员编制总量按25%精简,群团各部门人员编制按15%
精简, 法院、检察院人员编制按10%精简。对于编制员额内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
后的富余人员,分流到下属企业或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整建制转为企业或事业的,原
机关人员改为企业或事业人员;鼓励机关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口到企事业单位从事
专业技术工作,发挥专长;严格离退休制度,凡到龄人员一律办理离退休手续;对部
分人员实行离岗内退;选派优秀中青年干部到乡镇、企业任职或挂职;把机关后勤人
员从行政编制中分离出来;对借调或使用的临时人员一律清退或辞退;鼓励机关人员
走出机关,领办、创办经济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