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委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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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月25日,区法院审结一起大学生委培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韩锋、
刘国华、 孔丹霞、许业磊、马海楠、张志勇6名山东大学1994年应届毕业生败诉,
并各自归还原告中外合资东港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委培费、实习费及经济损失计
3.35万元至4.35万元不等,诉讼费由6名被告各自承担。
1988年1月, 原告东港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大学根据国家教委文件和山东省招
生委员会文件的规定,东港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大学开办市场营销专业,双方签
订了合同书。合同就委培生来源、委培生条件及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合同签订生效后,山大即着手录取该专业1989级委培生准备工作,并在招生简章中
明确标明“市场营销专业(委托培养),该专业为中外合资企业--东港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济南) 委托代培”。1989年高考后,山大于8月底向被录取的市场营销专业的
学生发出了“山东省1989年高等学校委托培养新生入学通知书”,写明该专业是为
东港公司代培。 该批学生中包括本案6名被告韩锋等。开学后,东港公司为该专业
的学生举行了开学典礼。此前东港公司亦按合同规定向山东大学交纳了所有费用。
1992年9月,学完3年专科课程的6名被告因学习成绩优秀得以在山大继续深造2
年, 以完成本科学业。1993年6月,东港公司为进一步明确与委培生的权利义务关
系,又与委培生签订了一份委培合同,明确规定毕业后如不服从分配,必须赔偿公
司为其支付的全部培养费用, 并再支付全部培养费用的1~3倍作为违约金。被告刘
国华、 孔丹霞、许业磊未在合同上签字。6被告在校学习期间,由原告多次安排实
习,并支付了所有实习费用。1994年7月,6被告本科毕业后被分配到原告处工作,
但6被告均以未填报委培志愿, 未与校方及原告签订委培合同为由否认自己是原告
委培生,明确表示不服从分配,拒绝到原告处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定, 6被告持山大委培入学通知书报到时未提任何异议;在校学
习期间,校方及原告均已向被告讲明委培性质,并多次由原告安排实习,被告辩称
自己非委培生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
规定, 并参照国家教委、省教委的有关规定,判决6名被告归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
委培费用,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

(赵金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