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重要文献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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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莱芜县首届人民代表会议决议案(摘抄)
(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廿三日通过)

卫生工作
加强社会卫生工作,增加人民福利,保障民族健康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工作之一,
必须大力提倡和发展。
一、大力开展社会主义卫生宣传教育,研究医药学术,使医学水平进一步提高。
团结、教育广大中西医药人员,树立为群众服务的思想,努力做好妇幼卫生工作,降
底婴儿死亡率减少妇女疾病,积极开展群众性的社会卫生,做好流行病的抢救防治工
作。
二、加强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精编原则下使卫生组织力求健全,培养卫生行政干部,开展卫生行政工作。在
有条件时,举办乡村急需之医药卫生技术人员训练活动,以利开展社会卫生工作。
加强卫生行政机关对地方医生的管理教育。审查鉴定医生资格,取缔不学无术、
欺骗群众、草菅人命、唯利是图及漫天要价的分子,改变价高药劣的状况,以保障人
民利益。
为做好中西药材经营,要提倡组织医药合作社,以利药物的供应。
有条件可成立医联会及公、私医学图书室,交流医学书籍、确定医生学习及考核
制度,以利医生之进修。
保障地方医生及私营药铺合法的经营权利,正确贯彻医药卫生政策和工商政策,
加强医药卫生的组织领导,以利卫生事业的发展。

(摘自省档案馆96卷)

二、集体食堂卫生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之集体食堂,也可叫做伙房或伙食团,系指集体生活之机关、学校、
团体之食堂而言。
二、有集体食堂之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组成伙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伙委会):
1、 伙委会由卫生、总务、炊事人员及职工或学生代表等共同组成。以总务和卫
生单位代表任正副主任委员。
2、 伙委会应负责监督改善厨房食堂之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从事营养、调剂膳
食和烹调加工之监督工作。对炊事员进行宣传教育及其他有关食堂各项工作的计划管
理事项。
3、卫生人员应对全部伙食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
三、厨房食堂之位置,要和生产及生活环境隔开,从业人员不得在厨房内住宿,
非炊事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厨房,非伙房所需物件禁止存放。
四、厨房、食堂周围三十米以内,不得设置厕所、牲畜栏圈、污水池或垃圾池。
五、厨房、食堂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设备和足够采光照明及通风设备,室内
经常保持清洁干燥,无蝇无鼠。
六、厨房、食堂要有足够的下水道或有盖的污水渗井设备。
七、厨房、食堂等房间应经常保持清洁,每日工作完毕后要打扫干净,每周至少
要进行彻底的大扫除一次。扫除地面墙壁,屋顶灰尘,擦净室内一切用具及门窗玻璃
等。并应将扫除的垃圾尘土及各种废物按时运出。
八、厨房、食堂内应设有带盖的谈盂,并适时的进行清刷消毒。
九、厨房内对于准备洗濯、烹调、配餐各部分要有合理的分配,不使食品原料,
熟料与废弃的不清洁的食物相互混淆污染。
十、厨房、食堂内一切饮食用具(碗、筷、盆、盘等)用过后先用碱水洗刷,再用
开水冲洗,使其自行干燥,不再使用抹布。切菜板应按食物之种类、性质 (鱼、肉,
生、熟) 分别设置,不得混乱使用。用后随时洗擦,每日工作结束后,要用开水冲洗
干净。
十一、刷食具之刷子抹布等,每日工作结束后要用碱水洗净,再用开水烫过。
十二、食品保管要适当,不得和非食品或腐败变臭之食品保存在一起。原料、成
品,半成品应分别存放,对容易腐烂之食物、尤应注意保存。
十三、为了保存食物的营养成分,应采用合理的烹调方法,如青菜要先洗净后切,
不要将菜长时间泡在水里,洗后要用急火快炒。淘米不要揉搓,蒸馒头不要加碱。
十四、应按膳食人员的数目准备食品,尽量不有剩余。
十五、凡从事炊事工作的人员,于最初就业时,及就业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一次
(检查办法由卫生部门另行规定),检查后发给检查结果记录,以便查验,如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应停止其工作,非经治愈不得恢复其工作:(1)开放性肺结核;⑵花柳病;
⑶麻风病;⑷传染性皮肤病;⑸急性传染病及其带菌者;⑹其他认为有碍用膳人员健
康之疾病。
十六、炊事工作人员应按卫生机关之规定,实施预防接种。
十七、炊事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卫生要求。
1、身体和衣服保持清洁,经常洗澡、剪指甲、头发要常剪常洗;
2、工作时应穿清洁之工作服或扎围裙配套袖、戴口罩、头巾或帽子;
3、大小便时要脱下工作服,便后及制作食品前要将手洗净;
4、 在制作食物时不得用炒勺直接尝咸淡,不得用口将任何流汁喷在食物上,工
作时不得抽烟;
5、不得随地吐痰、排鼻涕、抛弃废物等;
6、凡从事厨房、食堂之工作人员,应经常接受卫生营养和政治学习。

