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救济减免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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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减免1950年6月, 按照上级指示,开始对烈、军属,荣、复军人和带病回乡
的支前民工实行医疗减免20-50%的制度, 以后对特殊困难的实行全免。1952年下半
年,开始对少数民族实行医疗费部分减免制度。随着经济好转,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这一制度逐渐消除。
国家根据自然灾害和疾病发生情况,及时发放疾病减免费用。1960年,白喉病流
行,开支防治减免经费425308.00元。1961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发生浮肿、
干瘦病,全县开支防治减免经费124172.00元。
1966年6月,支付莱芜县贫困群众欠淄博医疗单位的医药费11660.00元。
1959年至1981年, 共支付减免群众拖欠医院医疗住院费666645.00元。其中1959
年3928.00元, 1962年2598.00元,1963年25071.00元,1966年45386元,1967年1006
62.00元,1975年226000元,1976年183000元,1979年41000元,1981年39000元。
“文革”中,农村基层医务人员有的被下放改行,有的走“赤脚医生”的道路,
吃生产队口粮,只给少量现金补助,停发工资。1970年, 对下放的335人,开支一次性
安置经费209105.00元。
2001年2月16日市局下发莱卫字(2001) 13号文件《关于做好对城乡享受最低生活
保障对象实行医疗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对减免各类医疗费用的范围、要求作了明
确规定。
1、范围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市内各类医院就医,其床位费、手术费、透视费、一般治疗
处置费、常规检验费、彩色B超、CT、核磁共振等费用,系城镇户口的一律减免20%,
系农村户口的一律减免10%。 已经参加企事业医疗保险基金的特困职工一次住院医疗
费用在600元以内的,按上述规定减免;超出600元部分(规定的12种统筹病种除外),
按规定由有部门报销。
2、要求
(1) 对优惠对象实施药物治疗时,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因病施治,尽可能
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品种,如使用进口药、贵重药需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
或科主任审核签字,努力减轻病人的药费负担。
(2) 各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厂企医疗机构、部队对社会开放的医疗
机构,都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努力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确
实得到基本医疗优惠待遇。同时,也要坚决杜绝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此优惠待遇
现象的发生。
奖金1979年11月,中央卫生部发出“关于医院经济管理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规定“当年收支相抵,确有增收节支的,才能发奖”。“奖金数额不超过本单位职工
一个月基本工资总额, 同时要注意掌握不要超过增收节支总额的40%”。根据规定,
各医疗卫生机构,除卫生局、防疫站、妇幼保健站、皮肤病防治院的工作人员按月发
固定奖金外, 其余各医疗单位根据增收节支情况,还按比例提取奖金,奖给职工。1
981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根据实际出勤天数及工作成绩计发。
1984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推行卫生改革,实行经济
承包,联奖计酬岗位责任制。各医疗卫生单位的职工,除享受上述出勤奖金外,根据
承包经济收入节余情况,再按规定比例提发奖金。1986年,改由按月根据考勤随工资
发放。平均每人每月15元。1987年后,又逐年有所提高。
生活补贴由于粮价调整,放宽副食品和肉食的价格管理,职工生活费用随之增加,
国家采取对职工发放生活补贴的办法, 以保障职工生活水平不受物价调整的影响。
1984年, 国家即对职工发粮食差价补贴每月1.80元。1985年5月,每人每月增加肉食
补贴5元。1988年,每人每月又增加副食补贴10元。
1989年7月1日,山东省劳动局、山东省财政局“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用标准
的通知”鲁劳安字(1989) 218号文件决定:从1989年起,将夏季防暑降温费用标准作
如下调整:
暑假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 (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劳动、卫生部门批准享受高温保健
食品待遇范围的人员),每人24元;从事一般高温和经常露天作业的职工,每人18元;
从事一般作业的职工,企业科室人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每
人12元。
1989年11月20日山东省人事局、山东省劳动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
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冬季宿舍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鲁人福字(1989) 2号文件,
经报省政府同意,确定从1989年起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冬季宿舍取暖
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4元。
1992年3月18日, 国家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
员粮价补贴的通知”财综字(1992)第38号文件决定:从1992年4月1日起,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不分工资区类别,每人每月一律发给粮价补贴5元。
粮价补贴列入职工工资总额,不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均按在职职工的粮价
补贴标准5元发给。
1993年12月2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图书补助费、洗理费和交通补贴标准的通知”鲁人薪(1993) 8号文件规定:
从1993年9月1日起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图书补助费、洗理费和交通补贴标
准作如下调整:
一、图书补助费由工作人员每人每月7元、8元,均调整为15元。
二、 洗理费月标准由男职工7元、女职工8元,分别调整为男职工15元,女职工1
7元。
三、交通补贴月标准由5元调整为10元。
1997年12月29日,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现行
津贴、补贴进行简化归并的通知”鲁人薪(1997)16号文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
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现行的交通补贴、洗理费、粮油补贴、房租补贴、粮价补贴、
开放城市补贴、误餐补贴等七种津贴、补贴进行简化归并,合并后统一称地方福利补
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
2000年1月12日, 莱芜市人事局、莱芜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地方补
贴的通知”莱人(2000)3号文件决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2000年1月起发放
地方补贴每人每月36元。增加补贴所需经费,从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单位包干经费结
余中解决,条件暂不具备的可视财力情况逐步到位。增加的地方补贴作为缴纳养老金
的基数,离退休人员按同标准执行,资金由发放离退休费的渠道解决。
2000年1月20日,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
知”莱政办发(2000) 3号文件决定:市直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补贴从2000年1月1日起
执行,随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本人,不作为缴纳养老金的基数。职工离退休后住房补
贴停发,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而提前离退休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发至法定离退休年
龄为止。 实行职工住房补贴不搞一刀切,有条件的单位暂按月工资基数的20%计算发
放。条件暂不具备的单位,可视财力和效益情况逐步到位。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工资
基数有以下几种情况:
执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执行
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职工为职务(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
企业职工为劳动部门确定的基本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