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养老待遇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a&A=3&rec=734&run=13

退休荣成市职工实行退休始于1955年,绣花厂曲玉臣为境内第一位退休工人。
此后退休职工逐年增多。至1995年,全市企业退休职工达4833人。
退职职工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
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退职生活费,并可继续享受公费医疗
待遇。 自1983年8月起,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由21元提高到26元。1986年规
定, 对1961年1月1日到1965年6月9日精减退职无固定收入的399名老职工,按月
发给他们适当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其标准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20
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15元,发至本人死亡时止。1989年规定,退
职费低于45元的,按45元发给。
离休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
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可以离职休养,其基本政治待遇不
变, 工资照发,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另按参加工作时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原
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至1995年,全市共有628人离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