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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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7月, 县人民法院成立经济审判庭。1982年受理的案件仅限于法人之间的
购销合同纠纷,涉及公民个人的很少,全年共受理经济案件12件,诉讼标的额9.91万
元,审结8件。审结的案件多以调解方式结案。1983-1984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87件,
诉讼标的额88.6万元。在办案方法上,坚持重调解原则,审结的78件案件中,调解解
决的为70件。1985年除了继续做好购销案件的同时,重点做好农村承包合同关系的理
顺工作,全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79件,审结165件,其中农村承包合同纠纷86件,
诉讼标的额31.5万元。1986年重点对农村联户承包内部和乡镇企业中的经济关系进行
了理顺工作, 全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68件,审结136件;为28处乡镇的187个企业
提供了法律服务,指导企业解决经济纠纷204件。在办案方式上,尽量采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126件,占审结案件的92.6%。1987年共受理经济案件319件,
审结289件, 结案率为96%, 结案标的额435.6万元。审结的案件中,调解和撤诉的
280件,判决的9件。在审结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282件,占结案总数的97.6%。
1988年后,工作中改变了过去办案靠传唤、取证靠发函的审判方式,审判人员主动跟
踪调查, 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庭办案, 不断加大外出办案的力度。1988年共审结案件
310件,其中外出办案37件,结案标的额331万元。1988-1995年共审结案件13500余件,
平均每年审结1700件。审结的案件中以购销合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为主。
1995年市法院把经济审判作为直接为市场经济服务的重点,全年共受理各类经济
案件4545件, 审结4530件,结案标的额2.5亿元,其中购销合同2919件,农村承包合
同576件。在工作中,还充分发挥基层法庭的作用。24处基层法庭共审结案件2466件,
结案标的额1.21亿元,结案数和标的额分别占全院总数的54%和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