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公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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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1月,政务院颁发《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
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1952年8月,境内开始实施。1953年5月,根据省
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公费医疗开支范围的通知”规定,凡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每
人每月开支标准为2元。1955年11月,县委组织部、县政府人事科、卫生科联合发出:
“重新规定公费医疗制度的通知”。规定“服用中药须经担负公费医疗单位的医生证
明,向卫生科申请批准。就诊必须携带公费医疗证,处方一般限三日量。转诊须逐级
呈请,经专署批准(急症例外),并派人护送”。1959年5月,县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
公费医疗预防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确定每人每月按1.10元的标准执行。8月,县
卫生局做出《地方医药卫生人员的医疗预防待遇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待遇办理的规定》。
1964年做出“重新修订公费医疗预防经费的开支定额、享受范围及管理的若干规定”。
1965年又做出“……滋补营养药品不准列入公费报销,挂号费自负……”等补充规定。
1978年1月1日起, 实行分口包干,系统管理。1984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做出《关于
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全市统一实行“公费医疗”就诊制度。
1985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出《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改意见(试行稿)》,公费医
疗经费实行单位包干制,每人每年定额为:在职人员45元,退休人员70元,离休和二
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100元。 包给个人的部分,根据职工的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分档
次包干使用,共分30岁以下,31岁至40岁,41岁至50岁,51岁至60岁,60岁以上五个
档次。
1990年7月4日,泰安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1990年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意见”提
出了四项要求:一是不断坚持公费医疗经费与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挂钩的原则,
并和定点医院经济利益挂钩。各单位在包干的基础上,拿出80%包门诊,20%留作单位
住院费使用。 实行门诊超支部分按年令分档次报销的办法,30岁以下的报销80%;31
岁至40岁的报销85%; 41岁至50岁的报销90%;51岁以上的报销95%。结余者,结余部
分的50%奖励个人。 住疗养院者亦按上述比例报销。住治疗性医院的离退休干部、二
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国家规定的烈性传染病和其他免费的病种、职业病、工伤、
各种癌症予以全部报销……;二是继续实行“一定”、“一专”、“四统一”、“复
写双联处方”的管理办法;三是进一步做好公费医疗管理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各
定点医院对有关科室要实行责任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保健大夫要坚持医疗
原则,端正医疗态度,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
合理收费。不开大方、不滥用药、不乱收费;药房要把好不合理处方和不准经销非治
疗性商品及不得从公费中开出自费滋补药品关、收款处要把好自费滋补药品不准开公
费医疗报销单据关,对日常用药和检查项目的收费要明码标价,公布于众,接受群众
监督;四是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1992年5月20日,莱芜市人民政府莱政发〔19 92〕
23号文件“关于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对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新的规定:一
是拓宽公费医疗经费来源渠道,提高预算定额。除财政正常核拨外,从各单位提取的
职工福利费中集中40%, 用于公费医疗。集中部分由市、乡镇财政分别拨交同级公费
医疗办公室。与财政无缴拨款关系的单位,年初要一次足额地拨缴公费医疗办公室。
市直单位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400元;退休人员
由每人每年75元提高到300元;在职人员由每人每年45元提高到100元。乡镇定额由各
乡镇按照保证基本医疗需要和财力可能的原则,自行确定。二是实行医疗费与个人利
益挂钩。凡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门诊挂号费、自费药品以及不属公费医疗范
围的开支, 一律由个人负担。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10%,不封
顶; 住院医疗费个人自负5%。年负担最高限额为100元。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残
废军人, 免于挂钩。 人体器官移植、 安放心脏起搏器, 按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
(1989)第24号文规定,国家负担65%,享受单位负担30%,个人负担5%。“高、精、尖”
的检查治疗费按国家规定比例个人适当负担。门诊医疗费在门诊看病时由个人一次付
清, 国家负担的90%部分由单位集中定期到定点医院报销;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
在住院结算时一次付清,其他部分由医院在公费医疗包干费中报销。住院医疗费年超
过2000元以上(不含2000元)部分由财政负担70%,单位负担25%,医院负担5%,个人不
再负担。三是实行医疗经费包干。年初财政统筹公费医疗经费包干给公费医疗办公室,
由公费医疗办公室核拨给定点医疗单位。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四是全面落实“一定”、
“一专”、“四统一”的公费医疗制度。
一定: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实行定点医疗的办法。莱城驻地单位分别在市医院、
中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原城区医院)和康复医院自行选择定点医院;乡镇及市直
驻乡镇单位在乡镇定点就医。市直驻乡镇单位的公费医疗由市财政按市直定额核拨给
乡镇财政,按驻地乡镇办法执行。
一专:市直医院及乡镇卫生院都要设立公费科和公费医疗门诊,并配备专职干部
和医护人员负责公费医疗工作。
四统一: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实行统一病历、统一复写处方、统一公费医疗收据、
统一公费医疗证。
是年5月26日,市局又制定了“莱芜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进一步
明确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规定、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及其职
责、转诊及报销制度、公费医疗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制度等。使全市公费
医疗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1995年,公费医疗管理在全市普遍实行“定点医疗”和“利益挂钩”的基础上,
又制定了《关于公费医疗管理的补充规定》,推行了经费由医疗单位管理为主,多方
利益挂钩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医疗单位和享受人员的费用意识,在保障干部、
职工基本医疗的同时,节约了资金。市公费医疗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定点医院对公费
医疗经费支出进行了检查,并强化了监督管理,合理支出部分及时进行了兑付,共查
出不合理医疗费约26万元,并给予了扣报,提出了整改意见,使现行的管理办法得到
了充实和完善。 截止1995年底, 在全市120万人口中,享受公费医疗人数为22130人
(在职18691人,离休、二残1807人,退休1632人)。
1996年4月5日,市卫生局、市财政税务局莱卫字〔1996〕第45号制定了《关于公
费医疗管理补充规定(试行)》,一是市直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进行特殊检查及治疗,
包括:核磁共振、CT、动态心电图、彩超、体外碎石、肾透析、人体器官移植等,其
