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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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地位清代及民国初期,教师属于自由者的范畴,办学者多为地方绅士,他们
可以随意招聘和解聘教师,职业无保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教师的社会地位才
不断提高。抗日战争时期,县内有不少教师首先接受马列主义思想教育,积极加入中
国共产党,成为县内早期中国共产党员之一,如曹漫之、洪澍、张铎、曲显明等。他
们以教学为掩护,秘密开展党的工作。解放战争时期,教师除搞好教学工作外,还要
协助村干部发动群众,做好党的中心工作。教师是党和政府领导下的一支干部队伍,
深受党和政府的重视与信任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戴。
建国后,教师享受国家干部待遇。中共荣成县(市)历届代表大会、历届人民代表
大会和政协代表大会,均有一定名额的教师代表参加。1958年,反“右派”斗争扩大
化, 全县有242名教职工被错划为“右派”分子。“文化大革命”期间,否定建国17
年来教育工作的成绩,把广大教师视为“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臭老九”,党的知
识分子政策受到践踏,广大教师受到极不公正的待遇。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教师社会地位逐步提高。一是落实了党的知识分子政策。
1979年9月, 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对1958年错划为“右派”分子的教师全部予
以改正;对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审查处理的111人,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了复审,
其中90人复职、 14人退休。二是授予荣誉称号,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1983--1 995
年, 全市获国家级荣誉称号的22人、获省级荣誉称号的37人、地市级荣誉称号的175
人。三是认真搞好职称评定工作,落实知识分子待遇。1987年以来,荣成市公、民办
教师的职称评定和任命工作步入正轨。至1995年,全市取得职称的教师6455名,占教
师总数的94.8%。

1995年全市教师职称情况表
单位:人
┌──┬────┬────┬────┐
│系列│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
├──┼────┼────┼────┤
│中学│356 │1865 │1677 │
├──┼────┼────┼────┤
│小学│6 │1584 │776 │
├──┼────┼────┼────┤
│中专│21 │36 │65 │
├──┼────┼────┼────┤
│卫生│ │ │10 │
├──┼────┼────┼────┤
│会计│ │26 │28 │
├──┼────┼────┼────┤
│工程│ │ │5 │
├──┼────┼────┼────┤
│合计│383 │3511 │2561 │
└──┴────┴────┴────┘

工资与福利 民国初期, 教师实行聘任制, 薪资由聘用单位与教师协商而定。
1931年,初级小学教师月资平均12.5元,高级小学教师月资平均25元,教师待遇低,
生活清苦。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教师与党政干部一样,实行供给制。1942年10月,
中小学教师待遇改为薪粮制。1952年,按国家政务院颁发的全国统一工资标准,全县
教师待遇由挣小米改为按工资分计算。

1952年荣成县小学教师调整工资情况表
单位:人
┌───┬─────┬─────┬──────┬──────────┬──┐
│工资分│校长 │教导主任 │高级职员 │初级职员 │合计│
├───┼─┬─┬─┼─┬─┬─┼─┬──┬─┼─┬──┬──┬──┼──┤
│140 │6 │ │ │ │ │ │ │ │ │ │ │ │ │6 │
├───┼─┼─┼─┼─┼─┼─┼─┼──┼─┼─┼──┼──┼──┼──┤
│130 │ │23│ │8 │ │ │ │ │ │ │ │ │ │31 │
├───┼─┼─┼─┼─┼─┼─┼─┼──┼─┼─┼──┼──┼──┼──┤
│120 │ │ │7 │ │26│ │38│ │ │ │ │ │ │71 │
├───┼─┼─┼─┼─┼─┼─┼─┼──┼─┼─┼──┼──┼──┼──┤
│110 │ │ │ │ │ │9 │ │117 │ │82│ │ │ │208 │
├───┼─┼─┼─┼─┼─┼─┼─┼──┼─┼─┼──┼──┼──┼──┤
│100 │ │ │ │ │ │ │ │ │26│ │354 │ │ │380 │
├───┼─┼─┼─┼─┼─┼─┼─┼──┼─┼─┼──┼──┼──┼──┤
│90 │ │ │ │ │ │ │ │ │ │ │ │704 │ │704 │
├───┼─┼─┼─┼─┼─┼─┼─┼──┼─┼─┼──┼──┼──┼──┤
│80 │ │ │ │ │ │ │ │ │ │ │ │ │186 │186 │
└───┴─┴─┴─┴─┴─┴─┴─┴──┴─┴─┴──┴──┴──┴──┘

