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辑 结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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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 1954年, 现金结算推行苏联的8种结算方式:属于同城结算的有支票结算、
保付支票结算、 计划结算和托收无承付结算4种; 属异地结算的有电、信拨结算(即汇
兑) 、 特种帐户结算和信用证结算3种;还有一种为托收承收结算(同城异地均可)。
1955年,取消同城结算中的保付支票结算,增加付款委托书、限额支票和托收承付结算。
1957年, 异地结算增加托收承付结算。1959年又重新确定8种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有托收
承付及汇兑结算2种; 同城结算有委托付款、支票、限额支票、计划、托收承付和托收无
承付结算6种。 1962年,为防止拖欠,异地结算中恢复信用证结算,同城结算中增加委托
收款结算。1966年,异地结算又增加采购帐户结算。1975年,同城结算中取消限额支票结
算和计划结算。1979年,异地结算在省内增加限额支票结算。1984年又推行了票汇结算。
管理办法 一、开立帐户。50年代,开立帐户严格,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银行审
查同意方可立帐户。1977年10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开立帐
户的单位,必须填报开户申请书,经主管单位批准盖章,银行同意后办理开户手续。并根
据现金管理原则,分别开立基本帐户(存款户或往来户,预算存款户或经费限额支出户,
预算外存款户或其他存款户)、专用帐户(贷款户、专用基金存款户)和辅助帐户。为加
强对帐户的管理,对1977年前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进行整顿,对不符合手续而开立的帐
户进行清理,补办手续。二、柜面监督。对结算凭证逐笔审查,看其款项来源、去向、用
途是否正确。 协助单位管好用好资金,使现金管理形成制度。1955~1978年, 共制止违
反现金管理规定的款项357笔485万元,存款透支78笔107万元,放款超额56笔235万元,计
划外采购127笔311万元,挪用资金125笔324万元。三、严格结算纪律。1977年起,各单位
除可以使用现金的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凡在银行办理结算的单位,必须
按照银行规定在银行开立帐户;单位开设基本帐户,必须是编报预、决算的独立预算会计
单位,或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只有在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才能办理转帐业务。
严格遵守不准互相拖欠,不准赊售商品,不准套用银行信用,不准出租、出借在银行开立
的帐户,未经国家批准,不准预收、预付贷款等结算纪律。并坚持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
方正当权益和银行不予垫款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