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行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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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始于1988年。1988年至1994年,由于法律宣传不够以及人们
存有民不告官的习惯意识,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较少。1995年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
范围不断扩大,从过去的土地、工商、公安、婚姻登记、农业行政征收扩大到几乎涉
及所有的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由1995年的21件上升到1998年的173件,
每年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300余件。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后,行政审判
制度日趋健全,各项操作规程日趋完善,诉讼案件收案数量趋于平稳,但行政诉讼案
件日趋复杂, 审理难度逐渐加大。1999年行政诉讼案件280件,2000年74件、2001年
128件,2002年64件,2003年60件。1988年至2003年,共审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余件,
执行非诉行政案件3000余件, 案件无一发回重审和原则改判。在工作中率先推出的"
行政诉讼举证须知制度"、"行政诉讼案件证据交换制度"、"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听证制
度",受到上级法院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