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决策、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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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6月14日, 历城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
汇的若干规定》(历政办发[1986]25号),就调动生产企业增加出口商品的积极性,
增加出口商品货源作了10项规定。主要有:落实外汇留成制度;出口奖励制度;对
出口企业实行“五优先” (原材料供应、项目安排、外销产品、资金使用、商品运
输);外贸商品的购销制度等。
1987年3月7日, 县政府办公室印发 《历城县关于发展旅游事业的初步规划》
(历政办发[1987]8号) 。对发展旅游事业的指导思想、具体意见、旅游路线及景
点开发作了规划。
1988年3月7日,历城区政府发布《关于“开发历城,振兴经济”若干试行优惠
政策的意见》(济历城政发[1988]48号),向全社会发布来历城开发的优惠政策及
有关奖励政策。主要内容:经营方式由来方选择;开办手续由历城区办理;电力配
套实行五优先(研究、勘察、施工、材料、供电);土地征用办法;配套服务措施;
设立“优惠合资、联营项目”审批制;有关税收政策;奖励政策及应聘人员待遇等。
1988年3月29日,区政府发布《关于发展外向型经济和“三来一补”(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来样定货,补偿贸易) 项目的具体意见》(济历城政发[1988]49号),
对发展外向型经济提出了14条规定。主要内容:对出口企业及出口商品的补贴及减
免税政策;出口商品价格制度;发展“三来一补”企业;对引进项目的个人奖励政
策等。
1989年4月15日,区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区的实施方案》
(济历城政发[1989]32号),提出依法治区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主要任务、实
施步骤及保证措施。依法治区的长远目标是落实中央确定的“依法治国”的任务要
求,逐步把历城区建设成为民主与法制健全,两个文明共同繁荣的现代化市区。近
期目标是用5年左右的时间, 使全区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完善执法监督检查
机制,实现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律化。
1990年12月5日, 区政府印发《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规定》 (济历城政发
[1 990]144号) ,共有15条。《规定》指出:大力提倡晚婚晚育,签订晚育合同
并缴纳晚育保证金;实行生育证制度;严格收养孩子的条件和程序;另外,《规定》
还提出若干奖惩措施。
1990年12月20日,区政府印发《关于分步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通知》 (济
历城政发[1990]155号),规定了全区实施义务教育的总体安排、管理体制、法律
程序及有关法律责任。《通知》要求全区各乡镇自1990年9月1日起至1996年分批实
施九年义务教育,并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文件规定,明确了政府、学校、家
长、用工部门等几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1991年9月2日,区政府转发区财办等部门《关于商业实行“四放开”改革试点
有关问题的意见报告的通知》(济历城政发[1991]97号),就放开经营范围、内部
分配、 开展流动销售等6个问题作了规定。文件规定凡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
所需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允许供销社试点单位交叉经营;试点单位实行工资总额
和利税或实现利税挂钩;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工商部门在审批建设国合商业以外
的商业网点时应按规定征求商业局或供销社的意见,大中型项目应申报区政府立项
审批。
1992年2月1日,区政府发布第1号令《济南市历城区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对区内勘察、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作了41条规定。
1992年12月29日,区政府发布《关于在全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济历城政发[1992]105号) ,文件规定:全区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
作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养老保险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1993年7月14日,区政府发布第4号令《济南市历城区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
若干规定》,共30条。文件规定村集体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的人均负担比例,以乡镇
为单位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 人均收入悬殊较大的乡镇可划分几
个档次执行。农村义务工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劳动力每年负担5~10个,农村劳动
积累工每人每年负担10~20个。 实行农民负担计划审批制度,村集体提留由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乡镇统筹费的提取和使用,由乡镇人民代
表大会审议通过;使用《农民合理负担卡》制度。
1993年9月25日,区政府发布《关于印发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济历城政
函[1993]31号),提出了“八五”后3年第三产业的发展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第
三产业发展现状、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区域布局、主要行业的发展、主要政策措
施。第三产业的发展由城区--卫星城镇--乡村梯次展开,分层次发展。以“三条线、
十大片” 为主要发展方向,即以洪家楼地区为中心,以花园路、大桥路、济青路3
条交通干线为依托向外延伸,连接华山、王舍人、孙村、十六里河、仲宫、郭店、
遥墙、柳埠、党家庄、大王10个乡镇驻地,建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点线连片、
城乡结合的第三产业体系。
1993年12月30日, 区政府发布第5号令《济南市历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
办法》,共13条,对在全区科技进步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范围
主要包括:应用新技术推广,转让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
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对全区科技进步或经济建设有重要作用的,
具有创造性和重要参考价值,并被有关部门应用的科技管理、科技调研预测、科技
情报及标准、计量方面的成果。
1994年1月1日, 区政府发布第6号令《济南市历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暂行办法》,共16条。文件对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变动及清查工作作
了明确规定。
1994年5月27日, 区政府发出《关于选择部分区属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改革试点的通知》(济历城政发[1994]33号),确定在13个区属企业进行试点。试
点内容包括:确定企业法人财产权;健全完善企业组织制度,建立股份有限公司或
有限责任公司等,逐步形成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的组织制度;建
立董事会、现代企业财务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及工资制度等。主要政策措施:还经
营自主权于企业;合理调整资产负债结构,解除试点企业的部分债务负担;增强企
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
1994年7月6日,区政府印发《济南市历城区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
方案的通知》(济历城政发〔1994〕46号)。文件规定全区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分两步
走:1994年年底前洪家楼、华山、王舍人、郭店镇率先达标,其余16个乡镇各要有
1个办事处达标,1995年6月底前全区实现达标。此项工作共划分为12项指标,并规
定了每项指标的最低限标准。其中,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了乡镇政府的工作目标和
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经费投入的比例,行政村
卫生室覆盖率3项指标最低限标准要达到100%。
1995年3月28日,区政府发布第9号令《济南市历城区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对
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作出30条规定。
1995年9月15日, 区政府发出《关于印发〈历城区科技发展“九五”规划及到
20 10年科技兴区规划纲要〉的通知》(济历城政发[1995]48号) 。纲要分析了全
区科技发展现状,提出了“九五”期间及到2010年科技兴区规划的指导思想、总体
目标、发展重点及主要措施,要使科技进步对经济的贡献率提高到60%以上。引进、
研究开发100项新的先进实用技术;推广100项新的先进科技成果;在农林牧渔方面,
引进和选育优、 新、名、特、稀品种100个。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科技工作放
在经济发展战略的首位,制定具体的任务目标,健全科技组织体系,增加科技投入,
建立区科技发展基金,制定完善使用管理办法。
1995年9月26日, 区政府发出《关于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
理的通知》(济历城政发[1995]52号),目的是彻底解决部分财政资金体外循环问
题。 通知要求,从1995年10月1日起,对全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部实行财政
预算管理。凡由物价部门颁发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收据的各种收费,均
纳入管理范围(医院除外)。
1995年10月20日,区政府发布第10号令《济南市历城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共59条,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并属本区管理权限范围,利用自有资金和
国家拨款、各项专项资金、批准发行的股票、债券、银行贷款、外资等方式筹措的
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
1995年11月17日,区政府发布第11号令《济南市历城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暂行
办法》,共23条。要求凡在历城区域内的基本农田进行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
应遵守该办法。
1995年12月26日,区政府发布第12号令《济南市历城区建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
规定》,共22条。要求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材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