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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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贯彻严打方针,依法惩处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经济秩序和改革开放的
各种犯罪案件。 1986~1995年,共受理刑事犯罪案件1868起、3134名罪犯,其中自
诉案件54起。所有结案中,属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强奸、抢劫、伤害、盗窃、
破坏电力通讯、 交通生产设施等犯罪847起、1612名罪犯,分别占结案总数的45.6
%和51.6%;经济领域中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偷税抗税、贩运伪造国家货币、
诈骗公共财产等犯罪案件458起、856名罪犯,分别占24.7%和27.4%;在改革开放
和发展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出现的违反《公司法》犯罪、发票犯罪、伪劣商品犯罪和
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绑架勒索等新型犯罪案件12起、 18名罪犯; 其他犯罪案件
487起、577名罪犯,分别占结案总数的26.2%和18.5%。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各类
刑事案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判处。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1805起、案件3045
名罪犯中,被判处10年以上不满20年徒刑的196人,5年以上不满10年徒刑的765人,
不满5年徒刑的1010人,判处其他刑罚的533人。审结的1858起案件中,依法判决的
1501起, 退检补充侦查和起诉人撤诉的326起,其他31起。3123名罪犯中,25岁以
下的青少年犯罪共1083人, 占全部罪犯的34.7%, 农民1854人,占59.4%,工人
359人, 占11.5%,国家工作人员98人,占3.1%,其他211人。罪犯中女性61人,
原为党员的32人。通过坚持不懈地严打斗争,惩治了罪犯,促进了社会治安的综合
治理。
在反腐败斗争中,区法院从1989年起即注重对经济犯罪分子适用罚金和没收财
产的“附加刑”,做到主附刑罚并用。自1989年至1995年,先后对89名经济犯罪分
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并处了罚金和没收财产的附加刑,除追缴其全部赃款赃物外,
共罚没经济犯罪分子个人财产总价值19.6万元。
刑事审判严格执行和掌握法律政策界限,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判决
后被告人认罪服判率高达95%。自1994年起,上诉案件仅有12起,占全部判决案件
的4%, 且上诉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全部维持原判。截至1995年底,刑事审判连
续两年做到无发回重审、无二审改判、无超期审理、无被告人申诉、无公诉机关抗
诉,办案质量达到了全省一流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