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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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经济审判工作紧紧围绕改革开放的大局,依法调解各种经济关系,为维护
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司法服务。在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把
审理生产、流通、金融领域的经济纠纷案作为重点,派出巡回法庭,协助企业、乡镇
理顺法律关系,及时处理经济纠纷案件,完善经济合同。1988年至2003年,审理经济
案件共收回外欠资金7.5亿元, 使部分资金困难的企业恢复了活力,濒临破产的企业
起死回生。 主动深入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帮助银行、信用社清收逾期贷款1.5亿多
元。对部分陷入困境、职工长期放假、设备闲置、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
从1992年开始,县法院先后受理了平阴化肥厂、平阴造纸厂、平阴县供销社贸易公司
等14家企业的破产案件。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妥善安置破产企业的职工,实现了
无动荡破产,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自觉接受债权人和社会监督,盘活资产10亿余元,
防止了假破产、真逃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涉及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国
企改革、企业改制、民营经济、外经外贸等民商事案件,坚持高质量、高效率、快立、
快审、快结,依法及时、公正地进行了审理,纠正了企业改制中的违规和违法行为,
防止了债务人恶意逃债,保护了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
件,除经济利益外,有的还夹杂宗族、家庭等关系,处理不慎,易发生械斗或集体上
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根据不同情况,多做思想疏导工作,
力争调解,防止矛盾激化。调解中,做到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依法进行。对调解
不成的案件,适时做出判决,避免久调不决,贻误生产。16年间,共审结各类经济纠
纷案件10万余件,结案标的额达50亿元;共审结农村承包合同案3110件,诉讼标的额
3.5亿元,其中判决结案820件,撤诉980件,调解结案13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