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优待烈军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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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对象荣成的优待工作始于1940年4月抗日民主政府成立, 建国后更加活跃。
其优待对象包括烈士家属,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不能劳动、生活有困
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
优待标准总的要求是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略高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1956年后,
以社员平均工分为基数,再加一定数量的比数计算优待工日。1985年后,实行乡镇统
筹现金优待, 以各乡镇人均生活水平为基准,烈属优待以生产性纯收入的1.2倍,军
属优待为与生产性纯收入等同,伤残军人和60岁以上的复员军人各优待生产性纯收入
的1/2。
优待形式助耕(1940-1945年) 按季节村拥优委员会临时拨工,帮助抗属耕种、收
割。1941年全县享受助耕的烈属、抗属854户,助耕土地6365亩。
代耕(1946-1955年)把烈军属自耕不了的土地逐块落实给18-25岁的男劳力耕种。
1949年全县享受代耕的军属5850户, 代耕土地5.33万亩;烈军属541户,土地1.33万
亩。同时发动群众捐款、献肥料支援。
工日优待(1956-1981年) 随着合作化的发展,由代耕转为优待工分。1957年全县
优待户3877户,1.35万人,自干工日46万个,优待工日48.2万个,每人平均收入劳动
工日54.78个,比社员高出工日6.89个。1981年全县享受优待的优抚对象共11857户,
优待工日215.9万个,优待粮86.5万公斤;合理安排劳力9600多人次,多挣工日10.25
万个。
定额优待(1982-1995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业实行专业承包联产到户的
劳动生产责任制, 对优抚对象实行现金优待。 1983年全县享受优待对象9003户,
26059人,优待款总额289万元。1985年开始实行乡镇统筹优待。1988年全市优待总户
数为11330户, 其中烈属2401户、军属3134户、残废军人2402人、复员军人3298人、
带病退伍军人95人,优待款585万元,户均517元。1992年全市优待总户数为11382户,
优待款总额813万元,户均714元。1993年全市优待总户数为11182户,优待款总额888
万元, 户均795元。 1995年全市优待总户数为9627户, 优待款总额1265万元,户均
1314元。
进入90年代,市委、市政府把智力优属摆到突出位置,下大力抓优抚对象的生产
技术培训工作。 至1995年,全市培训优抚对象21300多名,使这些优抚对象学到了商
品生产技术,家庭收入普遍增加,其中大部分已走上富裕道路。
其他优待从1953年开始,二等以上伤残军人一律享受公费医疗,三等伤残军人确
因伤口复发,其医疗费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均由民政部门报销。
从1980年起,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等伤残军人,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36元。1984年
后,一等以上伤残军人家属农转非享受护理费,每人每月36元。1989年,一等以上伤
残军人护理费每人每月享受57元。1995年,一等伤残军人护理费每人每月80元,特等
每人每月140元。
革命伤残军人根据伤残情况,按规定享受国家配制的三轮车、病理鞋、假肢、眼
镜、拐杖、包伤布等。伤残军人凭伤残证件,乘车、乘船可享受半票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