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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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
1988年5月1日起,平阴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由五类区工资标准改按六
类区工资标准执行。1989年,根据国发〔1989〕82号文件,对全县党政机关和教育、
科研、卫生、文化等事业单位的国家正式职工,在本人现行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
加一级工资,从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4年,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将机关与事业单位工资
脱钩,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
龄工资4个部分; 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
资和奖金3部分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
事业单位对全额拨款、 差额拨款、自收自支3种不同类型的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专业
技术人员的工资与职称挂钩;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在建立职员职务序列的基础上,
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
等级工资制。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共计6255人。
1995年10月,省人事厅、财政厅、计委下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
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 , 规定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中,凡
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两年考核成绩均为称职(合格) 以上的,可从同年10
月1日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 所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
称职(不合格)以及两年中只有一年考核称职(合格)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根据
该规定, 1996年,平阴县为6491人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月增资16.87万元。1997年,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和省人事厅、财政厅文件规定,全县从7月1日起调整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共调整8058人,月增资16.11万元。1998年,根据山东
省《关于执行职级工资制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为全县执行
行政职级工资制的1272人调整级别工资,月增资3.56万元。同年,根据鲁人薪(1996)
13号文件, 为两年考核称职的7304人晋升了职务工资档次,月增资21.18万元。2000
年1月,根据鲁人薪(1999)2号文件,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9837人调整了工资标
准, 月增资127.88万元, 人均月增资130元, 是历次调整工资中增幅最大的一次。
2000年10月, 全县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共8501人, 月增资
28.91万元。2001年10月,根据鲁人发〔2001〕27号规定,为机关、事业单位的10274
人调整工资标准, 月增资123.28万元,人均月增资120元。2002年11月,为两年考核
合格的9355人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月增资35.93万元。
二、福利待遇
津贴补贴 1993年工资改革,改变了自1956年以来一直实行的工资区类别制度和
津贴制度,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平阴县实行地区附加津贴。1993年工改后确定三次职
务补贴按工作人员所任职务和工作年限来确定;独生子女保健费为夫妇双方每人每月
5元, 到孩子14周岁止;防暑降温费每人每月1元,取暖补贴每人每月2元。1994年,
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改按每人每月8元提取。 1998年,根据鲁
人薪(1997)16号文件,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执行的交通补贴、洗理费、粮价补
贴、房租补贴、粮油补贴、开放城市补贴、误餐补贴等7种津贴、补贴进行简化归并,
合并后统称为地方福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归并后剩余部分称为保留津贴,
机关每人每月40元, 事业每人每月20元。从1998年1月起给驻济南的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增发驻济补贴,每人每月36元。
岗位津贴补贴 1988年后新设立的岗位津贴补贴,教育系统有特级教师津贴、特
殊教育津贴、班主任津贴等;卫生系统有精神病院、传染病院工作人员浮动工资等;
民政系统有殡葬职工特殊行业津贴、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等;政法系统有
警衔津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交警防毒防尘津贴等;纪检、计生、
交通、体育、城建等系统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伤亡待遇 (1)丧葬费标准。1989年(89)鲁财行字125号规定,国家机关、民
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去世后,不分职务级
别,每人500元。2004年调整为每人1000元。(2)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1986年标
准,因公牺牲的,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基本工资计发;病故的,按其牺牲时的10个月
基本工资计发。1994年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因公
死亡的, 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基本工资。(3)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详见下表)。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动情况表
表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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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工作时间 │ 1990年标准(元) │ 1996年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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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农业 │ 农 业 │ 非农业 │ 农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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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7月6日之前 │ 55 │ 45 │ 169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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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 │ 53 │ 43 │ 169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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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 │ 50 │ 40 │ 169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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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 │ 45 │ 35 │ 130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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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离)休待遇 1991年,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退
(离)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退(离)休干部落实两项待遇(政治、生活待遇),
解决他们看病就医、用车、住房、子女就业等实际困难。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
条例》颁布实施,公务员退休制度进一步完善。1994年,根据国发〔1993〕79号文件
对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退职费的计算方法进行了重新明确,并为全县1385名离退休
退职人员增加了离退休退职费。 1997年,启动"夕阳工程",老干部工作范围由"老有
所依、老有所养"进一步拓展到"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着重搞好"二次人才资源开发",
发挥老干部余热。1999年,根据济人字(1999)61号文件,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1993
年工改前离退休人员的补助补贴项目进行简化归并;同时,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
员的待遇项目实行归类管理。 该项工作于2000年全面完成, 参加此次简化归并的离
退休人员共计1761人, 第一次简化的是县直部分,共计1031人;第二次简化的是乡
镇部分, 共730人。2001年,先后两次为离退休人员增加了离退休费,是历年增加离
退休费频率最高的一年。同年,为67名干部、工人办理了退休手续。2002年,转变退
休审批方法,实行"先调查,后审批"的原则,年初在对达到退休年龄人员进行调查摸
底的基础上, 为符合条件的104名干部和51名工人办理退休手续。以后均实行这一审
批方法, 2003年,为121名干部和26名工人办理了退休手续。至2003年底,全县共有
离休人员301人,退休干部1477人,退休工人336人,退职人员20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