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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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用品1962年前,企业职工防护用品的发放没有统一标准。1963年后,防
护用品发放一律按劳动部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
1964年,按山东省劳动厅公布的《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山东省国营企业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山东省国营企业防护用品发放、使用、
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1985年,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
度,以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危害需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
防护用品。各企事业单位按新的规定,制订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报
主管部门批准执行。1990年,市劳动局、财政局确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专营
单位由1981年的2个增加到5个:荣成市劳动保护用品专营商店 (设在石岛百货商
场)、荣成市劳动保护用品商店、荣成市石岛劳保用品商店、荣成市纺织品公司、
荣成市石岛纺织品公司;并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由企业行
政部门或供应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负责督促、检查。1991年后,防护
用品发放按《山东省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职工个
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
防尘、 防毒1956年,县以上工业企业22家,有粉尘危害的4家,接尘职工近
百人。为消除矽破尘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劳动部门在企业中推广湿式作业,
规定车间内游离二氧化硅不得超过2毫克/立方米。“文化大革命”期间,尘毒治
理工作放松, 尘毒危害严重。1978年对22个粉尘点监测,达到国家标准的只有3
个,接近国家标准的12个,超过国家标准100-300倍的7个,占31.8%。
1980年起,市劳动局、总工会、卫生局每年联合对全县的防尘、防毒工作进
行定期检查,为尘、毒治理工作提供依据。同时,对接触尘、毒作业的工人定期
进行体格检查,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此项工作列入了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加大
了治理力度。 橡胶厂、玻璃厂等企业都投入了30-50万元的资金增添设备,使粉
尘排放浓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黄海造船厂、拖拉机厂、水泥厂等多数企业都采
取了风(通风) 、水(湿式作业、喷雾洒水)、密(密闭)、管(管道输送)、护(车间
保持清洁卫生、加强个人防护措施)、检(检修、维护尘毒防护设备)、查(对接触
尘毒作业的工人定期查体) 七字综合治理措施,使尘毒排放浓度逐步下降。1983
年1月, 烟台地区劳动局在荣成县召开防尘、防毒工作会议,推广了黄海造船厂
的防尘防毒工作经验。 1995年,全市市属以上企业粉尘作业点108个,合格率为
77.1%; 有毒作业点97个,合格率为68.1%;噪声作业点180个,合格率为51.6
%。全市尘、毒岗位职工体检,未发现患有职业病。
防暑降温1956年,对在32℃以上工作场所作业人员,采取隔绝热源,供应开
水、盐水、汽水等办法降温防暑。1959年后,对高温作业场所增加通风、淋浴设
施和调整工作时间,同时对职工定期进行体检。1978年以来,县劳动部门每年夏
季都要求各单位提前做好“四防”(防暑、防洪、防雷电、防倒塌)工作,并组织
卫生、工会等部门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具体措施。1989年起,全市统一执行山东
省劳动局、财政厅规定的降温防暑费用标准:暑期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每人24
元;从事一般高温和经常露天作业的职工,每人18元;从事一般作业的职工、企
业科室人员,每人12元。
保健食品1963年开始,对从事有明显职业性危害,可能引起职业中毒或职业
病的职工实行保健食品制度。至1967年,全县享受保健待遇者1965人,其中高温
作业1516人。 保健食品标准是每人每月猪肉票1公斤、 鸡蛋票0.5公斤、食油票
0.25公斤、糖票0.5公斤,由食堂加工,按日供应享受保健食品职工。1974年后,
将保健食品折成现金, 按月发给职工,称保健费,每人每月6元。1979年,副食
品调价后, 享受保健待遇者每人每月增加1元。1981年改变保健费的发放办法:
凡申请建立保健制度的单位,必须完善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防护治理措施,
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方可批准享受保健待遇,否则不予批准。
1992年8月,按照山东省劳动局、财政厅指示,调整了保健食品标准:从事有毒、
有害作业的职工, 每人每天0.8元,全月24元;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每人每天
0.6元,全月18元。
女工保护女职工除享受正常的劳动保护待遇外, 还享有一些特殊保护。 自
1964年以来,市劳动部门多次强调要做好女工保护工作,并会同卫生、工会、妇
联等部门经常深入企业检查女工保护工作,发现问题,责其所在单位认真解决。
并制定了一些女工保护规定:一、女工不准安排在矿山、井下、高空、人工锻打、
强烈震动及有害于妇女生殖机能的繁重岗位上工作;二、女工在月经期间,不得
安排其从事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三、已婚待孕
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
四级的作业;四、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