莱芜县人民政府
1955年5月19日

三、莱芜县饮食行业卫生管理暂行规则

第1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防止由饮食不洁而引起肠胃传染病流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凡在本县经营之饭馆业、食品制造业及专供人食之菜贩、肉类等行业,
不分公私,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均需执行本规则。
第3条:新开业者须于开业前向当地工商机关办理手续,经呈请后,始得开业。
第4条: 在规则公布以前开业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本规定添置卫生设备,经
检查合格发给卫生许可证,方准继续营业。
第5条: 饭馆、食品制造业及专供人食之摊贩、肉类等行业,应遵守下列卫生要
求:
1、饮食业不得设在距粪便、垃圾堆、污水坑与公共厕所50米以内的地方。
2、室内要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并设洗手、防蝇、防尘、防鼠等设备。
3、 营业处所要有适当的排水设备,或严密带盖的污水桶,并设有带盖痰盂及垃
圾箱,禁止随地吐痰,抛弃污物或倾泻污水,厕所要有顶有门。严格执行便后一锨土,
经常保持清洁,不得有蝇有蛆。
4、厨房内要保持清洁,不得存放与饮食无关或有碍卫生的物品。
5、 饮食桌椅、案板、抹布,应保持清洁,桌椅抹布与食具抹布要分开使用。食
具使用后,应先用碱水洗刷,然后煮沸消毒,每星期大扫除一次。
6、凡顾客食后剩余的饭菜,不得掺在下次内出售(整个馒头例外)。
7、 凉拌食品菜类,一定用新鲜的,应先用开水烫过再用冷开水浸洗清洁,方准
食用。
8、 饮食原料及待售食品,要用清洁容器贮存,待售食品必须设在纱罩或玻璃厨
内,以防尘蝇。
9、饮食原料及待售食品,必须新鲜清洁,不得出售腐败有味变质的食物。
10、包装用具要清洁,用荷叶要煮沸消毒,否则禁止使用。
第6条:从业人员,应遵守下列个人卫生要求:
1、工作前与大小便后要洗手,指甲要常剪,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或围裙) ,要戴
帽、口罩并经常洗换,保持清洁。
2、在工作期间不准吸烟,不准挠头,挖耳,抹鼻涕,不准以炒勺直接用口尝试,
不得将污水喷洒于食物上。
3、 应定期接受体格检查,如有肺病、麻风、花柳病、急性传染病、皮肤病及其
他传染病,或有碍顾客身体健康者,应停止工作,经治愈后方准恢复工作。
第7条: 一切从业人员,应遵守当地卫生、公安部门的规定,接受卫生训练、防
疫注射与卫生监督等。
第8条: 当地卫生、公安机关可随时派员检查督导,如有违犯本规则者,按情节
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勒令停业或撤销营业证等处分。
第9条: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可以随时修正。
第10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莱芜县人民政府
1955年8月5日

