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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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执法监督工作起步,县成立了以政法委书记为组长、政法五部门(公安
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民政局)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执法监督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法委综合科,负责日常工作。政法各部门分别成立了执法监督机
构, 明确了分管领导。同时,明确各级执法监督职责。1999年,在政法系统开展了"
执法监督工作年"活动, 将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有重大影响、事关社会政治稳定、
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法律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慎重处理的疑难案件,在案
件的定性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承办部门报请协调的案件等均纳入执法监督案件范围。
对执法监督案件进行登记、 分析、整理后,由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督
查件办理通知单"。 承办部门接到"督查件办理通知单"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案件
办结,然后写出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由来、案件的
事实和证据使用情况、承办部门的意见,并且注明督查案件号、收到督办件及办结件
的时间等内容。 当年,共督办案件17起,其中县级以上领导交办、群众关注的案件5
起,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56万余元。2001年至2003年,将政法监督工作重点放在如何
为全县经济建设服务、为广大群众服务上,严格执法监督程序,完善案件登记备案制、
承办部门负责制、跟踪督察制、每季度通报制、责任查究制等执法监督制度,干警违
法违纪办案率明显下降, 领导督办案件明显减少。3年共督办案件12起,督办案件发
生率创历史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