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及经常攀
高、 弯腰、抬举、下蹲等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
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五、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
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矿山安全监察1959年始,荣成县先后建铅锌矿、锆矿、邢家磷矿、吴家磷矿
和硫铁矿共5处国营矿山企业, 至1985年全部转产,余者多是一些村办露天采石
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矿山开采业有了长足发展。至1995年底,境内建起
市属花岗石矿和银金矿各1处,镇、村办露天采石场186处。
为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市劳动局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学习班等多种形式,认
真宣传《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对企业执行矿山安全法规情
况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令其限期解决。1995年底,对12名矿长进行了安全生
产知识培训, 对111处采石场发放了《安全生产合格证》,从而使矿山伤亡事故
大为减少。但由于管理不善、工人违章作业等因素也造成了一些伤亡事故的发生。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至1995年底,全市共有起重机械(含电梯) 761台。市劳
动局按照劳动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和《山东省实施〈起重机械安
全监察规定〉细则》等有关规定,从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检验等各
个环节上认真进行安全监察。 1990年9月,成立劳动卫生检测站。1995年,检验
起重机械225台。
建国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锅炉、压力容器的应用逐
步增多。至1995年,全市拥有蒸汽锅炉402台、水暖锅炉120台、压力容器1万台、
钢瓶10万只。市劳动局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
和改造, 依法实行安全监察。1975年,县劳动局成立5人锅炉安全管理小组,负
责锅炉的检查工作。1980年对全县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了登记建档,压力容器自
1986年始实行定点生产。至1995年,全市经山东省劳动局批准,取得生产一、二
类压力容器资格的厂家有:荣成市压力容器厂、荣成市石油化工设备总厂;制造
供水压力罐注册的厂家有:荣成市锅炉安装公司、荣成市供水设备厂。锅炉安装
亦由取得安装许可证的市锅炉安装公司、 市安装公司、市建筑公司安装处3家企
业承担。无安装资格者严禁安装锅炉。
1987年6月, 荣成县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成立,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的检
验。 1995年检验锅炉402台、压力容器1915台,合格者凭证使用。1989年始,开
展锅炉房评比工作,是年被评为威海市先进锅炉房10个,1990年19个。1987年,
荣成县劳动局被山东省劳动局授予“锅炉安全管理先进单位”称号。
事故调查处理自1950年以来,荣成县十分重视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企业发生
伤亡事故时,劳动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进行报告、登记、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特别是对事故的处理坚持“三不放过”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
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荣成市(县)部分年份企业职工
因工伤亡情况统计表
┌──┬──────┬─────┬─────┐
│年份│市属以上企业│乡镇企业 │合计 │
│ ├──┬───┼──┬──┼──┬──┤
│ │重伤│死亡 │重伤│死亡│重伤│死亡│
├──┼──┼───┼──┼──┼──┼──┤
│1976│ │1 │ │ │ │1 │
├──┼──┼───┼──┼──┼──┼──┤
│1977│ │ │ │ │ │ │
├──┼──┼───┼──┼──┼──┼──┤
│1978│ │ │ │ │ │ │
├──┼──┼───┼──┼──┼──┼──┤
│1979│ │6 │ │ │ │6 │
├──┼──┼───┼──┼──┼──┼──┤
│1980│ │24 │ │ │ │24 │
├──┼──┼───┼──┼──┼──┼──┤
│1981│ │5 │ │ │ │5 │
├──┼──┼───┼──┼──┼──┼──┤
│1982│ │3 │ │ │ │3 │
├──┼──┼───┼──┼──┼──┼──┤
│1983│ │5 │ │ │ │5 │
├──┼──┼───┼──┼──┼──┼──┤
│1984│ │9 │ │ │ │9 │
├──┼──┼───┼──┼──┼──┼──┤
│1985│ │9 │ │ │ │9 │
├──┼──┼───┼──┼──┼──┼──┤
│1986│3 │ │4 │2 │7 │2 │
├──┼──┼───┼──┼──┼──┼──┤
│1987│8 │5 │7 │7 │15 │12 │
├──┼──┼───┼──┼──┼──┼──┤
│1988│2 │2 │1 │6 │3 │8 │
├──┼──┼───┼──┼──┼──┼──┤
│1989│2 │4 │1 │4 │3 │8 │
├──┼──┼───┼──┼──┼──┼──┤
│1990│5 │1 │1 │2 │6 │3 │
├──┼──┼───┼──┼──┼──┼──┤
│1991│5 │2 │1 │4 │6 │6 │
├──┼──┼───┼──┼──┼──┼──┤
│1992│5 │4 │ │3 │5 │7 │
├──┼──┼───┼──┼──┼──┼──┤
│1993│8 │3 │ │20 │8 │23 │
├──┼──┼───┼──┼──┼──┼──┤
│1994│4 │3 │ │4 │4 │7 │
├──┼──┼───┼──┼──┼──┼──┤
│1995│3 │ │ │4 │3 │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