费用由财政负担50%, 单位负担30%,个人负担20%……;二是门诊医疗费用财政负担
80%,单位负担10%,个人负担10%。门诊处方(包括出院带药) ,除控制方量外,每次
金额控制在50元以内。 因病情需要超出50元在100元以内的,由保健科主任签字。超
出100元的处方, 要经定点医院公费管理科审查同意,并签字盖章方可有效。否则,
其费用由个人负担20%,医院负担30%。如发现有分解处方,其费用全部由医院负担。
三是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特殊检查、治疗及特需费),年累加计算,
5000元以内部分,财政负担60%,单位负担30%,个人负担10%;5000元至10000元的部
分, 财政负担65%,单位负担30%,个人负担5%;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财政负担
70%,单位负担30%,个人不再负担……转诊后所发生的医疗费(不包括特需费)财政负
担60%, 单位负担30%,个人负担10%。是年7至8月份,抽调部分人员,对市直上半年
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了集中检查, 历时40天,涉及单位120个,近
7000人。处方、单据10万余张。调阅病历2615份,查出违纪金额15万元。公费医疗支
出增幅率0.9%。
1997年,市局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主要是建立面向城镇职工、
社会统筹和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在学习潍坊、威海试点经验的基础
上,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效地控制了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2000年,市局制定出台了《莱芜市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相
关的8个配套文件。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特殊疾病医疗保险发证工作先后于7
月份和11月份结束。《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指出: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①筹资与保障水平要与莱芜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相适应。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
管理。③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
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
按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比例缴纳,由用人单
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财政发工资的单位由财政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建立与使用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划入
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不同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在职职工以本
人缴费基数,为计算基数,45岁以下(含45岁)的按1%划入,45岁以上的按1.5%划入。
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发退休费总额的5%划入个人帐户……年度内,第一次住院一、
二、 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00元、70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
为300元、 400元、500元;第三次以后的住院不再设置起付标准,统算基金支付住院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年度最高限度为3000元。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
的部分,个人负担20%;5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15%;20000元以上至
3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10%。
四、转诊职工转诊到外地医院治疗,须由经治医疗单位提出建议,并经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批准。出差、探亲期间或经批准转外地医院的医疗费用,需由统筹基金支付
的先由个人垫付,每半年报销一次(1月、7月),报销时个人先付医疗费用总额的15%,
然后再按住院医疗费结算办法报销。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医
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外地留居人员的医疗无论户籍、组织人事关系是否迁离,凡在本市外留居一
年以上的在职及退休人员,由医疗单位向医疗保险机构报告备案。凡未经报告备案的,
其所发生的医疗费按转诊人员对待。
六、医疗定点职工可选择2至3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在定点药店购药 (需与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的必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复式处方购药)。
七、特殊疾病的医疗特殊疾病要由医院出具证明和有关资料,参保单位同意并报
医疗保险处专家审核批准,发放《特殊医疗证》。
凡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特殊疾病特殊医疗门诊费用,年度内起付标准统一为800元,
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者相同。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费用,个人负担30%,
统筹基金支付70%。年度内住过一次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300元,以后医院不再设置
起付标准。年度内,门诊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后,最高支付限额不变,不得分别
设置最高限额。
特殊疾病特殊医疗门诊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统筹基金每半年支付一次,用人单位
应于每年7月,次年1月审核后,再由单位将特殊疾病人员的《特殊医疗证》、特殊医
疗申请单、病历、处方、有效收据等材料送交医疗保险机构审核报销。
此外,对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和特殊、慢性疾病的用药范围及处罚措施作了明确规
定。
2001年6月市局和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联合发文“关于
离休人员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通知”莱劳社〔2001〕22号文件,对离休人员公费医疗
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离休人员的医疗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其医疗待遇不变。离休
人员就医时,必须执行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医疗项目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等有关规定。在上述范围内的
医疗费用,离休人员不负担,超出上述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离休人员凭离休人员公费医疗证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治疗。
三、离休人员门诊就医、购药和住院时,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每半年报销一
次。门诊医疗费用,财政负担80%,单位负担20%,每人金额控制在80元以内,因病情
需要超出80元在120元以内的,须由定点医院保健科主任签字,超出120元的处方,要
经定点医院医保办审查同意并签字盖章, 方可有效。否则,其费用由个人负担20%,
医院负担30%。 如发现有分解处方,其费用全部由医院负担。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
费用,财政负担75%,单位负担25%。符合转诊条件,手续齐全,转上级医院的医疗费
用,财政负担70%,单位负担30%。
四、离休人员如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转诊转院,须经定点医院同意并开据
相关证明,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审批。
同时,对离休人员的健康查体,易地安置后的就医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