四、莱芜县人民政府
关于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的布告

狂犬病是一种病死率高、危害严重、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为预防和消灭狂犬病,
保持人畜生命安全,促进四化建设,特布告如下:
一、各公社、街道、厂矿、学校及生产大队,要加强对狂犬病预防工作的领导,
广泛深入地宣传狂犬病的危害及其防治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卫生、农业、
外贸、供销、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做好狂犬病的预防工作。
二、各公社、街道、生产大队及厂矿、学校等单位,发现狂犬咬伤人畜后,要立
即报告县(市)卫生防疫站和畜牧兽医站。对被咬伤的人要立即送到医院治疗,注射狂
犬病疫苗,预防发病。对被咬伤的家畜,送畜牧兽医站处理。对被咬伤的野生哺乳动
物,立即捕杀。
三、各地发现狂犬,要立即捕杀,并焚烧或深埋,不得剥皮和食用。已发生狂犬
病的大队及周围的大队,在做好群众工作后要将现有的犬全部捕杀,以消灭传染源。
四、 县以上城镇及其郊区, 禁止养犬,要动员群众限期杀掉现有的犬。对生产
(包括牧犬)、科研用犬、警犬要全部实行检疫和免疫注射。发现可疑病犬,要立即捕
杀,以保证安全。
五、对农村的健康家犬一律注射狂犬病疫苗,不论任何单位或个人养犬都必须接
受对犬免疫注射(每只犬每年免疫注射一次,连续注射两年)。注射狂犬病疫苗后,进
行登记、收费,发给“家犬免疫卡”,并在犬身上统一挂牌标记。
六、在限期满后,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无挂牌标记的犬),一律视为野
犬,公安人员、民兵、广大群众都有权捕杀,不负任何责任。
犬如伤人,追查犬主。犬主应负担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和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群众出售狗皮时,应交回“家犬免疫卡”和犬牌。
八、以上各项规定,各级干部,广大人民群众应认真遵照执行,如有违犯本布告
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日

五、莱芜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公共卫生管理,促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共卫生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在莱芜市行政区区
域内的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农村以及部队均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军人、学生等都有要求在良好公共环境中
学习和工作的权利,同时也都有维持和改善公共卫生的义务。

第二章公共卫生的标准和管理

第四条:各行各业的卫生标准由市爱卫会制定。饮食、食品业和农贸市场的卫生要求,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及《山东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
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全市建立“周末卫生日”制度,使卫生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
化。
第六条:各单位的公共卫生,由本单位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领导小组)制定
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区内各单位的厕所粪便和公共场所垃圾,由环卫所统一管理并负责清
运和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做到清运清挖及时,不漏站点。
第八条:城区内主要马路街道由市环卫所每日打扫两次,保持街道清洁。各单位
门前的公共卫生,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九条:城区内各单位的生产营业性垃圾和生活区垃圾均有单位或住户自行运往
指定地点。无清运能力的由市环卫所负责清运,并收取部分卫生管理和运输费用。
第十条:城区外各厂矿、企事业单位以及各办事处、乡镇政府机关要设置垃圾场
所。对建筑、生产、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严禁乱倒,污染环境。城区外各单位的厕
所由驻地村镇负责管理,要签定合同,固定专人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设立的粪场、垃圾点必须距居住区一百五十米以外。
第十二条: 各种车辆应保持清洁美观。 公共汽车不准随地抛散车票;运输散体
(包括垃圾、废尘、石灰、草类和散体生产资料等)、流体物料的车辆要捆扎牢固,封
闭严密,装裁适量,不得沿途遗散,畜力车进入城区必须配粪兜、尿桶。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车站、商场、影剧院、体育场、医院、饭店、旅馆)要设置
足够的果皮箱和痰盂,要固定专人负责内部和门前区的清扫保洁。
第十四条:在公共场所内不准乱贴广告、海报、标语,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果皮
核、纸屑、烟头和冰棒纸,不准随地便溺,不准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准在建筑物上乱
写乱画,不准乱抛动物尸体。
第十五条:经营蔬菜、果品、冰糕食品、饮食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设垃圾容器,
保持周围清洁。
第十六条: 要加强公共卫生设施的规划、 建筑与管理,城区、工矿区和居民区
(行政村)要建立适量的公共厕所和垃圾池(箱),要按照统一规划定点建厕所、垃圾池
(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十七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公用建筑、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配套进行。
否则不得施工和启用。
第十八条:要认真开展除四害活动,铲除蚊蝇孳生地,控制、消灭蚊蝇鼠害。
第十九条:厂矿、企业、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的有害有毒垃圾、污物、传染病
人的粪便排泄物及生活污水,必须自行消毒、灭菌、净化处理后排放,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章公共卫生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具体负责全市公共卫生的管理
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级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卫生组织,制定规章制度,落实卫生责任
制,搞好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城区市政卫生管理由市政建设局会同公安、交通、环保、工商、卫
生等部门管理。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

第四章公共卫生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全市公共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由爱卫会统一领导,市爱卫会办公室具体
实施。公安、市政、交通、环保、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第二十四条:市配备公共卫生监督员,负责公共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共卫生监督的职责:
㈠在市爱卫会的领导下,在本市范围内执行卫生监督任务;
㈡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卫生法规和条例,对全市公共卫生进行经常
性监督检查;对城市建设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做到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㈢对违反有关卫生法规、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㈣卫生监督员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公共卫生,被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五章奖罚制度

