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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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用于
解决职工生活和家庭困难。职工福利费提取标准调整多次。自1979年起,企业单
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1%提取福利费。1962年前,多采取年终一次性补助的方法。
1988年6月1日,按劳动部、财政部和总工会对小城镇人均生活水平不足40元的可
给予补助的决定, 分别按定期和临时两种方法予以补助。 职工困难补助,坚持
“大困难多补助,小困难少补助”的原则,由本人申请,群众讨论,组织批准。
1994年1月, 市劳动局为全市30家停、减、缓发工资企业的1749名困难职工
发放救济金27.16万元。 1995年,经威海市劳动人事局批准,从待业救济金中拿
出26.32万元特困企业救济金,发给11家特困企业2298名特困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