注:每个工资分值为0.2219元。

1954年,根据教育部(1956)第30号文件决定,对全国普通教育、师范教育、事业
人员的工资实行改革, 工资分制废除。全县教师平均月工资37.53元。1963年,中小
学教师工资再次调整,全县有45.7%的教师工资升级。1977年10月,根据国务院的指
示, 全县教育系统有1178人升级、434人靠级。1979年10月,给40%的教职工调级,
全县有1424名教职工升级。1981年10月,为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中小学教职工调级,
全县有2833名教职工工资晋升一级、 1407名教职工工资靠级、700名教职工工资晋升
两级。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
革问题的通知》 ,全县有3368名教职工工资升级、2473人享受了教龄津贴。1988年6
月,国家教委、人事部发出通知,从1987年10月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各级工资
标准(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提高10%。1989年,根据国发(1989)82号文件的规定,
给1989年9月30日在职的正式教职工普调工资一级。1990年,根据(1990) 鲁人薪字第
14号文的规定,全市的教职工又普调工资一级。1991年,根据(1991)鲁人薪字第13号
文件规定,为1986年10月1日至1989年9月30日晋升职务的人员普升一级工资。1993年,
根据荣政发(1993)56号文件《关于改善中小学教师待遇和加强组织管理的暂行办法》
的规定, 公办教师在镇村任教者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以后每满8年再向上浮动一级,
浮动工资作为退休费基数;学校领导干部实行职务津贴制度;教龄满30年的教师退休
费比例提高5%。是年,又据国发(1993)79号文件规定,给在职的4488名教师自19 93
年10月起月增工资49.9万元, 给1059名离退休教师自1993年10月起月增工资14.64万
元。1995年,根据国发(1995)32号文件规定,对1994年和1995年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
教师晋升一级工资。 全市共有3969名教师自1995年10月起晋升了一级工资, 月增1
1.75万元;给离退休的1320名教师,月增离退休费29034元。
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前,中小学民办教师工资由大队记工分,年终参加大队分配。
男民办教师的工分一般按同等劳动力拨给,女民办教师的工分一般高于同等女劳力。
1964年, 国家发给民办教师每月2元补助费。1971年,国家发给小学民办教师每月12
元的补助费,其中4元发给本人,发给联中民办教师每月15元的补助费,其中7元发给
本人, 其余部分交给生产队记分付酬。1974年,民办教师的补助费小学每月增至1 3
元,其中5元发给本人;联中每月增至16元,其中8元发给本人,其余部分交生产队记
分付酬。 1977年, 民办教师的工分折款和国家补贴,人均年资中学351.58元、小学
311.1元。 1982年,中小学教师的补助费再次增加,小学每月16.5元、中学每月19.5
元。1983年,民办教师以乡镇为单位实行统筹工资制,男女同工同酬。1988年,县政
府对民办教师的待遇作出新规定:民办教师同公办教师一样,实行退休、退职制;按
公办教师标准发给津贴;本人不承担责任田、经济田和义务工。1993年,荣政发 (19
93) 56号文件规定,对民办教师的工资实行下保底、上不封顶的分配办法。1995年,
全市中小学民办教师最低工资4200元,最高的镇达到了人均6200元。同时,所有民办
教师同公办教师一样享受福利费、独生子女费、幼儿入园费、取暖费、降温费、医疗
费等。1995年,荣政发(1995)51号文件规定,自1995年起,三年内将所有合格的民办
教师全部转为荣成市公办教师,并按规定执行本职务的工资标准,享受现有公办教师
的一切福利待遇,对已达到退休年龄的,给予办理退休手续。
教师同其他国家干部一样,享受退离休、公费医疗、租房补助、困难补助、丧葬
补助、遗属生活补助等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