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财政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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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0月,济南市对平阴县的财政体制由1984年开始实施的"总体分成",改按"
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的财政管理体制。
1994年,按照"分税制"体制精神,县本着"分灶吃饭,自求平衡"的原则,对乡镇
财政体制进行调整, 由1986年开始实行的"定收定支,收入上缴,支出下拨,超支不
补,超收分成"的管理体制,调整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定额上缴(补助),超收
全留,欠收不补"的新管理体制。1995年,县对乡镇实行"收支包干,超收全留,欠收
不补,一定三年"的财政管理体制。1997年7月,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再次进行调整。
一是继续实行"分级管理、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从1998年至2000年,县对乡镇
继续实行"收支包干,超收全留,欠收不补,一定三年"的财政管理体制。同时,在县
本级财力允许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扩大乡镇的收支范围,提高税收返还和补贴基数,
以壮大乡镇财力,促进乡镇经济发展。二是扩大乡镇财政收入范围,增强乡镇财政实
力。根据各乡镇实际,从1998年起,县对乡镇上缴和补助基数仍执行1997年的标准;
随乡镇的增值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全部划归乡镇;对上缴中央的"
两税"(增值税和消费税)1:0.3增长返还部分,如数返还给乡镇;上级对乡镇的专项
补助,由县财政下达支出指标,列入乡镇当年支出(不列乡镇财政包干范围),并调
整乡镇上缴补助的基数和比例。按前三年的平均数测算,县对收入大于支出的乡镇,
实行"收支包干,定额定率递增上缴"的办法。对收入大于支出的乡镇,以收大于支的
部分为基数, 每年按5%的比例递增上缴;对收入小于支出的乡镇,实行"收支包干,
定额定率递减补助"的办法, 以收小于支的部分为基数,每年按5%的比例递减补助;
对净上缴中央"两税"达不到上年基数的乡镇,其差额部分由县财政如数从补助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