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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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保甲兼有民事调解的职责。至清末,调解已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凡两
造争讼,如有可以和平解释之处,承审官宜尽力劝谕,务使两造和解”,“而刑事案
件应处轻罪刑者,原告于宣告刑名以前自愿呈请和解时,亦可参照本节办理” (1906
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第185条)。
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根据东海专署地方法院1940年下半年制定的《区村
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41年3月,境内成立区(镇) 调委会,区以下若干行政村可
联合成立分会。至1945年荣成全境解放后,所有的区(镇)调委会都建立起来。区(镇)
调委会设委员9-11人,区(镇)长兼任调委会主任,民政助理员、群众团体负责人和农
民、 职工、青年、妇女代表及进步开明绅士为委员;分会设委员7-9人,于行政村中
推举或选举1人为主任,委员仿效区(镇) 调委会选举办法而行。1946年,根据实际情
况,村设调解组、说事组、评议组等调解组织,吸收处事公正、群众威信高的人参加。
1947年,因支援解放战争,调解组织有名无实。1950年秋季开始整顿,健全调解机构,
建立起区、乡、村三级组织。区调委会,由副区长或民政助理员任主任,区公所文书
和各群众团体负责人任委员; 乡调委会,由乡行政委员会分工1人任主任,由各村选
举出委员;村设调解小组。
1954年, 根据政务院颁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对全县12个区
(时石岛设县,管辖3个区)、123处乡的人民调委会进行全面整顿,健全了组织。1958
年3月,调委会改称调处委员会。9月,全县成立了21处人民公社,调处委员会归公社
领导,村改称生产大队,设调处小组。但因处于“大跃进”运动时期,直至1959年12
月,调处组织才普遍建立。1962年,调处委员会复称调委会。1966年“文化大革命”
运动开始,调解组织瘫痪。
1973年5月, 县法院、公安局对全县基层调解组织进行恢复整顿,全县1056个生
产大队,有1054个恢复了调委会,共有调解员5071人。公社根据地形、位置设立调解
片,设正副片长。1978年,公社设一名司法助理员做调解工作,并成立了信访、调委
会领导小组; 200人以上的厂矿企业单位和农村生产大队设立调委会,生产队设调解
小组。年底,公社调委会与民政分开办公。1981年,全县1044个大队中有1042个建立
了调委会,有调解人员3469名,60%的调委会发挥了积极作用。1984年改称乡(镇)调
委会,村也设立调委会。全县共建立农村基层调委会1036个,县直属厂矿企业调委会
54个,能较好发挥作用的占90%以上。各乡镇司法助理员仍负责指导调委会的工作。
1987年建立起纠纷信息网络, 有纠纷信息员7333名,平均每37户1名。1990年底,普
遍建立起四级调解网络,即乡镇建立调解领导小组,管区设调解片,村(居委会)有调
委会,村(居) 民小组设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1995年,农村调委会有928个,厂矿企
业调委会有110个,其中一类调委会936个、二类调委会102个,共有调解人员3381名,
纠纷信息员7830名。
调解活动调解委员会成立初期,因工作水平低及未取得群众的信任,产生了纠纷,
有些群众宁肯找法院,也不找调委会。1941年,11个区仅处理了36起纠纷。在调解工
作中,调解人员存在模糊认识,把区、村的调解组织看成是司法机关,不经区、村调
解的纠纷,不得到上级法院起诉,这种状况直到1945年仍然存在。在处理问题中,不
是以政策、法令教育开导群众,而是以官僚作风来对待群众,致使群众混淆了调解与
审判工作的关系。1946年后,调解工作作风有很大转变。发生纠纷时,调委会先调查
研究,提出原则意见,先由说事小组说和,不成者由村、区调解委员会逐级调解。调
解工作做通后, 有的村采取群众评议,听取群众的反映后再作结论。1947-1949年,
因支援解放战争的需要,无暇顾及调解工作,调解工作处于停滞状态。
建国后的一段时间内,绝大部分乡镇对调解工作放松领导,调解人员存在怕得罪
人的思想,遇到纠纷,就向上级法院推,这种情况在全县能占70%。1954年后,对调
解工作加强领导,上述情况有明显改变。轻微的刑事纠纷和一般的民事纠纷,大部分
可在区、乡得到解决,法院的民事收案率由1953年的2370件下降至1954年的1056件。
1955年,县法院在4处基础好的老农业社试建了4个调解小组,要求其调解时一定要实
事求是,耐心说服,不要强迫压制,坚持原则,按政策办事。此后,这项要求一直作
为调解工作的准则来执行。但调解工作始终未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遇到各种运
动和个别年份发生灾害时,这项工作就无人过问,如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期间、
1960年发生的自然灾害时、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工作都处于瘫痪
状态。1958年,荣成县发出《全面推行社会主义爱国公约和调处委员会意见的报告》,
指出调解工作的职权范围是调处婚姻、债务、继承、家务等一般民事纠纷及人民内部
的白占、伤害、打架斗殴等轻微刑事案件。按照这个报告,1959年基层调处委员会共
调处案件6500余件,其中轻微刑事案件3900件。1965年,全县“四清”运动开始,突
出政治工作,贯彻矛盾不上交原则,有棘手的纠纷,几个村联合起来调解,互相协助。
1973年重新恢复调解组织后,定期召开调解工作会议,通过培训等形式促进了调
解人员的思想、业务水平的提高。工作中,基本做到了“小事不出队、大事不出片、
纠纷不积压、矛盾不上交、包袱不外推”。1973-1980年,全县共发生民事纠纷20589
件, 调解处结19039件,调处率为92%。进入80年代,县司法局接收了调解工作,调
解组织进入了一个稳定发展的阶段。特别是提高了调解人员的待遇后,他们的工作积
极性更高,大部分纠纷都能在基层解决。工作中,继续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
的原则,以调解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为目标,初步摸清了“春争地、
夏争水、秋争场、冬传嘴”的农村纠纷发生规律,为调解工作的正确开展奠定了基础,
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1982-1995年,全市共发生民事纠纷46395件,调解处结
42828件,调处率为92%。
1988年7月12日, 黄山乡五柳村调解主任郭信芝获全国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先进个
人三等奖。1991年山东省司法厅分别授予崖头镇河南村、宁津镇宁津所村调委会防止
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一等奖, 个人一等奖者有6人。1994年,在司法部召开的第三
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寻山所调委会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
称号,并颁发锦旗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