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卷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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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志组织机构收录时限为1988年1月1日至本次修志搁笔,即2005年6
月。 组织机构适当上溯。(2)组织机构、人员收录范围为县属正科级以上单位及部
门内设正科级机构的党政正职;垂直管理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设党委的机构收录
党委书记)。除设党委的机构外,党内职务与行政职务为同一人者(含党政职务任职
时间基本一致者) ,不再重复收录党内职务。(3)本志所用"离职"一词指××人员
离开××岗位,包括提前离岗、免职、死亡、开除公职等。凡1987年12月31日在职的
人员只有离职时间;凡2005年6月30日在职的人员只有任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