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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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以来,全县财政工作始终贯彻"双增双节"(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精神,
广开财源,狠抓收入,严控支出,大胆引进发展前景好、市场潜力大、贡献能力强的
财源项目,不断培植新财源,积极利用现代化征收手段,不断改进税收机制,促进财
政收入稳定增长。由于各项财政改革的深入和完善,财政收入结构明显改善,非公有
制经济对财政的贡献率持续上升,个体私营企业提供的地方财政收入持续增加。
一、工商税收
1988年,工商税收来源的主要税种是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
建筑税、车船使用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
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
业单位奖金税。 1994年起,中央实行税制改革,增值税的75%、消费税、一些重要行
业的营业税划归中央收入, 全县工商税收主要来源于增值税的25%、营业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等。2002年,中央又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进行分享,省对中央分享后
两个税种的地方收入部分, 再参与分享, 并参与营业税的分享。 2003年, 全县地
方工商税收完成10431万元,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61.22%。
二、农业税收
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特产税。
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 2002年以前,农业税率按常年产量的15%计征,农业税附
加率为正税的10%。 农业税征收的形式, 以征收粮食为主, 实行"实物征收, 货币
结算"办法。 1988年全县实征农业税117.6万元,2000年实征农业税352.9万元。1988
年至2000年,全县共减免各种税额412万元。2002年全县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三提五
统"、 屠宰税, 改征农业税。全县核实计税土地面积28386公顷,核定计税常年产量
9000公斤/公顷,计税价格按标准粮1.14元/公斤的计税价格,税率按6%。按税率的40
%加征农业税附加, 即2.4%,合计单位面积征收农业税和附加共计8.4%。农业特产税
按照不同特产执行国家规定的税率, 同时加征税率20%的农业特产税附加。对不承包
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或专业养殖活动的农村居民, 按照"均衡减负"、"公平负担"和"权
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在确保明显减负的前提下,参照改革后种地农民的负担情况,
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收取一定数额的乡村公益事业金。
收取标准实行上限控制,最高不超过80元。2002年由于遭受特大干旱,实际征收入库
农业税1364.8万元, 附加545.92万元,农业特产税61万元。2003年6月,停止征收农
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当年实际征收入库农业税1579万元。
耕地占用税 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 至2000年全县共征收耕地占用税1285.06
万元。
契税 1998年以前按成交额的6%计征, 1998年以后改按3%计征。 从1991年至
2000年平阴县共办理土地、房产权属转让和买卖共1917起,共征收契税278.64万元。
2003年征收契税5万元。
三、专项及其他收入
主要有排污费、 城市水资源费、 教育费附加、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1996年,平阴县将养路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
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2003年,将排污费、城市建设维护费、电力附加纳入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