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节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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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政策
1988年7月,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条例提倡晚婚、晚育,提倡一
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地再生一
个孩子,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育第三胎。同年,县委、县政府制定了《平阴县贯
彻执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暂行规定》,对晚婚、晚育、节育以及生育计划管
理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1996年10月,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对《山东
省计划生育条例》 进行修正, 对生育二胎政策作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条件。
2002年9月,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实施,1996年修正的《山东省计划
生育条例》同时废止。条例分总则、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生育调节、奖励与
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60条。
二、生育指标管理
1988年7月, 平阴县开始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凡符合
生育条件的夫妇,由夫妻双方申请,填写生育指标审批表。一胎生育证的发放由所在
单位、村或乡镇人民政府按计划申报、审核,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二胎生育证经乡
(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发放。1988年至
2003年,累计发放生育证75321份,其中一胎57657份,二胎17664份。
县计划生育部门严格执行生育证的审批、发放、管理制度,县、乡(镇)政府在
检查人口计划执行情况时,把当年生育者是否持有生育证、生育证是否规范真实作为
检查的主要内容。对当年的生育指标全部落实到村、发证到人。
1988年至2003年平阴县生育证发放情况表
表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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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份 │ 发放数量 │ 其 中 │ 年 份 │ 发放数量 │ 其 中 ┃
┃ │ (份) ├─────┬──────┤ │ (份) ├──────┬─────┨
┃ │ │ 一胎 │ 二胎 │ │ │ 一胎 │ 二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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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4996│ 3960│ 1036│ 1996 │ 4650│ 3564│ 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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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 │ 5203│ 3979│ 1224│ 1997 │ 4791│ 3602│ 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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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 5721│ 4298│ 1423│ 1998 │ 5032│ 3867│ 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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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 │ 5381│ 4253│ 1128│ 1999 │ 4435│ 3423│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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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 │ 4317│ 3455│ 862│ 2000 │ 5712│ 4253│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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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 │ 3475│ 2854│ 621│ 2001 │ 4851│ 3549│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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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 3730│ 2793│ 937│ 2002 │ 5086│ 3781│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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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 │ 4176│ 3189│ 987│ 2003 │ 3765│ 2837│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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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育龄妇女管理
1990年,县计生委建立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基层计划生
育台账资料由计生人员直接从各家各户中调查获取。登记后的资料,记入育龄妇女卡
片,根据管理对象的动态情况,随时调整、变更,以达到分类指导、动态监控的目的。
至1998年,计划生育基层资料已固定为一单(村、居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
一卡(常住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卡)、一板(计划生育公开板)、五表(村级情况一览
表、村级服务信息反馈表、育龄妇女基础信息一览表、流出信息反馈表、流入信息反
馈表)。
四、目标管理
责任目标 1988年,县委、县政府对县计生部门实行目标管理,签订《目标管理
责任书》,主要责任目标有全县计划生育率、统计合格率、人口自然增长率、多孩率、
晚婚晚育率、综合节育率、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及行政村计划生育办公室建设、无计
划外出生的乡镇和行政村比例等指标。1991年,县、乡镇、行政村三级层层实行计划
生育目标管理。县与乡镇签订《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所列主要责任目标
有人口自然增长率、计划生育率、统计合格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等。各乡镇与行
政村签订《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1992年至2003年,县、乡(镇)、村年
年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不断修订、充实、完善。
考核 1991年以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实行半年和年终两次考核。考核内容为年
初签订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所列指标。考核办法主要是抽点调查,由县直
接考核至行政村。
奖惩 县每年召开计划生育奖惩大会,对完成目标好的单位进行奖励,差的给予
通报批评。继续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对完不成计划生育指标的乡镇,
计划生育考核总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线的乡镇,省、市考核时影响全县成绩的,取消
该单位本年度一切评先受奖资格。对"一票否决"的单位,由上级党委、政府给予通报
批评,并责成其领导班子写出检查,单位党政一把手及主管副职不得提升、调动。
五、流动人口生育管理
1993年,平阴县成立了专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的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乡镇配备流动人口专管员,村级人口学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管理规范》和《流动人口信息公开板》上墙,流动人口管理档案齐全。流出成年育龄
妇女外出前,必须办理国家统一标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
合同,并要求其每季度提供一次妇检证明;与未婚育龄妇女签订协议,半年提供一次
联系函。至2003年底,平阴县共有流出已婚育龄妇女2130人,未婚1201人,都按规定
进行了管理。
对流入平阴县的成年育龄妇女,按照"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对她们进行验证、
登记、建档、签订合同或协议,并为她们免费发放宣传品。至2003年底,全县共有流
入已婚育龄妇女359人,未婚118人,其中以泰安市流入居多。根据2004年1月1日起实
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平阴县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每年提
供两次免费查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