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用工形式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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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形式清末至今,境内先后实行过雇佣工、固定工、亦工亦农工、合同制
工、 企业职工、临时工等制度。1992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37726人,市以上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24345人,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1496人,共63567人。其
中固定工14572人,占总数的23%。1995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41217人,市以
上集体企业职工21658人,其他各种经济类型企业职工1746人,共64621人。其中
合同制工56742人,占总数的87.8%。
雇佣工清末、民国时期,个体手工业户和私营商业主雇佣徒工。1935年,全
县较大商号229家,雇工1387人。1940年2月,日军侵入荣成,使境内一些私营工
商业倒闭, 雇工失业。1945年8月,荣成全境解放。在抗日民主政府的扶持下,
私营工商业发展到378家、 行商497家,雇工达13000人。为保护私营工商业的合
法经营,政府实行监督下的雇佣制。建国后,逐步建立起新的劳动就业制度,雇
佣工制度被取消。1983年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度出现。1995年,个体工
商户和私营企业雇工2300人。
固定工固定工的招收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招工指标执行,不得突破。1949年
建国初期,县内国家固定工2809人。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原
私营工商业职工转为固定工6134人,手工业社转为固定工1073人。
1958年,各行各业“大跃进”,劳动力管理失去控制。除使用大批合同工、
临时工外,是年还从农村招收固定工2483人。
1961年开始精简职工支援农业生产。 1961-1963年,全县各行业共精简职工
(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和社办企业工人)10159人。
1970年从农村招收固定工1456人。 1971-1972年,临时工转固定工1950人。
1978-1983年,从农村招收固定工3693人。
1964年始,老职工退休后,可照顾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接班顶替,
成为固定工,但在执行中曾数次变更。1975年恢复执行时,照顾招收1112人,照
顾招收职工子女一律改为合同制工。 1980-1983年照顾招收1540人, 其中给因
“右派” 或受家庭成份影响的499名职工子女落实政策,补办了子女顶替手续。
1986年后,照顾招收子女一律改为合同制工。
1978-1983年, 从城镇青年中招收固定工1851人。1984年始,对荣立三等功
以上的退伍战士办理固定工手续。志愿兵分配到企业单位,亦按固定工对待。
1987年, 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工资改按全民单位管理的企业4个,转为全民
固定工565人。1992年末,荣成市属以上企业固定工14297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
业9644人、集体所有制企业4653人。
亦工亦农轮换工1964年,为促进城乡结合、工农结合,试招亦工亦农轮换工。
职工保持社员身份,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农忙务农,农闲务工,工资收入与生
产队结算,参加生产队收益分配,实行定期轮换人选。1983年末,全县共有亦工
亦农轮换工7461人,除因病、工伤或犯错误被辞退外,其余一直留单位工作,并
未轮换。1984年对亦工亦农人员进行考核,只要思想好,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
上文化程度者,原则上都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亦工亦农制度废止。
合同制工1984年后,随着国家劳动制度改革,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合同制
工分两种:一是农民合同制工。从农村招收,不转迁户口,其他待遇与企业固定
工基本相同。合同期限3年、5年、10年不等。1984年从亦工亦农工和计划内临时
工中转招农民合同制工9344人。 1988-1991年,又从计划内临时工中转招农民合
同制工9258人。1994年,将市供销社自招的3272名农民合同制工纳入劳动部门管
理。二是城镇合同制工。1984年后,招收城镇户口的待业青年全部实行合同制。
1986年起,县劳动局试办劳务市场,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每年开
办1-2次。 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城镇待业青年,按考试成绩排列名次,经
体检合格后,持成绩单到劳务市场根据个人特长选择用工单位,用工单位选择录
用需要的合同制工人。
1995年未, 市属以上企业共有合同制工55269人,占职工总数的87.9%。其
中全民所有制企业35953人,集体所有制企业19316人。
企业职工为改变“国家包揽、行政隶属、身份差别、终身固定”的不合理状
况, 1992年4月,市政府发布了《荣成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和
《荣成市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意见》。按照市政府的指示,首先在市属以
上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这种新型的用工制度将企业全体职工包括干部、固
定工人、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统统称为企业职工,打破干部与工人、全民
工人与集体工人、固定工和合同制工、计划内临时工的界限,均以企业职工的身
份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用法律手段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 至1995年底,全市市属以上企业的62875名职
工全部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签订率为100%。
在抓好市属以上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基础上,市劳动局又在镇办企业
中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组织专门力量,划片包干,督促指导,工作进展很快。
至1995年底,全市已有120处镇办企业的18000名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镇
办企业的劳动力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凡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企业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工作和学习、参
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政治荣誉和享受劳动保险的权利。
临时工企业生产人员不足,可以招收临时工。临时工分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
外临时工两种。计划内临时工由劳动部门下达计划指标,由企业自行招收,纳入
劳动工资计划管理。1956年企业临时工占职工总数的10%左右。1958年临时工管
理失去控制, 企业从农村中招收临时工1万余人,后来大部分被精简回农村参加
劳动。1965年贯彻“多用临时工,少用固定工”的指示后,临时工数量逐年上升。
1978年后,各行各业迅速发展,临时工数量有增无减。有些单位不经劳动部门批
准,私自招用临时工。1984年底,山东省劳动局在荣成县进行计划外用工整顿改
革试点,辞退计划外临时工348人。此后,在1986-1988年间,对企业私招临时工
的问题进行过三次整顿和清理。1995年末,全市市属以上企业使用计划外临时工
1477人。
安置军转干部家属1975年7月31日前复员回乡的军队干部家属全部安排适当
工作。此后对军转干部家属实行部分安置。1983-1995年共安置军转干部家属288
人。
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荣成县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始于1964年10月,止于1980
年,共动员483名,接收外地知青462名。另为108名补办了知青手续。1974年始,
陆续在知青中招工,至1980年,将上述1053名知青全部安排就业。
归侨自1953-1995年,共安置旅朝华侨110名,旅蒙华侨1名,旅美华侨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