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和一要
坚决,二要慎重的方针,把斗争予头对准贪污、受贿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全年立
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24起, 比1987年增长20%。其中,万元以上大案和县级以上干
部犯罪的案件20起,占立案总数的16.1%,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63万元。
立查的案件中,起诉21起,免予起诉91起。
(马景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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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和一要
坚决,二要慎重的方针,把斗争予头对准贪污、受贿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全年立
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24起, 比1987年增长20%。其中,万元以上大案和县级以上干
部犯罪的案件20起,占立案总数的16.1%,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63万元。
立查的案件中,起诉21起,免予起诉91起。
(马景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