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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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主要劳动力死亡、残废或长期患病,子女幼小,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遭
受意外不幸事故,短期内不能摆脱目前贫困程度的;其他种种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
的群众,按照县政府1986年规定的照顾办法予以照顾,即给予扶持发展生产(有脱贫
能力的)、优先安排就业、免交集资提留、减免农业税(有农业税减免任务的乡镇)、
有中小学生的减免学杂费,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社会救济。1989年,平
阴镇和刁山坡镇开始对农村特困群众实行定期定量救济,每人每月的救济标准分别为
3元和5元。 到1995年,乡镇全部实行了这一办法,每人每月救济一般为5元。对临时
出现的社会困难户和领取定期定量救济后,仍有很大困难的群众,由民政部门给予临
时救济。
对符合条件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给予原工资标准40%的救济。随着
经济发展, 对他们的救济标准逐渐提高。2003年,全县共有134人享受此项救济,全
年救济金18.80万元。
1998年,平阴县全面开始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活动,逐步健全完善了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面。各部门结合自己的业务工作特点,制定
并落实了对社会救助对象的各项优惠政策。 2001年6月,县委、县政府制定了《平阴
县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实施意见》,将人均月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城镇居民家庭、
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收入1/3的农村家庭, 确定为社会救助对象。采取实行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进行临时救济、制定落实优惠政策给予扶持、开展社会帮扶
活动等形式,采用帮钱帮物、帮技术、帮信息、帮上项目、吸收就业等方法多种形式
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逐步将全县社会救助工作推向制度化、 规范化和经常化轨道。
2001年10月,全省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工作会议召开,平阴县出席会议并作典型发言。
1988年至2003年,全县共发放社会救济款732.88万元。
1988年至2003年平阴县社会救济款使用情况表
表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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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使用款数(万元)│年 份│使用款数(万元)│年 份│使用款数(万元│ 年 份 │使用款数(万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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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5.43 │ 1992 │ 6.65 │ 1996 │ 45.38 │ 2000 │ 5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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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 │ 8.93 │ 1993 │ 13.75 │ 1997 │ 25.55 │ 2001 │ 8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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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 4.75 │ 1994 │ 10.34 │ 1998 │ 17.74 │ 2002 │ 16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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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 │ 13.24 │ 1995 │ 3.81 │ 1999 │ 37.04 │ 2003 │ 23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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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996年以后数字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