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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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时,即设立承审室,负责刑事、民事案件的一审工作。1950
-1956年, 主要审判婚姻、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化运动等方面案件,共审结6639件,是
1941-1947年的6倍多,对保证婚姻法的贯彻、互助合作运动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
的保护作用。但受重刑轻民指导思想的影响,工作中不管案件性质的轻重一律收案,
造成案件大量积压。 据1953年10月统计,当时民事案件积压达385件。由于案件积压
成山,从领导到一般干部普遍存在任务观点,只求数量不求质量,机械搬用法律条文,
不计社会效果。 1957-1968年,共审理民事案件4483件,其中离婚案件2015件,占总
数的45%; 抚养案件847件,占18.9%;其次为房务、债务、继承等其他案件。1958
年全国开展的“大跃进”运动,也波及到民事审判工作。在工作中,要求审案在半个
月内结案,一切有碍于迅速结案的程序制度被取消,具体要求做到“六不要” (不要
发生纠纷、不要虐待父母及妻子、不要发生工伤事故、不要经常死人、不要赌博) 。
全年共受理案件634件,结案620件,多是婚姻、抚养、债务方面的案件。自1962年开
始,境内的民事案件量呈逐年下降趋势。1973-1978年,共审理民事案件745件,仍以
离婚、抚养、房务、债务为大宗。1979年,县法院加深对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
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的理解,加强基础工作。1980年着重抓民事案件的公开审理,扩
大办案效果。1981年着重抓新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正确处理婚姻案件,全年共受理案
件142起,是1965年以来最多的一年。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县法院积极宣传,严格依法
审理案件。在执行民诉法过程中,注意坚持重调解原则,并按照上级指示精神,突击
清理民事积案, 收到显著效果。共清理民事积案187起、积信45件,积案下降了58.8
%。到年底,全院共有积存未结案27件。1985年积极做好民事诉讼法、继承法的广泛
宣传, 先后宣讲了71场次。 下半年,全县只发生继承纠纷49件,比上年同期下降了
32.9%。 1987年认真学习和全面实施民法通则,集中力量清理民事积案。1983-1987
年共审结民事案件2600余件, 平均每年审结520件。1988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对过去不能办、没法办、不敢办的一些案件,坚持大胆收案,积极审理,全年受理民
事案件986件, 审结929件,其中调解的788件。1989年改革审判方式,扩大了收案范
围,改“关门审判”为“公开审判”,全年审结1589件,比上年增加了71%。
1990年积极审理新型案件,全院共受理侵害名誉权、不当得利、相邻关系等新型
案件218件,审结214件。完善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缩短了案件审期,全年审结案件
1567件, 平均审期为29.8天,结案率为101.3%,首次取得结案数大于收案数的好成
绩。在以后几年,坚持以调解为主,提高办案效率,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1991-1995年共审结案件11019件,平均每年2204件,其中调解处理的占55%以上。在
审结的案件中,以离婚、买卖、人身伤害、代购代销、借贷等为大宗。