第二十六条:对维护和改善公共卫生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和达不到卫生标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行政处
罚:
㈠批评教育。㈡警告并限期改进。㈢没收工具、物品。㈣罚款。㈤责令停业整顿。
停业整顿或者罚款千元以上者须经市政府批准。
各项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没收的工具、物品由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不接受批评教育、态度恶劣、阻挠监督人员执行任
务或漫骂欧打监督人员者,要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款一次上交爱卫会办公室。
党政机关的罚款从行政包干经费中支付,企业单位的罚款不得计入成本,个人被罚款
一律由个人负责。无正当理由拒罚不交者,单位由银行代扣,个人由所在单位扣交。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爱卫会办公室可依据本条例制定《莱芜市公共卫生暂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本市制定的有关公共卫生管理的规
定、文件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

六、莱芜市红十字会组织规则
(1984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莱芜市红十字会规则,是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结合莱芜市的实际情
况制定的。
第二条莱芜市红十字会是莱芜市的人民卫生救护团体,是由广大会员参加的群众
组织。
第三条莱芜市红十字会是由莱芜市政府领导,受省、地区红十字会指导,在具体
业务上,由莱芜市卫生、外事等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第四条宗旨
“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在卫生工作中,协助政府动员和组织人民
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救护活动,为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在外事活动中,搞好与各国红十字会与人民的友好往来,增进友谊,为人类进步事业
服务。
第五条任务
一、发动会员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知识,开展群众性的防病治病和
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二、进行救护训练,开展救护活动,平时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等救护工作,
战时参加军民伤病员的救护活动。
三、对会员进行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的教育,积极开展助人为乐活动。
四、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社会服务,开展红十字会青少年活动,计划生育及献
血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从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开展的国际友好往来活动,并积极完成政府交办的有
关事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莱芜市红十字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莱芜市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市代表大会,大会代表由各基层红十
字会单位选出的代表、有关部门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全市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修改莱芜市红十字会规则;
二、选举莱芜市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
三、审批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全市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会员代表会议,代行代表大会职权,
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八条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全市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
莱芜市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主要的组织规程和其他章程;
二、审批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决定其它重要问题。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缺额
时,由他所代表的部门、单位提出补充名单,经理事会议通过。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
会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日常工作。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批市红十字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二、审查批复下级红十字会的重要报告;
三、审核决定下级红十字会的成立和撤销;
四、听取和审查秘书长提出的工作报告;
五、解决其他重要问题。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
第九条:莱芜市红十字会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干部二至三名。
第十条:莱芜市红十字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
第十一条:各办事处、各部门及单位可成立红十字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设会长、副会长、理事,领导红十字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街道、工厂、农村区(镇、办事处)可成立红十字会,由会员选举
产生理事会。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和理事(学校建立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和委员),
名称为XXX街道红十字会,XX厂红十字会,XXX学校红十字会委员会,在本单位行政领
导下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车间、生产大队可成立卫生站,设正副站长。会员多的单位成立站
务委员会,名称为XXX街或居委卫生站、XXX卫生站,牌子上冠以红十字。根据本规则,
按实际需要可制定办事处、乡、镇、工厂、街道、学校红十字会组织规程。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三条国家或集体的医药卫生团体单位,可参加红十字会为团体会员。
街道、工厂、学校、办事处不脱产或半脱产的卫生人员,卫生积极分子和热心红
十字会工作的公民,可参加红十字会为个人会员;
小学和中等学校热心于卫生工作的学生,可参加红十字会为青少年会员。
凡对红十字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志愿工作者或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
发给荣誉会员证书和证章。
凡兼职做红十字会工作的,统称为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凡对红十字会工作有突出
贡献的会员,可颁发荣誉会员奖章。
入会手续:团体会员以团体名义入会;个人会员由入会者自愿申请,由基层红十
字会批准,登记入册,发给会员证章。
第十四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各级红十字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执行红十字会决议。
四、努力学习卫生救护科学知识和技术,积极参加红十字会的各项活动。
五、会员可自愿交纳会费。

第四章经费

第十五条莱芜市红十字会经费来源是地方财政补助、社会捐助和会员交纳会费。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请莱芜市政府备案。 (本规则由山东省莱芜
市红十字会一届一次理事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