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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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盛行早婚及买卖、包办婚姻。结婚年龄一般是男十六七岁,女十三四岁,
亦有“十八岁大姐九岁郎”的情况,不管男女本人是否愿意,概由家长包办。
1945年荣成解放后,人民政府提倡婚姻自主,但由于战争影响,结婚基本仍是从
习择配。只在发生婚姻纠纷时,由区政府本着男女平等原则调处。提倡新事新办,免
去繁文缛节,反对铺张浪费,包办、买卖婚姻及早婚等陋习日渐革除。
建国后,结婚年龄男年满20岁,女年满18岁。直系血亲和有生理缺陷及患有花柳
病、麻风病等不准结婚。男女结婚、离婚和复婚,双方持大队(村)或本人工作单位介
绍信,到当地政府办理登记,经审查合格者,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
1970年,婚姻登记与计划生育工作密切结合。各公社采取定期集体登记、办学习
班等形式,提倡晚婚,全县男女实际结婚年龄一般为男25岁,女23岁。
1981年,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岁,女年满20岁;对三代以内旁系内
亲禁止结婚,不予登记;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除有单位证明信外,还必须持有登记
本人身体证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是年,婚姻登记工作陆续移交乡镇民政助理员依法办
理。1985年始,全县各乡镇均设立婚姻登记室,由民政助理员办理结婚、离婚手续。
1988年,市民政局设婚姻档案室,统一保管婚姻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